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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不分紅定期壽險(躉繳)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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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分紅定期壽險(樣本)
身故保險、全殘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二 五月九日
(92)南壽研字第○四八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二 十一月二十日
(92)南壽研字第一二一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二 十二月八日
(92)南壽研字第一三三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四 十二月二十八日
(94)南壽研字第 206 號函備查
第一條 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以下簡稱本
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約所稱「保險額」係指本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約保額,倘爾後該保
額有所變,則以變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額為「保險額」。
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及財團法人醫院。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養等非以直接診治
病人為目的之醫機構。
約所稱「保險齡」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齡加計自本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
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計入。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
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
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
郵戳當日時起生效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
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發生
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
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
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
依此項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約繼續有
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
險費的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宣告之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
,並應於墊繳日翌日開始償付墊繳之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
息已逾一以上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
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
之本息及本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
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
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時,本約效停止。
第七條 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
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條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
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
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
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明,通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
該項通知送達受人。
第九條 約的終止
要保人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
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前項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
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約。
前項約的終止自本公司及要保人中最後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開始生效。
歷年解約表如解約附表。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
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
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第十一條 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
準,依約給付身故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人應將該筆已
身故保險
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其間如有其他依約定應之保險給付本公司應
依約給付。
第十二條 身故保險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額給付「身故保險」,
約同時終止。
人申「身故保險」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三條 全殘保險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殘廢程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
公司按保險額給付「全殘保險」。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兩款以上殘廢程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全殘保險」。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全殘保險後,本約效即自動終止。
人申「全殘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保險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第十四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之責任:
、身故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喪失其受權,由其他身故受人申請全部身
故保險,無其他身故受人者,其身故保險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身故受人之一者其他身故受
適用前款之規定。
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本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殘廢程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
定給付全殘保險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依照約定退
還保單價值準備予要保人。
第十五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
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
其應付息後給付。
第十條 減少保險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但是減額後的保險
額,得低
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約。
第十七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
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
「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額如繳清保險額附表要保人變「減額繳清保險」
後,必再繳保險費,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件與原約同,但保險額以減額
繳清保險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額為「保險額的百分之一」「變
當時本約之保單價值準備與解約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十八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
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
「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額為原保險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
後之餘額。要保人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額暨展延期間附
表,但得超過本約的滿期日。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額為「保險額的百分之一」「變
當時本約之保單價值準備與解約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十九條 申請改換本約為其他壽險
在本保險單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未曾遭受附表所殘廢程之一者要保人
檢具被保險人可保性證明或健康證明向本公司申請將本約改換為「重大疾病」
給付之分紅終身壽險或分紅養壽險保險單其保險得超過本約之保險
但最低以新臺幣伍萬元為限新保險單以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之日為保險
約始期其保險費將按當時被保險人之齡並依本保單上註明之醫務查定等級及本
公司當時之保險費計算之,且本公司將繕發新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倘有永久完全殘廢利益之附約附加於本保險單上且該附約於改換日仍有效則該附約
得附加於新保險單上惟應與本約之改換同時辦且要保人須檢具被保險人之
可保性證明或健康證明。
廿 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
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
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廿一條 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被保險人的投保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
個月者加算一歲
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
規定辦
被保險人之真實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約無效
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被保險人之真實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低齡為小者約自該被保
險人到達最低承保齡當日起開始生效。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
繳保險費的比計算保險額。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計算保險額,但錯誤發
生在本公司者,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
息按四家庫牌告「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四家庫」係指臺灣銀第一銀、合庫及中央信託局因故變
時,則按主管機關所頒佈之人壽保險保單分紅計算公式中所考之庫為準。
第廿二條 受人的指定及變
要保人於訂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人。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
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人變,如發生法上的糾紛,本公司負責任。
全殘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三條 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
要保人。
第廿四條 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五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二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
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生效
第廿條 管轄法院
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
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 殘廢程
項 別
雙目失明者。(註 1)
手腕關節缺失或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 2)或咀嚼(註 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係眼依個別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表○○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
況,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
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能作咀嚼運動
質食物以外能攝取之態。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末、穿
衣服、起居、步、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南山人壽分紅定期壽險
(
每萬元保險)
繳費期間:躉繳
男性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20 171 20 68
21 171 41 553 21 70 41 261
22 173 42 598 22 70 42 286
23 176 43 646 23 71 43 313
24 180 44 698 24 75 44 341
25 186 45 755 25 78 45 373
26 193 46 816 26 83 46 406
27 201 47 885 27 88 47 441
28 213 48 958 28 95 48 480
29 226 49 1038 29 101 49 523
30 241 50 1126 30 110 50 570
31 258 51 1223 31 118 51 623
32 278 52 1330 32 126 52 681
33 300 53 1445 33 136 53 746
34 323 54 1571 34 146 54 820
35 348 55 1710 35 158 55 901
36 376 56 1860 36 171 56 993
37 406 57 2023 37 185 57 1093
38 438 58 2198 38 201 58 1201
39 473 59 2390 39 218 59 1321
40 511 60 2595 40 240 60 1451
南山人壽分紅定期壽險
(
每萬元保險)
繳費期間:躉繳 十五
男性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20 253 20 105
21 258 41 945 21 108 41 461
22 266 42 1023 22 113 42 503
23 276 43 1106 23 118 43 546
24 288 44 1196 24 125 44 596
25 301 45 1296 25 131 45 651
26 318 46 1403 26 140 46 711
27 336 47 1521 27 150 47 780
28 358 48 1650 28 160 48 853
29 383 49 1788 29 173 49 935
30 410 50 1940 30 186 50 1023
31 441 51 2103 31 201 51 1120
32 475 52 2281 32 216 52 1226
33 511 53 2473 33 235 53 1341
34 553 54 2681 34 255 54 1470
35 596 55 2905 35 278 55 1611
36 643 36 303
37 695 37 330
38 750 38 358
39 810 39 390
40 875 40 425
南山人壽分紅定期壽險
(
每萬元保險)
繳費期間:躉繳 二十
男性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20 353 20 151
21 366 36 983 21 158 36 476
22 383 37 1061 22 166 37 518
23 401 38 1146 23 175 38 561
24 423 39 1240 24 186 39 611
25 448 40 1340 25 198 40 666
26 476 41 1450 26 213 41 728
27 508 42 1570 27 228 42 795
28 543 43 1698 28 246 43 870
29 581 44 1838 29 268 44 953
30 625 45 1990 30 290 45 1043
31 673 46 2155 31 315 46 1141
32 725 47 2331 32 343 47 1248
33 781 48 2523 33 373 48 1366
34 843 49 2728 34 405 49 1493
35 910 50 2950 35 440 50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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