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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不分紅新B2還本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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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分紅新 B2 還本終身保險(樣本)
生存還本保險、滿期保險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殘廢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三 一月七日
(92)南壽研字第一三四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四 十二月二十八日
(94)南壽研字第 206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五 十二月二十九日
(95)南壽研字第 236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
(96)南壽研字第 035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以下簡稱本
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約所稱「基本保額」係指本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約保額倘爾後該保
額有所變,則以變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額為「基本保額」。
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額」係指本約基本保額三倍之額。「當年度保險額」
詳如增額保險額附表。
約所稱「保險齡」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齡加計自本約生效日經過之周
計之,但未滿一週計入。
約所稱「繳費期間」,係指保單首頁所載本約之繳費限。
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及財團法人醫院。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
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時起生效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約撤
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
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
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
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月繳或季繳者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
依此項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
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約繼續有
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
險費的息,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保單借款的利率
並應於墊繳日翌日開始償付墊繳之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
息已逾一以上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
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
之本息及本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
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時,本約效停止。
第七條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
條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
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
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明,通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
該項通知送達受人。
第九條 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時,本
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付,其息按年利
一分計算歷年解約表如解約附表該解約附表所之各保單
末解約於應給付生存還本保險或滿期保險
之保單年度係含生存還本保險
或滿期保險如要保人於辦終止約之保單年度本公司已給付生存還
本保險或滿期保險則該解約附表所解約額應扣除該年度已給付之額。
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
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約。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
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
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十一條 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
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
險人生還時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歸還本公司其間
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
司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二條 生存還本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於第二保單
年度末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第一次「生
存還本保險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百歲(含)止,每屆滿二保單年度
生存時,本公司將給付「生存還本保險」。
前項所稱「生存還本保險」係指本約基本保額的百分之十。
第十三條 生存還本保險的申
人申「生存還本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四條 滿期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百歲且本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約滿期並按滿
期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給付「滿期保險」,本約亦同時終止。
第十五條 滿期保險的申
人申「滿期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條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
保單價值準備「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已生存還本保險總和」三者最高者
「身故保險」;約依第二十五條變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
定期保險額或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較高者,給付「身故保險」。
前項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單年度數」乘以「
險人身故當時之本約基本保額」乘以「被保險人身故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
用之本繳保險費費」所計得之額。
第一項所稱「已生存還本保險
總和」係依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本約基本保額
計算其身故前得取本約之生存還本保險總和。
第二項所稱「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經過之週
年數未滿一週,以一週但最多以保單首頁所載之本約繳費限為限。
第二項所稱「被保險人身故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
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減額繳清保險後身故者係指要
保人於辦減額繳清保險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為喪葬費用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
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
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
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
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
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
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
算。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後約效
止。
第十七條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 殘廢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保單價值準備「所繳保險費
總和扣除已生存還本保險總和」三者最高者,給付「殘廢保險」;約依
第二十五條變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額或診斷確定殘廢當
時之保單價值準備較高者,給付「殘廢保險」。
前項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保單年度數」乘
「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本約基本保額」乘以「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前
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之本繳保險費費」所計得之額。
第一項「已生存還本保險總和」係依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本約基本
保額計算其診斷確定殘廢前得取本約之生存還本保險
總和。
第二項所稱「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當時所
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以一週但最多以保單首頁所載之本約繳費
限為限。
第二項所稱「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被保
險人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減額繳清保險
後始診斷確定殘廢者,係指要保人於辦減額繳清保險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兩項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殘廢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第十九條 殘廢保險的申
人申「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殘廢保險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
十八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依照約定
給付保單價值準備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一條 受人之受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而致無受人受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其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者,喪
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定比分歸其他受人。
第二十二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 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
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
其應付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三條 減少基本保額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得低
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約終止之約定處
第二十四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
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減
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附表要保人變「減額繳清保險」
後,必再繼續繳保險費,
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
繳清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
用後的淨額辦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
額,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五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
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
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額為申請當時「當年度保險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
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
額暨展延期間附表,但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歲。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
齡達一○○歲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
買於原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額暨
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
用後的淨額辦
前三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
額,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條 本約變為展期定期保險之規定
倘本約依第二十五條約定變「展期定期保險」約之當年度保險
再依第二條方式計算並喪失第十二條(生存還本保險的給付)及第十四條(滿期保險
的給付)所約定之權
第二十七條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
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約無效其已繳保
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
保險費的比提高基本保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
減少基本保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
息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二十八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
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
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九條 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三十條 受人的指定及變
殘廢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險
公司者,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
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身故受外,以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
之。
第三十二條 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三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
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四條 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
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得排除消
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全殘廢等級適用):
雙目均失明者。( 1)
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
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
況,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
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
機能中,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南山人壽分紅新B2還本終身保險
( 每萬元基本保額 )
繳費期間:6
男性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 4686 0 4672
1 4667 36 4974 1
4654
36 4897
2 4675 37 4979 2
4660
37 4901
3 4683 38 4988 3
4667
38 4906
4 4694 39 4995 4
4675
39 4912
5 4705 40 5003 5
4685
40 4918
6 4712 41 5012 6
4690
41 4924
7 4719 42 5021 7
4696
42 4933
8 4725 43 5030 8
4702
43 4940
9 4734 44 5042 9
4709
44 4949
10 4742 45 5052 10
4715
45 4957
11 4751 46 5057 11
4722
46 4962
12 4761 47 5062 12
4730
47 4968
13 4773 48 5069 13
4738
48 4974
14 4784 49 5075 14
4747
49 4980
15 4796 50 5082 15
4756
50 4987
16 4805 51 5091 16
4761
51 4993
17 4812 52 5100 17
4767
52 5002
18 4820 53 5111 18
4773
53 5009
19 4827 54 5122 19
4778
54 5020
20 4835 55 5135 20
4785
55 5029
21 4843 56 5151 21
4791
56 5041
22 4851 57 5167 22
4799
57 5052
23 4861 58 5186 23
4806
58 5066
24 4870 59 5206 24
4814
59 5080
25 4879 60 5228 25
4821
60 5096
26 4885 61 5239 26
4827
61 5107
27 4893 62 5250 27 4832 62 5120
28 4900 63 5266 28 4838 63 5133
29 4907 64 5282 29 4845 64 5148
30 4916 65 5301 30 4852 65 5163
31 4924 31 4858
32 4935 32 4867
33 4945 33 4875
34 4956 34 4884
35 4968 35 4893
南山人壽分紅新B2還本終身保險
( 每萬元基本保額 )
繳費期間:10
男性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 3017 0 3009
1 3005 36 3169 1
2997
36 3124
2 3009 37 3176 2
3000
37 3128
3 3014 38 3183 3
3004
38 3132
4 3021 39 3191 4
3009
39 3137
5 3028 40 3200 5
3016
40 3142
6 3032 41 3208 6
3017
41 3148
7 3036 42 3217 7
3020
42 3154
8 3040 43 3227 8
3023
43 3162
9 3044 44 3238 9
3025
44 3169
10 3049 45 3249 10
3029
45 3177
11 3056 46 3257 11
3032
46 3184
12 3062 47 3265 12
3036
47 3191
13 3069 48 3274 13
3040
48 3199
14 3076 49 3284 14
3046
49 3205
15 3082 50 3294 15
3050
50 3214
16 3086 51 3307 16
3051
51 3223
17 3087 52 3319 17
3055
52 3232
18 3088 53 3334 18
3057
53 3242
19 3089 54 3350 19
3060
54 3255
20 3092 55 3367 20
3062
55 3267
21 3093 56 3367 21
3065
56 3269
22 3095 57 3369 22
3068
57 3271
23 3097 58 3372 23
3071
58 3277
24 3101 59 3378 24
3076
59 3283
25 3103 60 3386 25
3079
60 3290
26 3107 26
3081
27 3112 27 3085
28 3117 28 3088
29 3122 29 3091
30 3128 30 3095
31 3134 31 3100
32 3140 32 3104
33 3147 33 3108
34 3154 34 3115
35 3163 35 3120
南山人壽分紅新B2還本終身保險
( 每萬元基本保額 )
繳費期間:15
男性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 2161 0 2155
1 2152 36 2283 1
2146
36 2242
2 2155 37 2289 2
2147
37 2245
3 2159 38 2296 3
2151
38 2249
4 2164 39 2303 4
2155
39 2253
5 2170 40 2310 5
2160
40 2258
6 2172 41 2318 6
2161
41 2263
7 2175 42 2327 7
2162
42 2269
8 2178 43 2337 8
2164
43 2275
9 2182 44 2346 9
2167
44 2282
10 2186 45 2358 10
2169
45 2289
11 2191 46 2361 11
2172
46 2291
12 2196 47 2367 12
2174
47 2293
13 2201 48 2373 13
2178
48 2296
14 2206 49 2379 14
2181
49 2300
15 2212 50 2388 15
2185
50 2304
16 2214 51 2397 16
2186
51 2309
17 2214 52 2408 17
2188
52 2314
18 2215 53 2420 18
2189
53 2321
19 2216 54 2432 19
2191
54 2329
20 2218 55 2447 20
2193
55 2336
21 2219 21
2196
22 2221 22
2198
23 2223 23
2200
24 2225 24
2203
25 2227 25
2206
26 2230 26
2208
27 2234 27 2210
28 2238 28 2212
29 2243 29 2216
30 2247 30 2219
31 2252 31 2223
32 2258 32 2226
33 2263 33 2229
34 2270 34 2234
35 2277 35 2238
南山人壽分紅新B2還本終身保險
( 每萬元基本保額 )
繳費期間:20
男性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 1768 0 1770
1 1760 36 1897 1
1763
36 1847
2 1763 37 1900 2
1764
37 1852
3 1767 38 1903 3
1767
38 1858
4 1771 39 1909 4
1770
39 1863
5 1775 40 1914 5
1774
40 1870
6 1778 41 1919 6
1774
41 1876
7 1780 42 1925 7
1774
42 1884
8 1782 43 1933 8
1774
43 1892
9 1787 44 1941 9
1774
44 1901
10 1789 45 1950 10
1776
45 1910
11 1792 46 1943 11
1777
46 1907
12 1796 47 1937 12
1777
47 1904
13 1801 48 1934 13
1779
48 1902
14 1805 49 1931 14
1781
49 1902
15 1809 50 1930 15
1781
50 1901
16 1811 51 1930 16
1784
51 1902
17 1814 52 1933 17
1786
52 1904
18 1815 53 1936 18
1787
53 1906
19 1817 54 1942 19
1789
54 1910
20 1820 55 1950 20
1792
55 1916
21 1822 21
1794
22 1825 22
1796
23 1828 23
1799
24 1832 24
1802
25 1836 25
1806
26 1840 26
1808
27 1844 27 1811
28 1849 28 1814
29 1853 29 1816
30 1859 30 1820
31 1865 31 1824
32 1872 32 1828
33 1878 33 1832
34 1885 34 1837
35 1893 35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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