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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傷害團體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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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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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簡稱「本公司」 )
南山人壽傷害團體保險附約
主要給付項目:身故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 、殘廢保險
喪失工作能 保險 、住院醫保險、手術費用
保險 、雙倍賠償
中華民國 95 06 28
(95)南壽研字第 100 號函備查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保險附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南山人壽傷害團體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約(以下簡稱主約)要
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主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
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附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附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之士、農、工、商、漁、、牧業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合團體、
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組成之團體。
五、凡非屬以上所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附約所稱之「意外傷害事故」是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之「失能」,是指下三種情形之一:
一、能繼續從事原之任何工作。
二、能繼續從事原之一部分工作。
三、永能從事任何工作即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能繼續從事原
任何工作達五十二週以上,且終身無法恢工作能能從事任何工作。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 三 條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
本附約如係與主約同時加保者以主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保險期間之始日
約保險期間之終日為本附約保險期間之終日。
本附約如係於中途申請加保者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之當日午夜十二時起生效以主
保險期間之終日為本附約保險期間之終日。
保險費的計算
第 四 條 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乘保險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
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退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及每一被保險
人的職業、職務、保險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的停止
第 五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
到期未交付時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
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附約之停效與
條 主約效停止時本附約亦同時停止效本附約停止效要保人得在本附約保險
期間屆滿前主約有效期間內,填妥效申請書申請效。
前項之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繳付按日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當日午
夜十二時起恢,惟本附約停效期間所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
附約的無效
第 七 條 本附約訂僅要保人已知保險事故發生者附約無效本公司
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附約的終止
第 八 條 本附約在被保險人少於
人,或少於有加保險資格人的百分之
時,本公司得
終止本附約,並按日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約的效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
保險之責任。
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本公司按日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本附約於主約終止撤銷或解除時自動終止本公司按日返還未滿期之保
險費。
危險變的通知義務
第 九 條 被保險人變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之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其危險性低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
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之日起按差額比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之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
自職業或職務變之日起按差額比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之職業或
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該被保險人資
格,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第 十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額給付身故保險但被保險人於投保時為未
滿十四足歲之未成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其身故保險均變為「
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
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
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
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
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或加保書面
所載之投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
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十月一日起投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第三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約投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投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投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
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殘廢保險的給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二十八項殘廢程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其
額按該表所之給付比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二項以上殘廢程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
廢保險之總和,最高以該被保險人之保額為限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
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
殘廢保險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前)的殘廢,可
附表一所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但以前
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應扣除之。
喪失工作能保險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依下約定給付喪失工作能保險
第二條第五項第一款之失能則自被保險人於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在第二條第五項
第一款之失能期間內,本公司每星期給付保險額的千分之七.五。
二、 第二條第五項第二款之失能,則自被保險人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或於前款之失能
在第二條第五項第二款之失能期間內本公司每星期給付保險額的千分之一.
二五。
三、 第二條第五項第三款之失能則本公司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屆滿五十二週後,
於被保險人第二條第五項第三款之失能期間內每月月底給付保險額的一二○分
一(1∕120),但以超過十五為限。
前項第一二款應給付保險之期間足一星期者依日計付之在任何一次意外
傷害事故中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賠償期限自意外事故發生日起合計得超過五十二
個星期。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十三條 本附約各被保險人殘廢或身故保險的給付其合計分別最高以各被保險人之保險額為
限。
住院醫保險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內住院治本公司於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每星期另給付保險額的千
分之二.五足一星期者,依日
計付之但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以超過五十二個
星期為限。
手術費用保險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必須施手術費用表
內一項或多項之外科手術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施手術本公司
將按照下手術費用表內規定額給付保險
手術費用表:
一、斷:
大腿.‧‧‧‧‧‧‧‧‧‧‧‧‧‧‧‧‧‧‧‧‧‧‧ 保險額的千分之十五
手臂、小腿或全足‧‧‧‧‧‧‧‧‧‧‧‧‧‧‧‧‧‧保險額的千分之十
前臂或全手‧‧‧‧‧‧‧‧‧‧‧‧‧‧‧‧‧‧‧‧‧保險額的千分之五
大拇指、或任何一隻或多隻手指或足趾(祇少一節指骨或趾骨)‧‧‧‧‧‧‧‧
................‧‧‧‧‧‧‧‧‧‧保險額的千分之二
二、胸腔:
為診斷或治腔內器官而之開胸術.‧‧‧‧‧‧‧‧ 保險額的千分之十
三、脫臼之位:
髖或膝關節(包括膝蓋骨)....‧‧‧‧‧‧‧‧‧ 保險額的千分之七
肩、肘或足踝關節 .....‧‧‧‧‧‧‧‧‧... 保險額的千分之五
下頷或手(手指除外).......‧‧‧‧‧‧‧‧‧ 保險額的千分之三
四、耳、鼻或喉:
任何割手術....‧‧‧‧‧‧‧‧‧‧.... 保險額的千分之二
五、除:
肩或髖關節...‧‧‧‧‧‧‧‧‧.......額的千分之二十
膝關節.............‧‧‧‧‧‧‧‧‧ 保險額的千分之十五
肘、腕或足踝關節......‧‧‧‧‧‧‧‧‧ 保險額的千分之十
尾骶骨.............‧‧‧‧‧‧‧‧‧ 保險額的千分之二
眼之去除...........‧‧‧‧‧‧‧‧‧. 保險額的千分之十
任何眼球割手術.....‧‧‧‧‧‧‧‧‧.. 保險額的千分之二
、骨折之治
骨盤(尾骶骨除外).......‧‧‧‧‧‧‧‧‧ 保險額的千分之十五
大腿骨骨幹 ...‧‧‧‧‧‧‧‧‧....... 保險額的千分之十五
小腿骨骨幹..........‧‧‧‧‧‧‧‧‧‧ 保險額的千分之十
膝蓋骨.........‧‧‧‧‧‧‧‧‧.... 保險額的千分之十
上臂骨幹 ........‧‧‧‧‧‧‧‧‧... 保險額的千分之七
七、骨折之治
下頷(牙齒、齒槽處除外)、鎖骨或肩胛骨... 保險額的千分之五
前臂骨骨幹 ....‧‧‧‧‧‧‧‧‧.......保險額的千分之五
手骨(指骨除外) ......‧‧‧‧‧‧‧‧...保險額的千分之三
蹠骨(趾骨除外)......‧‧‧‧‧‧‧‧....保險額的千分之三
胸骨 ..............‧‧‧‧‧‧‧‧.保險額的千分之二
鼻骨或骨 ..........‧‧‧‧‧‧‧‧..保險額的千分之一
恐水症(狂犬症)巴斯德治‧‧‧‧‧‧‧‧...保險額的千分之十
開排液法 ...........‧‧‧‧‧‧‧‧.保險額的千分之一
為關節內組織之診斷或治之關節開手術......
............‧‧‧‧‧‧‧‧‧.....保險的千分之五
頭顱:開顱腔 ...‧‧‧‧‧‧‧‧‧.....
額的千分之二十
八、脊椎或脊髓:
部份脊椎除手術 ..‧‧‧‧‧‧‧‧‧......保險額的千分之二十
倘同一意外事故須接受二項(含)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分別給付。同一
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前項手術費用表所載額最大之一
項給付之。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屬上述手術費用表內之八大分但非該表內所載手術項目時,
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相當且性質相同的手術項目給付保險但該手
屬手術費用表明訂給付之部位時,本公司負給付保險之責
上述之手術費用表並適用於第十條之雙倍賠償給付。
雙倍賠償給付
第十條 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係:
(甲)乘坐於駛在固定線之公共交通工具內為乘客時;
(乙)在一般載客用升廂內(礦場及任何營建工地升機除外);
(丙)在起火之戲院、館或其他公共建築物內,且被保險人於起火當時已在建築物內;
則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各項保險,將雙倍給付之。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十七條 要保人在訂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
解除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
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足以變
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
解除該被保險人資格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
實時,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使第一項或第二項解除權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解散或停止營業)
住居所明致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被保險人的
第十八條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開
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退保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
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時起喪失其保險
終止。
除外責任 (原因)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事由致成本附約所約定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給付保險的責
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為」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交通法規定標準
者。
四、戰不論宣戰與否)、內及其他似的武裝變。但約另有約定者在此限。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射或污染但附約另有約定者在此限。
除外責任(期間)
第 廿 條 被保險人從事汽、機、自及馬術等的競賽期間致成本附約所約定之保險事故時
除附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廿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
益人應於知悉其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況及被保險人之傷害程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
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遲延息給
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保險的申
第廿二條 受益人申請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 請求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另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及被保險人
的除戶戶籍謄本。
五、 請求殘廢保險者,另具殘廢診斷書。
請求喪失工作能
保險、住保險或手術費用保險另具醫師診斷書。
、請求第十條保險另具公共交通工具廂所屬單位出具之證明書
消防單位出具之火災證明書。
八、有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請殘廢保險本公司如認為必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
公司負責。
失蹤處
第廿三條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所載失蹤
之日起滿一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
本附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十條或第十條約定先給付身故保
或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但其在失蹤期間,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
者,本公司應依約定給付,但有欠繳保險費者,應予扣除。
經驗分紅
第廿四條 本附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
第廿五條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受益人的指定及變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
限。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前項受益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
除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以外之各項保險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
其指定或變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益人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附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本公司為各項保險之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為限。
附約的續保
第廿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續保之始期以原附約屆滿日的翌日
時為準。
本公司認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第八條第一項約定時,得續保。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廿七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
保險期間、保險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被保險人的約權
第廿八條 本公司因第八條第九條的原因終止本附約或被保險人加本附約滿個月後喪失被保險
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附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具任何健康證
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高於本附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額的個人傷害保險,本
公司按該被保險人約當時之職業等級承保,但被保險人的職業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
者,本公司得予承保。
的提供
第廿九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
,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
身份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資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
住所變
第三十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
要保人。
時效
第三十一條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 註
第三十二條 本附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五條另有約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
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生效
管轄法院
第三十三條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一
殘廢程與保險給付表
給付比
雙目失明者。(註 1)
手腕關節缺失或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語言(註 2)或咀嚼(註 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
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 4)
100%
上肢、或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關節以上
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5)
十手指缺失者。(註 6)
75%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一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二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7)
十三 十足趾缺失者。(註 8)
50%
十四 耳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9)
十五 一目視永久完全喪失者。
脊椎永久遺顯著運動障礙者。(註 10)
十七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八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九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二十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缺失者。
二一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二二 一足五趾缺失者。
35%
二三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缺失者。
二四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二五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鼻缺損,且機能永久遺顯著障礙者。(註 11)
15%
二七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者。
二八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12)
5%
註:(一)失明的認定
(1) 的測定,係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 0.02 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
在此限。
(二)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三種情形之一者:
(1) 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
發出者。
(2) 聲帶全部剔除者。
(3) 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三)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能做咀嚼運動
食物以外能攝取之態。
(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末、穿
起居、步、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五)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能隨意活動而言;上下肢關節名稱如
明圖。
()(1)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2)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
拇指之部位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予計入。
(七)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
關節能隨意活動而言。
(八)足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斷而足趾全部缺失者。
(九)聽喪失的認定。
(1)聽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測定器為之。
(2)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周波在五○○、一○○○、二○○○四○○○赫(Hertz)時
的聽喪失程分別為ab、c、d、dB(強音單位)時,(a+2b+2c+d)之
之一的值在 80dB 以上(相當接於耳殼而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原希望者。
(十)脊柱顯著運動障礙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旋三種的運
動之中,二種的運動被限制在生範圍二分之一以下者。
(十一)鼻部殘廢的認定
(1)鼻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的情況。
(2)機能永久遺顯著障礙係指側鼻子呼吸困難或嗅覺永久完全喪失而言。
(十二)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經驗退費計算公式
R = K ×( T - E - C - C
K 分紅
T 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 保險公司稅捐、政管及其他各項費用
C 年度發生之
C :累積虧損
南山人壽傷害團體保險附約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每萬元)
職業類別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1 12.2 45.1 12.2 41.9
2 15.3 56.4 15.3 52.4
3 18.3 67.7 18.3 62.9
4 24.4 90.2 24.4 83.8
5 24.4 90.2 24.4 83.8
6 24.4 90.2 24.4 83.8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以上 5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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