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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十二條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到
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到
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
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本附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原因終止本附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附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附約被保險人資
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附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
保不高於本附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意外傷害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附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
約當時之職業等級承保,但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第十四條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
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五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
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六條 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 (或醫療費用收據)。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七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幅射或污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第十八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十九條 附約的無效
本附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本附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第二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部份,以主契約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受
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