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
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
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
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
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
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
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寬限期間內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
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
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附約
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
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宣告之保險費自
動墊繳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翌日開始償付墊繳之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
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
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証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証上載明墊
繳之本息及本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
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附約效力停止。
第 七 條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主契
約效力停止時,本附約亦同時停止效力,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
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附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
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
第 八 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
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
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
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