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團體傷害保險門診醫療給付附加條款
意外事故門診保險金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16 日(102)南壽研字第 191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3 年 05 月 01 日依中華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訂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團體傷害保險門診醫療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
公司同意後,附加於附表所列之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抵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
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
人醫院。
本附加條款所稱「診所」是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且僅應門診並設置九張以下觀察病床者。
意外事故門診保險金的給付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至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發生門診醫療費用,超過全
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意外事故門診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
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要保書所記載的「意外事故門診保險金限額」。
除外責任(原因)
第四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意外事故門診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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