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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團體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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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團體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
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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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 NS-Service@nanshan.com.tw
中華民國 92 07 31 (92)南壽研字第 074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依中華民國 108 4 9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壽團體意外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適用附加於本
公司「山人壽團體外傷害保險「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保險附約」或「南人壽
童團體外傷害保險(以下合簡本契約,依本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契約
生效。
本附加款構成本契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
第二條
被保險於本附加條有效期間內受本契約約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以內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之一,且至斷確失能之日仍生
者,本司按本契約付之失能險金的百分之一給付意外一至六傷害失能償保險,並於以
後每月以前開診斷確定失能日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按月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
補償保金,給付期為一百個月且同一被保人終身以一次為限。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本契
約附表所列第一級第六級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意外傷害事具有因
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於前項給付限內再次遭本契約約定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內,致成本約附表一所第一級至第失能程度而合併前次失能成為較嚴程度之
失能,或本次失能度較前次事所致之失能嚴重,且至斷確定失能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
自本次斷確定失能之月份起,按較嚴重項失能保險金百分之一給意外一至六傷害失
能補償險金,惟其付期限仍依一項約定起合計一百個月。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本契約附
表一所第一級至第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失能該意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
者,不在此限。
如本公依前二項應付意外一至傷害失能償保險金予保險人,於本契約終止或該被保
人喪失保險人資格,仍繼續給至給付期限滿為止。但於本契約終止或該被保險人喪失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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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人資後,該被保人再次遭受契約約定之外傷害事故,而有前項所述情事時,本公司所給
付之金額不因前開意外傷害事故之發生而增加
同一被險人依本附條款及其他含意外一至傷害失能償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保險
約,所得申請之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合計最高為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如被保人於第一項第二項給付限內身故時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剩餘之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
補償保險金(以利率百分之二․五貼現)予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一被保
險人依附加條款及他包含意外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金給付之保契約、保險附約合併
請意外至六級害失補償保金,而各保契約之身故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受益人不同
,則各故保險金或葬費用保險受益人依被險人身故時之各保險契約、保險附約之保險金額
比例受領被保險人身故前尚未受領之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
除外責任
第三條
一、被險人因本契所約定各項外責任原因不保事項致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
責任
二、倘保險人因要人的故意行致成本契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時,本公仍給付
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
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的申領
第四條
受益人申領「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失能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
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
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申領第二條第五項剩餘之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
保險金需另檢附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五條
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如被
保險人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南山人壽團體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之成本由本公司自行吸收,故無提供總保費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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