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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團體保險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受益人指定及變更批註條款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100)南壽研字第 045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3 日(102)南壽研字第 095 號函備查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團體保險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指定及變更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
註條款),僅適用於經本公司指定之團體保險契約(詳附表,以下簡稱本契約),且依要保人之申
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本批註條款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未指定各項身故(死亡)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時之處理方式
第二條
倘本契約各項身故(死亡)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時,或本契
約未指定受益人時,或本契約為消費借貸型商品約定以保險金清償被保險人所欠要保人之債務後仍
有餘額且未指定該餘額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時,除被保險人為被保險成員之配
偶、子女、生父母或養父母,以被保險成員為本契約受益人外,依下列順序決定本契約之受益人:
一、選擇甲型者:
1. 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2. 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子女。
3. 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父母。
4. 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兄弟姐妹。
5. 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祖父母。
二、選擇乙型者: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受領被保險人死亡補償之遺屬及順位。
三、選擇丙型者:依民法繼承編所規定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及順序。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決定同一順序受益人有數人時,本公司按其人數平均給付各項身故(死亡)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一項第三款受益人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一項情形,倘被保險人為被保險成員之配偶、子女、生父母或養父母,且與被保險成員同時身故
時,改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順序決定本契約之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