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批註條款於訂立批註條款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債權債務範圍內受益人指定批註條款(樣本)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103)南壽研字第 018 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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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容
(一) 受益人指定(第 3 條)
第 一 條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債權債務範圍內受益人指定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附
表所列之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須經要保人提出受益人指定之申請並通知本公司後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
款。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批註條款所稱「金融機構」,係指依法經營存放款業務之金融機構,並與要保人簽訂債權
債務契約而形成債權債務關係之債權人。
第 三 條 受益人指定
倘要保人於申請本批註條款當時為「金融機構」之債務人,並指定於債權債務範圍內,優先
以「金融機構」為本契約第十三條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
人者,本公司將本契約第十三條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於債權
債務範圍內給付予「金融機構」,若有餘額,則給付予要保人指定之「金融機構」以外之身
故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以「金融機構」為本契約第十三條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受益人之指定,經要保人申請取消本批註條款後,本批註條款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 四 條 保險金之申領文件
「金融機構」經要保人依本批註條款指定於債權債務範圍內為本契約第十三條之「身故保險
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除本契約約定各項保險金之申領文件外,「金
融機構」於申領保險金時應檢具被保險人死亡時,因借貸契約所餘債務之明細資料,並於領
取保險金時應出具清償證明予本公司轉交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