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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團體健康保險海外住院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海外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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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102)南壽研字第 235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依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9 日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1 0 8 0 4 9 0 4 9 4 1 號 函 修 正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團體健康保險海外住院日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
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南山人壽團體健康保險住院日額給付保險附約-甲型」(以下簡稱本附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附約上,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本附約與本附加條款抵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
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附約之約定。
名詞定義
第二條
「中華民國境外」係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非由中華民國政府所管轄之範圍。
本附加條款所稱「海外住院醫療日額」,係指依要保人投保,經本公司同意,記載於要保書附表上之
投保金額,倘爾後該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保險單之金額為準。
海外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依本附約第五條約定在中華民國境外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
要保書所列之「海外住院醫療日額」乘以實際在中華民國境外住院日數,給付「海外住院醫療日額保
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之「海外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之實際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外住院日數,最高以
三十一日為限。
不論因本附加條款終止或被保險人資格喪失,倘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仍在
中華民國境外住院診療者,縱已逾保險有效期間,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海外住院醫療日額保
險金」至被保險人出院止。
海外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的申領
第四條
受益人申領「海外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但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本人出具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三、被保險人有效護照及出入境證明。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