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停售)南山人壽好利鑽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好利鑽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樣本)
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因本契約在費率計算時,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時,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中華民國十二月
(106 ) 249 號函備查
依中華民國 107 6 7 日金管保壽字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額,倘爾後「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
準。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係指依第十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逐次累計之值。倘爾後「累計增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當
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累計增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四、躉繳保險費:
(一) 「基本保額」應部分:係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
之費率為準)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七條減少「基本保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以本目
前段之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二) 就「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以「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之保險
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七條減少「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係指依減少後之「累
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以本目前段之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五、所繳保險費:
係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七條減少「基本保額」者係指減少之「本保」以款第目之
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六、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指「所繳保費」1.25%利率滿保年度分以複利滿保
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
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七、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額繳保險本保」對之保價值
備金加總之值。
八、解約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繳清險基保額對應保單值準金加
之值。
九、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之當月利率(公布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
.com.tw利率係根據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的實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
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
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一、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未滿歲的數超六個者加一歲以後
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二、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生效日後每月屆與生日相之日無相日者改以月之
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
1.25%之差乘以當年保單度末保單值準金」下列式計所得
金額:
(一) 以每月為給付週期者(僅適用於現金給付方式):再除以十二。
(二) 以每年為給付週期者:再除以十二所得之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
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十三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十四、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五、大眾運輸意外事故: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十六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領有世界各國政府所核發之有效許可行證明合法客營執照在對特定開放
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有關政府機關核可之交通運輸
具,其內容如下:
(一陸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固定路線之動力車輛。
(二)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固定路線之機動船舶。
(三)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固定路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十七乘客:
係指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人,但不包括駕駛大眾輸工而獲報酬駕駛或受服務
該大眾運輸工具之人員。
十八搭乘:
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進入大眾運輸工具至完全離開為止,此期間之行為。
十九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震」「颱」、洪水或「石流所致
意外傷害事故。
二十地震:
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依中央氣象局所正式發之地消息準;中華國境悉依外事
發生地之政府主管機關所正式發布之地震消息為準。
二十一颱風:
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依中央氣象局所正式發有陸颱風報者在中民國外悉意外
故發生地之政府主管機關所正式發布之陸上颱(颶)風消息為準。
二十二洪水:
係指由海水倒海潮河川湖泊水道之水位突然暴氾濫或水壩水庫堤岸崩潰,
或豪雨、雷雨之積水導致地面遭水迅速淹沒之現象。
二十三土石流:
係指泥、砂、礫及巨石等物質與水之混合物重力用後產生流動,在力的用下
沿坡面或溝渠由高處往低處流動之自然現象。
二十四、中華民國境外:
係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之地區。
第三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四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扣除停
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二十八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
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
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為說為不實的說明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公司解除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基本保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
費加計利息」或給付各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
各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領取「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各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人,應將該筆已領款項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
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依第二項約定辦理外,依
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要保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於每一保單週年
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以「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
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
十三條約定辦理。
二、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應依要保人選擇之給付週期及下列約定,於每期屆
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以現
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要保人未選擇給付週期時,本公司以每年為給付週
方式辦理。
(一) 、以每年為給付週期。
(二)以每月為給付週期: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五十五歲()以上者,始得選擇以每月
為給付週如要保人依第二十七條約定申請減少「基本保額」減額後之「基
本保額」低於申請當時本公司規定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所適用之金額時,本公
司將改以本項第三款方式辦理。
三、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增值回
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息,並於保單週年日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
要保人請求給付、變更為現金給付時依前款方式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致成附表二所
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
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本公司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為躉繳純保險費,一次計算自該保單週
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項規定。
本公司於給付各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失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
本契約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次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第五條第八項、第
七條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約定終止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下列事項,但「基本保額」低於變更當
時本公司規定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所適用之金額者,「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
不得變更為每月:
一、本條第一項給付方式。
二、「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
前項之變更事項,要保人非於下列期間內書面通知,本公司不予受理變更:
一、保單週年日()以後提出申請:要保人應於保單週年日以後十五日內通知本公司,給付週
期變更效力自該保單週年日起生效。
二、前款以外其他期間提出申請:要保人應於次一保單週年日前十五日內通知本公司,給付
期變更效力自次一保單週年日起生效。
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除第二項約定外,本公司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第十一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別對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和給滿保險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二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三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
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三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
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九條第十三條或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六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
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三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二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級時公司僅給付一全失保險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八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起,遭受大眾運輸意外事故,自大眾運
輸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十三條約定辦理外,另按意外傷
害事故日當時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之總和給付「大眾運輸意外身
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大眾運輸意外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
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身故者,並同時符合本條及第十九條之
保險金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以給付一項保險金為限。
第十九 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起遭受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自天然
災害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十三條約定辦理外,
意外傷害事故日當時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之總和給付「天然災害
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天然災害
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
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身故者,並同時符合第十八條及本條之
保險金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以給付一項保險金為限。
第二十條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保險金申請書。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六、申領「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另檢具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證明
文件。
七、申領「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政府機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天然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或顏面
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上述燒燙傷統稱為重大燒燙傷,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準,詳
見附表四),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日當時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之總和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致成重大傷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契約「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同一被保險人依本契約及本公司其他包含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保險附約、
附加條款,所得申請之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合計最高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並以一次為
限。
第二十二條 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醫師診斷書(須載明燒燙傷程度及佔體表面積之比例。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
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三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第十六條
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附表四所列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八條「大眾運
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第十九條「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及第二十一條「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一款、前項第一款(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及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
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附表四所列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
保險金」、第二十一條的約定給付「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四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附表四所列重大燒燙傷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二十一條「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
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意外身
故保險金」、「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身故保險金」、「大眾
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
益人。
二十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
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七 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本
公司應按下列順序依序減去,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
減少部分依第七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一、依第十條約定累計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二、「基本保額」。
第二十八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
比率請詳附表償還之借款本息,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效力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九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就「增值回饋分
享金」對應部分,本公司重新計算依第十條約定應給付之金額: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
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未指定者,以要保人本人為本契約滿
期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二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三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四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五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保單年度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1
1.0000
2
1.0000
3
1.0000
4
1.0000
5
1.0000
6
1.0000
7
1.0000
8
1.0125
9
1.0252
10
1.0380
11
1.0510
12
1.0641
13
1.0774
14
1.0909
15
1.1045
16
1.1183
17
1.1323
18
1.1465
19
1.1608
20
1.1753
21
1.1900
22
1.2049
23
1.2199
24
1.2352
25
1.2506
附表二(完全失能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
百分比
1 2
80%
3 6
85%
7 25
90%
附表 重大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係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顏面燒燙傷
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二度燒燙傷者應註明燒燙傷面積
()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
國際分類號碼
948.1
體表面積 10-1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10(體表面積 10-19% 之燒,少於 10%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948.2
體表面積 20-2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20(體表面積 20-29% 燒傷,少於 10%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948.3
體表面積 30-3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30(體表面積 30-39% 燒傷,少於 10%
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948.4
體表面積 40-4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40(體表面積 40-49% 燒傷,少於 10%
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948.5
體表面積 50-5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50(體表面積 50-59% 燒傷,少於 10%
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948.6
體表面積 60-6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60(體表面積 60-69% 燒傷,少於 10%
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948.7
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70(體表面積 70-79% 燒傷, 10%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948.8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80(體表面積 80-89% 燒傷,少於 10%
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948.9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90(體表面積 90-99% 燒傷,少於 10%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顏面燒燙傷
國際分號碼
940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繳費期間:躉繳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9,650 0 9,650
1 9,650 41 9,650 1 9,650 41 9,650
2 9,650 42 9,650 2 9,650 42 9,650
3 9,650 43 9,650 3 9,650 43 9,650
4 9,650 44 9,650 4 9,650 44 9,650
5 9,650 45 9,650 5 9,650 45 9,650
6 9,650 46 9,650 6 9,650 46 9,650
7 9,650 47 9,650 7 9,650 47 9,650
8 9,650 48 9,650 8 9,650 48 9,650
9 9,650 49 9,650 9 9,650 49 9,650
10 9,650 50 9,650 10 9,650 50 9,650
11 9,650 51 9,650 11 9,650 51 9,650
12 9,650 52 9,650 12 9,650 52 9,650
13 9,650 53 9,650 13 9,650 53 9,650
14 9,650 54 9,650 14 9,650 54 9,650
15 9,650 55 9,650 15 9,650 55 9,650
16 9,650 56 9,650 16 9,650 56 9,650
17 9,650 57 9,650 17 9,650 57 9,650
18 9,650 58 9,650 18 9,650 58 9,650
19 9,650 59 9,650 19 9,650 59 9,650
20 9,650 60 9,665 20 9,650 60 9,665
21 9,650 61 9,665 21 9,650 61 9,665
22 9,650 62 9,665 22 9,650 62 9,665
23 9,650 63 9,665 23 9,650 63 9,665
24 9,650 64 9,665 24 9,650 64 9,665
25 9,650 65 9,665 25 9,650 65 9,665
26 9,650 66 9,665 26 9,650 66 9,665
27 9,650 67 9,665 27 9,650 67 9,665
28 9,650 68 9,665 28 9,650 68 9,665
29 9,650 69 9,665 29 9,650 69 9,665
30 9,650 70 9,735 30 9,650 70 9,735
31 9,650 71 9,735 31 9,650 71 9,735
32 9,650 72 9,735 32 9,650 72 9,735
33 9,650 73 9,735 33 9,650 73 9,735
34 9,650 74 9,735 34 9,650 74 9,735
35 9,650 75 9,735 35 9,650 75 9,735
36 9,650 76 9,975 36 9,650 76 9,975
37 9,650 77 9,975 37 9,650 77 9,975
38 9,650 78 9,975 38 9,650 78 9,975
39 9,650 79 9,975 39 9,650 79 9,975
40 9,650 80 9,975 40 9,650 80 9,975
(每萬元基本保額)
南山人壽好利鑽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一般繳費件)
繳費期間:躉繳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9,621 0 9,621
1 9,621 41 9,621 1 9,621 41 9,621
2 9,621 42 9,621 2 9,621 42 9,621
3 9,621 43 9,621 3 9,621 43 9,621
4 9,621 44 9,621 4 9,621 44 9,621
5 9,621 45 9,621 5 9,621 45 9,621
6 9,621 46 9,621 6 9,621 46 9,621
7 9,621 47 9,621 7 9,621 47 9,621
8 9,621 48 9,621 8 9,621 48 9,621
9 9,621 49 9,621 9 9,621 49 9,621
10 9,621 50 9,621 10 9,621 50 9,621
11 9,621 51 9,621 11 9,621 51 9,621
12 9,621 52 9,621 12 9,621 52 9,621
13 9,621 53 9,621 13 9,621 53 9,621
14 9,621 54 9,621 14 9,621 54 9,621
15 9,621 55 9,621 15 9,621 55 9,621
16 9,621 56 9,621 16 9,621 56 9,621
17 9,621 57 9,621 17 9,621 57 9,621
18 9,621 58 9,621 18 9,621 58 9,621
19 9,621 59 9,621 19 9,621 59 9,621
20 9,621 60 9,636 20 9,621 60 9,636
21 9,621 61 9,636 21 9,621 61 9,636
22 9,621 62 9,636 22 9,621 62 9,636
23 9,621 63 9,636 23 9,621 63 9,636
24 9,621 64 9,636 24 9,621 64 9,636
25 9,621 65 9,636 25 9,621 65 9,636
26 9,621 66 9,636 26 9,621 66 9,636
27 9,621 67 9,636 27 9,621 67 9,636
28 9,621 68 9,636 28 9,621 68 9,636
29 9,621 69 9,636 29 9,621 69 9,636
30 9,621 70 9,705 30 9,621 70 9,705
31 9,621 71 9,705 31 9,621 71 9,705
32 9,621 72 9,705 32 9,621 72 9,705
33 9,621 73 9,705 33 9,621 73 9,705
34 9,621 74 9,705 34 9,621 74 9,705
35 9,621 75 9,705 35 9,621 75 9,705
36 9,621 76 9,945 36 9,621 76 9,945
37 9,621 77 9,945 37 9,621 77 9,945
38 9,621 78 9,945 38 9,621 78 9,945
39 9,621 79 9,945 39 9,621 79 9,945
40 9,621 80 9,945 40 9,621 80 9,945
(每萬元基本保額)
南山人壽好利鑽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高保額保件:新台幣150萬元≦基本保額<新台幣300萬元)
繳費期間:躉繳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9,601 0 9,601
1 9,601 41 9,601 1 9,601 41 9,601
2 9,601 42 9,601 2 9,601 42 9,601
3 9,601 43 9,601 3 9,601 43 9,601
4 9,601 44 9,601 4 9,601 44 9,601
5 9,601 45 9,601 5 9,601 45 9,601
6 9,601 46 9,601 6 9,601 46 9,601
7 9,601 47 9,601 7 9,601 47 9,601
8 9,601 48 9,601 8 9,601 48 9,601
9 9,601 49 9,601 9 9,601 49 9,601
10 9,601 50 9,601 10 9,601 50 9,601
11 9,601 51 9,601 11 9,601 51 9,601
12 9,601 52 9,601 12 9,601 52 9,601
13 9,601 53 9,601 13 9,601 53 9,601
14 9,601 54 9,601 14 9,601 54 9,601
15 9,601 55 9,601 15 9,601 55 9,601
16 9,601 56 9,601 16 9,601 56 9,601
17 9,601 57 9,601 17 9,601 57 9,601
18 9,601 58 9,601 18 9,601 58 9,601
19 9,601 59 9,601 19 9,601 59 9,601
20 9,601 60 9,616 20 9,601 60 9,616
21 9,601 61 9,616 21 9,601 61 9,616
22 9,601 62 9,616 22 9,601 62 9,616
23 9,601 63 9,616 23 9,601 63 9,616
24 9,601 64 9,616 24 9,601 64 9,616
25 9,601 65 9,616 25 9,601 65 9,616
26 9,601 66 9,616 26 9,601 66 9,616
27 9,601 67 9,616 27 9,601 67 9,616
28 9,601 68 9,616 28 9,601 68 9,616
29 9,601 69 9,616 29 9,601 69 9,616
30 9,601 70 9,686 30 9,601 70 9,686
31 9,601 71 9,686 31 9,601 71 9,686
32 9,601 72 9,686 32 9,601 72 9,686
33 9,601 73 9,686 33 9,601 73 9,686
34 9,601 74 9,686 34 9,601 74 9,686
35 9,601 75 9,686 35 9,601 75 9,686
36 9,601 76 9,925 36 9,601 76 9,925
37 9,601 77 9,925 37 9,601 77 9,925
38 9,601 78 9,925 38 9,601 78 9,925
39 9,601 79 9,925 39 9,601 79 9,925
40 9,601 80 9,925 40 9,601 80 9,925
(每萬元基本保額)
南山人壽好利鑽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高保額保件:新台幣300萬元≦基本保額<新台幣600萬元)
繳費期間:躉繳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9,592 0 9,592
1 9,592 41 9,592 1 9,592 41 9,592
2 9,592 42 9,592 2 9,592 42 9,592
3 9,592 43 9,592 3 9,592 43 9,592
4 9,592 44 9,592 4 9,592 44 9,592
5 9,592 45 9,592 5 9,592 45 9,592
6 9,592 46 9,592 6 9,592 46 9,592
7 9,592 47 9,592 7 9,592 47 9,592
8 9,592 48 9,592 8 9,592 48 9,592
9 9,592 49 9,592 9 9,592 49 9,592
10 9,592 50 9,592 10 9,592 50 9,592
11 9,592 51 9,592 11 9,592 51 9,592
12 9,592 52 9,592 12 9,592 52 9,592
13 9,592 53 9,592 13 9,592 53 9,592
14 9,592 54 9,592 14 9,592 54 9,592
15 9,592 55 9,592 15 9,592 55 9,592
16 9,592 56 9,592 16 9,592 56 9,592
17 9,592 57 9,592 17 9,592 57 9,592
18 9,592 58 9,592 18 9,592 58 9,592
19 9,592 59 9,592 19 9,592 59 9,592
20 9,592 60 9,607 20 9,592 60 9,607
21 9,592 61 9,607 21 9,592 61 9,607
22 9,592 62 9,607 22 9,592 62 9,607
23 9,592 63 9,607 23 9,592 63 9,607
24 9,592 64 9,607 24 9,592 64 9,607
25 9,592 65 9,607 25 9,592 65 9,607
26 9,592 66 9,607 26 9,592 66 9,607
27 9,592 67 9,607 27 9,592 67 9,607
28 9,592 68 9,607 28 9,592 68 9,607
29 9,592 69 9,607 29 9,592 69 9,607
30 9,592 70 9,676 30 9,592 70 9,676
31 9,592 71 9,676 31 9,592 71 9,676
32 9,592 72 9,676 32 9,592 72 9,676
33 9,592 73 9,676 33 9,592 73 9,676
34 9,592 74 9,676 34 9,592 74 9,676
35 9,592 75 9,676 35 9,592 75 9,676
36 9,592 76 9,915 36 9,592 76 9,915
37 9,592 77 9,915 37 9,592 77 9,915
38 9,592 78 9,915 38 9,592 78 9,915
39 9,592 79 9,915 39 9,592 79 9,915
40 9,592 80 9,915 40 9,592 80 9,915
(每萬元基本保額)
南山人壽好利鑽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高保額保件:基本保額≧新台幣600萬元)

沒有「南山人壽好利鑽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南山人壽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