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批註條款於訂立批註條款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保險金額增加批註條款(樣本)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九日
台財保第 861843831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
(100)南壽研字第 015 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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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保險金額增加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南山人壽新康順終身保
險,且被保險人投保年齡十五歲(含)以上經本公司以不加費之標準體承保前開壽險契約(以
下簡稱本契約)後,批註於本契約始生效力。
前項所稱標準體,係指被保險人未有因身體狀況或職業類別而致第一項所指壽險契約保險費
增加之情形。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批註條款未盡之事宜,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 二 條 保險金額增加之申請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未超過五十五足歲時,要保人不須檢附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證
明,經被保險人同意後於下列期間向本公司申請增加本契約之保險金額:
一、本契約生效後每屆滿三年之保單週年日前六十天內。
二、被保險人結婚或其子女出生後第一個保單週年日前六十天內。
三、被保險人購買自用住宅後第一個保單週年日前六十天內。
要保人為前項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及保險單。
二、依前項第二款申請者,結婚或出生登記之戶籍謄本。
三、依前項第三款申請者,土地與房屋登記謄本,及被保險人之戶籍謄本。
第 三 條 保險金額增加之限制
要保人申請增加本契約之保險金額時,須以萬元為單位,每次增加之保險金額為訂立本契約
時之原投保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且每次最高以新台幣伍拾萬元為限,增額後之保險金額亦須
符合本契約有關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規範。
全部所增加之保險金額累計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之原投保金額。
第 四 條 保險費之計算及繳交方式
要保人申請增加本契約保險金額時,其增加之保險金額仍依被保險人原投保年齡計算保險
費,且依照本契約之保險費繳交方式按期繳付。
第 五 條 保險金額增加之生效
要保人依第二條第一項申請增加保險金額時,應於該保單週年日前補繳已經過保單年度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如未於該保單週年日零時前繳付,則視為未申請。但要保人已於第二條第一
項之期間內提出申請,並經本公司通知限期補繳保單價值準備金,而於期限內如數繳付者,
不在此限;如未於期限內補繳,亦視為未申請。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補繳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約定之權利義務均自該保單週年日零時
起,以該次申請增加後之總保險金額定之;如要保人補繳保單價值準備金後,被保險人於該
保單週年日前發生致本契約效力終止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以該次申請增加前之總保險金額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