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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五十五歲限繳養老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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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五十五歲限繳養保險
滿期保險、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全殘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
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中華民國九十三 四月二十八日
(93)南壽研字第○ 四號函備查
第一條 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以下簡稱本
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約所稱「保險額」係指本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約保額倘爾後該保
額有所變,則以變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額為「保險額」。
約所稱「保險齡」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齡加計自本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
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計入。
約所稱「繳費期間」,係指本約保險單首頁所載本約之繳費限。
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及財團法人醫院。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養等非以直接診治
病人為目的之醫機構。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
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
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
郵戳當日
時起生效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發生
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
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
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
依此項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約繼續有
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
險費的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宣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
並應於墊繳日翌日開始償付墊繳之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
息已逾一以上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
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
之本息及本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
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時,本約效停止。
第七條 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
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
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條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
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
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
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明,通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
該項通知送達受人。
第九條 約的終止
要保人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
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
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約。
歷年解約表如解約附表。該解約附表所之各保單年度末解約
於應給付滿期保險之保單年度係含滿期保險如要保人於辦終止
之保單年度本公司已給付滿期保險則該解約附表所解約額應扣除已給付
額。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
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
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第十一條 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
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
險人生還時
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於一個月內歸還本
公司。其間有其他應給付保險情事者,本公司應依約給付。
第十二條 滿期保險的給付與申
約至滿期時仍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按滿期當時之保險額的百分之
一百三十給付「滿期保險」,本約亦同時終止。
人申「滿期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三條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額」「保單價
值準備者之較高者,給付「身故保險」;約依第十九條變為展期定
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額或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之較高者
付「身故保險」。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心喪失或精神耗弱者則前項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
」。
前項所稱「喪葬費用保險合計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額
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
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
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 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 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 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
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後,本約效
止。
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四條 全殘保險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第一級殘廢程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保險額」「保單價值準備者之較高者,
給付「全殘保險」;約依第十九條變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
定期保險額或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之較高者「全殘保險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兩項以上第一級殘廢程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全殘保險
」。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全殘保險
」後,本約效終止。
人申「全殘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保險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身故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身故受人仍得申請全部身故保險
喪葬費用保險無其他身故受人者其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作為被
保險人遺產。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身故受人之一者其他身故受
適用前款但書之規定。
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本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第一級殘廢程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四
條的約定給付全殘保險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依照約定退
還保單價值準備
予要保人。
第十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 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
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
其應付息後給付。
第十七條 減少保險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得低
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約。
第十八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
值準備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
司申請改保「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額如附表。要保人變為「減額繳清保險」
後,必再繳保險費,約繼續有效。其各項保險之給付條件與原同,但
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其額為「當時本約之保險額的百分之
一」或「變當時本約之保單價值準備與解約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十九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
值準備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
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額為申請當時之保險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
額暨展延期間附表,但
得超過原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後的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
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原約繳費期
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其額為「當時本約之保險額的百分之
一」或「變當時本約之保單價值準備與解約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廿條約變為展期定期保險之規定
倘本約依第十九條約定變「展期定期保險」後,約喪失第十二條(滿期保
的給付與申)所約定之權
第廿一條 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被保險人的投保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
規定辦
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約無效,其已繳保
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
保險費的比計算保險額。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計算保險但錯誤發生
在本公司者,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
息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之四家局最近十二個月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
牌告「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四家局」,係指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庫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
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廿二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
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廿三條 分紅保險單
約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廿四條 受人的指定及變
要保人於訂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人。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
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人變,如發生法
上的糾紛,本公司負責任。
全殘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身故受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身故受人外以被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五條 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
要保人。
第廿條 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七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四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
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生效
第廿八條 管轄法院
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
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
等級 項 別
雙目失明者。(註 1)
手腕關節缺失或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 2)或咀嚼(註 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 4)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係眼依個別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表○.○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
況,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
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能作咀嚼運動
質食物以外能攝取之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末、穿
衣服、起居、步、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5.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
一、投保時,業務員會主動出示登錄證,並告知其授權範圍;如未主動出示或告知,應要求其
出示並詳細告知。
:保險業務員管規則第八條規定「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並告知授權
範圍。」,如業務員未主動出示或告知,要保人應向其提出要求以確保本身之權
二、告知義務: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
同。
明:(一) 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
明」又「要保人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之明,足以變或減
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
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之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約訂後經過二,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得解除約。」
(二)因保險約是最大誠信約,所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要保時應將要保書及體
檢表內各項,以及保險公司指定醫師檢查健康況時之詢問事項,需要實實
在在詳詳細細的明或填寫清楚能有過失遺故意隱瞞或告知實情事。
如:被保險人過去五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七日以上?應據實
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在約訂定後二內可以解除約(過,保險公司須
在知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內
使)即使事故發生後亦負賠償責任,除非要保
人(或被保險人)能證明保險事故發生原因與未告知事項無關。且因未盡告知
義務解除約時,其已繳的保險費須退還,這一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特別
注意以免遭受損失。
三、要保人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保險公司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
付解約
明:(一)解約是要保人按時繳付保險費,在保險期間內終止約,保險公司結算已繳付
保險費扣除約應分攤保險給付成本及各項費用後,經主管機關核定,應返還要
保人的額。
(二)關於歷年的解約標準,保險單上面要記載,可以作為考。
(三)保險約的發生,自保險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四、除外責任。
明:(一)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規定,有下原因,可以負賠償責任。
1.要保人或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考保險法第一二一條)
2.被保險人訂約或效之日起二內故意自,或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者(考保險法第一0九條)
(二)此外在人壽保險單條款通常有詳細訂明各種除外責任之範圍,可以閱。
五、保險責任始期及續期保險費過期而未繳付;保險約會自動停止效
明:(一)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是自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
保險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証。在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已先
付相當於第一期的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的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二)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月繳或季繳者自
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有三十天的「寬限期間」,如果超過寬限期間仍
繳付保險費,保險
約即自動停止效
(三)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當其繳付保險費積達
有保單價值準備時,如果續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保險公司可將
保險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之餘額後,自動墊繳應繳
保險費及息使約繼續有效,直到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
險費時,保險約的效自寬限期終翌日起停止。
(四)「停效」的保險約,自停效日起二,要保人可以申請效。效申請須經
保險公司同意,且要保人清償欠繳的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之餘額
後,保險約自翌日起恢
(五)要保人未申請效,於停效期間屆滿時,保險約之效終止,保險
約已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
保險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保險費繳付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方可以申請保險單借款。
明:(一)繳付保險費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考保險歷年解約的開始年度,要
保人可以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二)是投保後馬上可申請借款,也是可以借得已繳的全額保險費。
七、投保時,要保書應親自填寫及簽章,如本人能書寫,得授權由家屬為之,但應註明其經
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會主動提供保險單條款並於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出具正式收據。
為知道您投保的內容,及維護您的權,如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未主動提供時,請務必要求
其提供。
八、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保險公司
撤銷保險約。
前述撤銷之效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時起生效,保險約自始無效,
保險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
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保險公司仍應負保
險責任。
要保書填寫
一、「業務員登錄證」?
業務員登錄證係業務員所屬之保險公司依財政部公佈之「保險業務員管規則」核發,
為具有招攬保險之資格證件業務員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並詳細告知授權範圍。
二、麼是要保書?
要保書是指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主要內容包括:要保人與
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月日、職業、地址、電話、身份証字號;受人姓名;要保事
項;要保人、被保險人告知及聲明事項、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簽章等。
三、誰填寫要保書?
要保書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本人就有關內容親自填寫並簽章,未經約當事人同意或
授權,保險經紀人、代人及業務員均得代填寫或簽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未成
人,需經其法定代人的同意,並於要保書上簽章。
四、麼是「被保險人」?
所謂被保險人,指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五、要保書上的「齡」如何計算?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的加算一歲,要保人
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要保書上要填寫麼「地址」?有何重要性?
(一)要保人須填寫下地址:
1.被保險人住所:即被保險人戶籍地址。
2.被保險人服務單位地址。
3.要保人住所:即要保人戶籍地址。
4.要保人收費地址。
(二)重要性:為維護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權,請務必正確填寫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地址,
本公司送達各項文件地址如有變時,請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倘未為地址變
通知,本公司按所知最後住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
七、麼是「要保人」?
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保險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
務之人,其權及義務為:
(一)權
1.指定各保險之受人。2.申請約變。3.申請保單貸款。4.終止
約。
(二)義務:
1.繳納保險費。2.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變及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3.告知義務。
八、「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須有麼關係?
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才可以訂保險約,而依保險法第十條之規定,
要保人對於下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財產或利益之人。
九、麼是「受人」?
(一)所謂「受人」係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二)受人通常除有請求保險之權外,並可基於害關係人之身分代繳保險費。
(三)受人之義務則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通知保險公司。
十、受人怎麼指定?
人由要保人指定,人無限制,中途得以變,次亦無限制。
十一、麼是「保單紅」?
取的方式有哪些?
(一)保單紅:保險公司依各項預定向保戶收取的額與實際支付額的差額產生盈
餘時,將盈餘依保險種、保險經過期間、保險額等計算返還保戶,謂之「保單
」。
(二)保單紅利領取方式:原則上有下四種,可自選取。
1.現給付:以現支付保單紅
2.抵繳應繳保險費:以保單紅扣抵保險費。
3.儲存生息將保單紅積存至約終止為止或保戶有請求時支付依財政部核定
之紅分配利率(加權平均)以複計息。
4.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將保單紅移做增購保險約,以增加保險額。
十二、保險費繳付的方式有幾種?
保險費之交付方式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二種採用一次交付方式繳交總保費者為「躉
繳」;而採用分期交付方式者分繳、半繳、季繳、月繳,保戶可視個人之經濟
及需要作選擇,事後仍可申請變
十三、麼是「保險費自動墊繳」?
依保單條款規定,要保人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時,保險公司在取得要保人同意後,得
以該保險單所有之現價值墊繳應繳保險費的制,即為保險費自動墊繳制
十四、麼是「主約」或「主約」?
要保人可向保險公司單獨購買之保險商品,該商品通稱為主約或主約。
十五、麼是「附加約」或「附約」?
附加約係指附加在主約,用以保障特定事故的保險商品,一般稱「附約」「附約」
單獨販賣的。
麼是「告知事項」?
告知事項主要為要保書中有關被保險人身體況等之詢問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
、或過失遺,或為實之明,足以變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
得解除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十七、要保書中對健康況的告知義務期或期間(「過去兩年」、「最近個月」、「過去
」等期間)如何認定?
以要保人填寫要保書所載之申請日期起回溯計算個月、兩年、五稱之。
十八、麼是「治、診或用藥」?
(一)治:針對疾病、傷害等常現象直接加以手術、用藥或物、心等。
(二)診:對於身體況有常之問診、檢查或治
(三)用藥:服用、施打或外敷藥品。
十九、麼是「健康檢查有常情形」?
(一)健康檢查結果於檢查標準的正常值或考值者。
(二)醫師要求或建議作進一步追蹤、檢查或治者。
二十、高血壓症?指的是收縮壓一四 0 亳米汞柱或舒張壓九十汞柱以上。
廿一、麼是「肝功能常」?
(一)肝功能檢查項目包含 GOTGPTGGTALKIP 鹼性磷酸酵素BILIRUBIN 血清膽紅素(包
含總膽紅素及直接膽紅素)、白蛋白/球蛋白、AFP 甲型胎蛋白。
(二)肝功能檢查結果於檢查標準的正常值或考值者。
(三)醫師要求或建議作進一步追蹤、檢查或治者。
廿二、麼是「尚未經証實為性或性的腫瘤」?
經醫師診察後,要求或建議作進一步追蹤、檢查或治的腫瘤,但腫塊或組織變尚未
經診斷証實為性或性的檢查,如組織病學分析(病理切片檢查)。
廿三、「住院七日以上」怎麼認定?
(一)自辦住院手續當日至辦出院手續當日止。
(二)前述計算方式,中間如遇有轉院等中斷住院之情形時,需續計算在內。
廿四、要保書還有麼附件?
要保書本身之外,尚有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要保書填寫明及保險單條款樣張或
影本等附件,提供給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填寫要保書考。
廿五、麼時候需要法定代人簽章?
未滿二十足歲者訂保險約時,須經其法定代人簽章同意。但已婚者,在此限。
廿、對要保書中告知事項所疾病名稱有疑問時,該怎麼辦?
(一)詢問診斷醫師。
(二)請洽本公司免費服務電話詢問。電話號碼為(080)020060。
附註:本填寫明僅供填寫考,有關之權義務,仍請詳閱約條款之約定。
南山五十五歲限繳養保險
( )
保險期間:保險齡達五十五歲滿期
男性
總保費 總保費
齡費
15 219 214
16 226 222
17 236 230
18 244 240
19 253 250
20 264 261
21 274 272
22 286 284
23 298 296
24 311 310
25 325 324
26 339 339
27 356 355
28 373 373
29 392 392
30 411 412
31 433 434
32 457 458
33 483 483
34 512 513
35 544 544
36 580 579
37 619 618
38 664 663
39 714 712
40 771 768
41 836 832
42 910 905
43 997 992
44 1102 1094
45 1225 1218
南山五十五歲限繳養保險
( )
保險期間:保險齡達十歲滿期
男性
總保費 總保費
齡費
15 194 194
16 201 201
17 209 209
18 217 216
19 226 225
20 235 234
21 244 244
22 255 253
23 266 265
24 277 276
25 290 288
26 303 301
27 317 315
28 332 331
29 348 348
30 366 365
31 385 384
32 407 405
33 431 428
34 457 453
35 486 481
36 519 513
37 554 548
38 594 588
39 639 633
40 690 683
41 748 742
42 816 809
43 894 888
44 986 980
45 1097 1092
南山五十五歲限繳養保險
( )
保險期間:保險齡達十五歲滿期
男性
總保費 總保費
齡費
15 177 174
16 183 180
17 191 187
18 197 195
19 205 202
20 214 210
21 222 219
22 231 228
23 241 238
24 252 248
25 263 260
26 276 272
27 287 285
28 301 299
29 316 313
30 332 329
31 351 347
32 371 365
33 391 387
34 416 409
35 441 435
36 470 464
37 502 495
38 538 532
39 578 572
40 624 617
41 677 670
42 737 731
43 807 802
44 891 885
45 991 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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