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帳戶,其個人帳戶價值為前述三個帳戶價值之合計數。
本契約所稱「個人保留帳戶」係指本公司為被保險人所設置之帳戶,提供被保險人因退保但未
轉換為個人年金保險契約且未申領帳戶價值時 ,轉入其應得之帳戶價值。
本契約所稱「未歸帳戶」係指本公司為被保險人所設置的帳戶,用以保存要保人為被保險人之
利益所繳付之保險費所累積且尚未讓與被保險人之帳戶價值。
本契約所稱「已歸帳戶」係指本公司為被保險人所設置的帳戶,用以保存要保人為被保險人之
利益所繳付之保險費所累積且已讓與被保險人之帳戶價值。
本契約所稱「自費帳戶」係指本公司為被保險人所設置的帳戶,用以保存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保
險費所累積之帳戶價值。
本契約所稱「帳戶價值」係指依據第十條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分別有公共帳戶價值、個人帳
戶價值、自費帳戶價值、未歸帳戶價值、已歸帳戶價值與個人保留帳戶價值。
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係指公共帳戶價值、個人帳戶價值與個人保留帳戶價值之合計數。
本契約所稱「生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之日,即本公司依第六條應負責任的開始之日。
本契約所稱「加保日」係指本公司同意被保險人加保生效之日。
本契約所稱「參加保險年度」係指個別被保險人自加保日起算參加本保險之經過年度。
本契約所稱「年金累積期間」係指被保險人於加保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本契約所稱「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公司依約定開始給付被保險人年金之日。
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
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要保人於投保時應指定以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為保證期間。
本契約所稱「保證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
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總額。保證金額係按第十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開始給付日為止之帳戶
價值(如有帳戶借款應扣除借款本金及其應付利息)。
本契約所稱「保證金額攤提期間」係指保證金額分期給付完畢所需之期間。
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攤提期間內身故時,被
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
度各帳戶價值之利率(公佈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com.tw),該利率係根據
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且不得為負數,本公司
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同一保單年度內均適用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
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本契約所稱「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
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本契約所稱「全額匯出」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存入或匯入應交付本公司
之款項金額全額至本公司所指定之帳戶。
第 三 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支付或返還帳戶借款、年金給付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
元為貨幣單位,要保人及受益人須留意美元在未來兌換成新臺幣將會因匯率不同,產生匯兌上
的差異,此差異可能使要保人及受益人享有匯兌價差的收益或造成損失,要保人及受益人需自
行承擔該部分之風險。
第 四 條 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匯出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
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第 五 條 帳戶價值的讓與及移轉
要保人應於要保時於要保書以帳戶價值讓與比例表(如附表一)約定個人帳戶價值之讓與比例
與自被保險人加保日起六年內,將該被保險人個人帳戶價值全數讓與該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就
其個人帳戶價值已受讓與部分之權利,不受要保人行使保單權利之影響。
前項個人帳戶價值之讓與比例經約定後不得變更。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要保人為被保險人之利益所繳付之保險費在扣除保費費用(如附表二)後,本公司依前二項所
約定之讓與比例計入各被保險人之未歸帳戶與已歸帳戶,而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則在扣
除保費費用後(如附表二)計入其自費帳戶。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未歸帳戶價值依約定之讓與條件、比例、金額與時間,移轉至已
歸帳戶;要保人亦得申請將公共帳戶價值移轉至指定被保險人之未歸帳戶與已歸帳戶。本公司
不受理要保人申請將被保險人之個人帳戶價值移轉至公共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