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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團體職業傷害保險附約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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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團體職業傷害保險附約
主要給付項目: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殘廢保險
中華民國 95 06 28
(95)南壽研字第 100
號函備查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
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保險單條款與相
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
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 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 約各項權 義務皆詳 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以避免權益受
損。
保險約的構成
一 條 本附約依要保單位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南山人壽意外傷害團體保險」(以
下簡稱主約)並構成該保單之一部份,本附約未約定事項適用主約之約定。
保險範圍
二 條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約有效期間內,從事要保單位所指派之職務期間因遭遇外突發
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事故或因而殘廢或死亡時,依照本保險約的約
定,給付保險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名詞定義
三 條 所謂「從事職務期間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係定義如下:
一、因執職務於作業進當中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二、作業開始以前之等候期間內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三、因作業開始前之準備工作或作業完畢後之收工作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因接受主管之指示於工作場所與辦公處所間往返途中或受命取或歸還工作器具
時、或其他如受薪資等例行工作時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五、被保險人於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其非出於私人為者,視
為職業傷害。
於公差期間內由自或工作場所(以最後開地點為準)出發至返回自或工作
場所(以最先到達地點為準)之途中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四 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額給付身故保險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為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則前項身
故保險為「喪葬費用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
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
關所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
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
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或加保書面
所載之投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
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十月一日起投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約投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別其投保時間之先後
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投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
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殘廢保險的給付
五 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二十八項殘廢程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
額按該表所之給付比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二項以上殘廢程
時,本公司給付各該
項殘廢保險之和,最高以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額為限。但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
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同時,給付較嚴重
項目的殘廢保險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加保前)殘廢,可附表
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但以前的
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應扣除之。
保險給付的限制
約中,每一被保險人之殘廢或身故保險的給付其合計分別最高以各被保險人之
保險額為限。
除外責任(原因)
七 條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事由致成死亡或殘廢時,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受益人的故意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全部保險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為。
三、被保險人「犯罪為」。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交通法規定標
準者。
五、戰不論宣戰與否)、內及其他似的武裝變。但約另有約定者在此限。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射或污染約另有約定者在此
限。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時本公司
仍給付殘廢保險
除外責任(期間)
八 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活動期間,致成死亡或殘廢時,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負給付
保險的責任。
、被保險人從事角、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
賽或表演期間。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機及自由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他項證明文件
九 條 申請本保險給付時,除一般所需申請文件以外,如本公司認為有需要時,得要求要保單
位應另出具書面文件明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原因及具體經過。
經驗退費
約的經驗退費計算公式訂定如附件。
附 件
經 驗 退 費 計 算 公
R = K × ( T – E – C ) – C'
K :分紅
T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 :保險公司稅捐、政管及其他各項費用
C :當年度發生之
C':積虧損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團體職業傷害保險附約
重大燒燙傷保險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重大燒燙傷保險給付
中華民國 95 06 28
(95)南壽研字第 100
號函備查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
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保險單條款與相
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
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 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 約各項權 義務皆詳 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以避免權益受
損。
第 一 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團體職業傷害保險附約重大燒燙傷保險附加條款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
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南山人壽團體職業傷害保險附約(以下
簡稱本約)後生效。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約上,並構成本約之一部,本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
附加條款為準。
第 二 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本約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
傷害而致成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
第 三 條 重大燒燙傷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二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 20%燒燙傷面積
大於全身 10%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上述燒燙傷統稱為重大燒燙傷亦即
符合現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定義者,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標準,附表)
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之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惟於給付重大燒
燙傷保險前,本公司曾給付殘廢保險達其保險額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者,則僅給
付其保險額扣除已給付之殘廢保險之差額。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約約定二項以上殘廢程或同時致成重大燒燙傷
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及合併重大燒燙傷保險之總和,最高以該被保險人
之保險額為限。
第 四 條 保險給付之限制
本公司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及殘廢保險,合計最高以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額為限,
且同一被保險人依本附加條款及其他包含重大燒燙傷保險給付之保險約、保險附
約、附加條款,所得申請之重大燒燙傷保險合計最高為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並以一
次為限,惟本公司得依當時之醫費用水準調整該額上限。
第 五 條 除外責任 (原因)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事由致成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為。
一、 被保險人「犯罪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騎)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交通法規定標
準者。
四、 戰爭 (不論宣戰與否)、內及其他似的武裝變。但約另有約定者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射或污染。但約另有約定者
此限。
條 除外責任 (期間)
被保險人從事下活動期間,致成重大燒燙傷時,除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負給付
保險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特技表演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機或自由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第 七 條 重大燒燙傷保險的申
受益人申
「重大燒燙傷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醫師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重大燒燙傷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之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第 八 條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
重大燒燙傷保險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本公司為重大燒燙傷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為限。
附 表
重 大 燒 燙 傷
重大燒燙傷係指:二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三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顏
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一)二燒燙傷者應註明燒燙傷面積
(二)三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
國際分
號碼
體表面積 10-19% 之燒傷之三燒傷(948.10 體表面積 10-19% 之燒傷,少於 10%
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10-19% OF BODY SU
R
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20-29% 之燒傷之三燒傷(948.20 體表面積 20-29% 之燒傷,少於 10%
燒傷,或未明示者 20-2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30-39% 之燒傷之三燒傷(948.30 體表面積 30-39% 之燒傷,少於 10%
燒傷,或未明示者 30-3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40-49% 之燒傷之三燒傷(948.40 體表面積 40-49% 之燒傷,少於 10%
燒傷,或未明示者 40-49% OF BODY SURFACE , L
E
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50-59% 之燒傷之三燒傷(948.50 體表面積 50-59% 之燒傷,少於 10%
燒傷,或未明示者 50-5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60-69% 之燒傷之三燒傷(948.60 體表面積 60-69% 之燒傷,少於 10%
燒傷,或未明示者 60-6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之三燒傷(948.70 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少於 10%
燒傷,或未明示者 70-7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之三燒傷(948.80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少於 10%
燒傷,或未明示者 80-8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之三燒傷(948.90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少於 10%
燒傷,或未明示者 90-9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三)顏面燒燙傷
國際分
號碼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EXA
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
DEEP THIRD DEGREE
)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南山人壽團體職業傷害保險附約暨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每萬元)
承保對象 職業等級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被險人本人 1 1.39 5.16 1.39 4.81
附 註:
職業類別 費率比
11
2 1.25
3 1.5
4 2.25
5 3.5
6 4.5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以上 50人以下
職業分類:採用「台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之分類,其職業
類別及費率比率依部訂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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