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山人壽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 3 批註條款(樣本)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104 ) 南壽研字第 105 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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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3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附表所
列之保險商品(以下簡稱本契約),且須要保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本批註條款始生效
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
條款。
第二條增值回饋分享金以現金給付或儲存生息方式的調整
要保人選擇現金給付或儲存生息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者,得選擇自第七保單年度起給
付。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
期不選擇者,除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外,自本批註生效之日起,本公司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第六保單年度(含)前: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方式辦理。
二、第七保單年度起: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第三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的新增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外,自本批註生效之日起,要保
人得選擇以抵繳應繳保險費方式辦理「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但繳費期間屆滿後或依本
契約約定無需再繳交保險費者,且仍屬有效的契約,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倘本契約未屆滿六個保單年度者: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方式辦理。
二、倘本契約已屆滿六個保單年度者:若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屆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
期滿後的「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時,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前項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僅適用下列保險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