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 頁,共 22 頁 銷售日期:110 年 3 月 22 日
範例二:假設要保人年繳目標保險費為新臺幣30,000元,保單生效日為110/1/1,繳費方式均為自行繳納。
項次
A B C D E F G H I
繳費日期
110/1/1 114/1/1 115/1/1 116/1/1 117/1/1 117/7/1 118/1/1 118/7/1 119/1/1
保單年度
1 5 6 7 8 8 9 9 10
保險費年度
1 5 6 7 8 8 9 9 10
要保人繳交之
目標保險費
30,000 120,000 30,000 60,000 25,000 0 25,000 0 25,000
保費費用
15,000 22,500 0 0 0 0 0 0 0
部分提領金額
0 0 0 0 0 10,000 0 50,000 0
保險費投入與
部分提領前的
保單帳戶價值
0 16,236 116,011
151,532
218,364
247,932
240,299
270,085
222,275
累計已繳之保
險 費,加 上 累 計
已給付之持續
率回饋金及加
值 回 饋 金,並 扣
除保費費用後
之餘額
0 15,000 112,500 145,050 207,600 234,725 234,725 261,850 261,850
持續率回饋金
判斷結果
無須判
斷
無須判
斷
給付 給付 給付
無須判
斷
給付
無須判
斷
不給付
持續率回饋金
0 0 2,550 2,550 2,125 0 2,125 0 0
註:保單帳戶價值係範例產出之數值,不保證未來績效,至於保單帳戶價值的實際結果將依照實際投資標的的
報酬率高低而定。
要保人於110/1/1繳交第一年目標保險費新臺幣30,000元(A)。
要保人於114/1/1繳交第二保險費年度至第五保險費年度之目標保險費合計新臺幣120,000元(B),並收取第
二年至第五年保險費年度的保費費用新臺幣22,500元。
要保人於115/1/1繳交第六保險費年度之目標保險費新臺幣30,000元(C),因為未曾辦理部分提領,且本次繳
交的目標保險費乘以百分之八點五所得之金額,不高於第一保險費年度至第五保險費年度,累計已繳付之
年繳目標保險費平均值,乘以百分之八點五所得之金額,所以持續率回饋金為新臺幣2,550元。
要保人增加基本保額,同時目標保險費調整為新臺幣60,000元(D),並於116/1/1繳交第七保險費年度之目標
保險費,因為未曾辦理部分提領,但本次繳交的目標保險費乘以百分之八點五所得之金額,高於第一保險
費年度至第五保險費年度,累計已繳付之年繳目標保險費平均值,乘以百分之八點五所得之金額,所以持
續率回饋金為新臺幣2,550元。
要保人減少基本保額,同時目標保險費調整為新臺幣25,000元(E),並於117/1/1繳交第八保險費年度之目標
保險費,因為未曾辦理部分提領,且本次繳交的目標保險費乘以百分之八點五所得之金額,不高於第一保
險費年度至第五保險費年度,累計已繳付之年繳目標保險費平均值,乘以百分之八點五所得之金額,所以
持續率回饋金為新臺幣2,125元。
要保人於117/7/1部分提領新臺幣10,000元(F)。
要保人於118/1/1繳交第九保險費年度之目標保險費新臺幣25,000元(G),因為本次繳交的目標保險費乘以百
分之八點五所得之金額,不高於第一保險費年度至第五保險費年度,累計已繳付之年繳目標保險費平均
值,乘以百分之八點五所得之金額,雖然曾辦理部分提領,但給付持續率回饋金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不小於
累計已繳之保險費,加上累計已給付之持續率回饋金及加值回饋金,並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所以持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