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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A 型
A型:重大燒燙傷日額保險金、B型:重大燒燙傷定額保險金、C型:意外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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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准文號:
(89.07.05)
台財保字第
0890750691
號函
備查文號:
(106.05.02)(106)
南壽研字第
133
號函
第一條 附加條款的構成
本「南山人壽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A 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經「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
險 A 型」(以下簡稱原契約)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之同意附加於原契約訂定之,成為原契約之構成部
份。
第二條 名詞解釋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
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本附加條款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原契約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
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
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本附加條款所稱「同一次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原契約第五條約定的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或因此所引起的
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第三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本附加條款保險金的給付分為A型:「重大燒燙傷日額保險金」、B型:「重大燒燙傷定額保險金」、C
型:「意外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等三型,要保人得以選擇附加A型、B型、C型或其他組合方式,各型
給付方式按下列規定辦理:
A型:
「重大燒燙傷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原契約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或
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亦即符合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定義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投
保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日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重大燒燙傷日額保險金」,
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最長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B型:
「重大燒燙傷定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原契約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或
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亦即符合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定義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投
保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定額」給付「重大燒燙傷定額保險金」。
C型:
「意外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原契約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或醫院診斷確定必須住
院,且經住院醫療時,本公司自該被保險人住加護病房之日起按該被保險人投保之「意外加護病房保險金
日額」乘以其實際住加護病房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意外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但被保險人
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最長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第四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五條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本附加條款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傷害醫療保險金部份,以原契約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受益人。
第六條 未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