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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附約A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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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附約 A
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86.06.11)
861790754
備查文號(106.05.02)(106)南壽研字第 131 號函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
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附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
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
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
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第三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以主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第四條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
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且需住院治療者,本公司依照本
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六條 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的給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時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但
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
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
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
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
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完全骨折日數
.鼻骨、眶骨〈含顴骨〉
14
.掌骨、指
14
(樣本)
2 / 4
.蹠骨、趾
14
.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20
.肋骨
20
.鎖骨
28
.橈骨或尺
28
.膝蓋骨
28
.肩胛骨
34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
12.頭蓋骨
50
13.臂骨
40
14.橈骨與尺骨
40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40
16.脛骨或腓骨
40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40
18.股骨
50
19.脛骨及腓骨
50
20.大腿骨頸
60
第七條 保險費的計算
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的增減而致
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職業職務
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八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交
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
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九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
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
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
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 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
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
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一條 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附約,並
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並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本公司將按日數比
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非因本附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身故致保險契約效力終止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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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十二條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到
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到
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
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本附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原因終止本附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附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附約被保險人資
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附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
保不高於本附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意外傷害住院醫療日額險附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
約當時之職業等級承保,但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第十四條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
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五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
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司應項文五日因可司之致未期限給付
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六條 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 (或醫療費用收據)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七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幅射或污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第十八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十九條 附約的無效
本附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本附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第二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部份,以主契約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受
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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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附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
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二十二條 經驗分紅
本附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第二十三條 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四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五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
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六條 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經驗分紅
本附約經驗退費計算方式訂定如下:
經驗退費金額=K×(T-E-C)-C
K=分紅率。
T=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本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累積虧損
於每一保險年度末計算經驗退費後,如其金額為正值時,將採上列計算公式退費;如其金額為負值時,其
虧損將抵沖續年度之經驗退費。
當年度應收總保費未達新台幣 萬元時,本經驗退費計算公式不生效力。
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附約A
年繳保費費率表:
一、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日額:每100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第五類
第六類
十人以上(含
46
58
69
104
161
207
十人以下
49
61
74
110
172
221
十人以上(含
14
18
21
32
49
63
十人以下
16
20
24
36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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