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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特定意外雙倍給付批註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無身故保險金之給付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
(98)
南壽研字第
136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1 0 7 0 4 1 5 8 3 7 0
號函修正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特定意外雙倍給付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
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及「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且依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本批註條款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特定意外雙倍給付
第二條
倘被保險人於本批註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係下列情形之一,並自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則本公司
雙倍給付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或致成失能
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或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甲)乘坐於行駛在固定陸上路線之公共交通工具內為乘客時;
(乙)在一般載客用升降機車廂內(礦場及任何營建工地升降機除外);
(丙)在起火之戲院、旅館或其他公共建築物內,且被保險人於起火當時已在建築物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