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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團體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
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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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92 年 07 月 31 日(92)南壽研字第 074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依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9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 函 修 正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團體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適用附加於本
公司「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保險附約」或「南山人壽學
童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以下合簡稱本契約),依本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契約後
生效。
本附加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倘本契約之約定與本附加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
第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診斷確定失能之日仍生存
者,本公司按本契約給付之失能保險金的百分之一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並於以
後每月以前開診斷確定失能日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按月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
補償保險金,給付期限為一百個月,且同一被保險人終身以一次為限。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本契
約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
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前項給付期限內再次遭受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而合併前次失能成為較嚴重程度之
失能,或本次失能程度較前次事故所致之失能程度嚴重,且至診斷確定失能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
自本次診斷確定失能之月份起,改按較嚴重項目之失能保險金的百分之一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
能補償保險金,惟其給付期限仍依第一項約定起算合計一百個月。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本契約附
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
者,不在此限。
如本公司依前二項應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終止或該被保險
人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時,仍繼續給付至給付期限屆滿為止。但於本契約終止或該被保險人喪失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