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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全球人壽關懷一生防癌終身健康保險(101A)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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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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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W (101A)
(給付項目:癌症身故、罹患癌症、癌症住院醫療、癌症特別看護、癌症出院後療養、癌症手術
醫療費用、癌症出院後門診醫療、癌症未住院放射線或化學治療、癌症骨髓移植、癌症乳房重
建手術保險金,癌症或完全殘廢豁免保險費。)
累計本險各項保險金給付,每一投保單位最高以二佰萬元為上限。
本險無解約金、無展期定期保險及無減額繳清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http://www.transglobe.com.tw
免費申訴電話:0800-000-662
傳真:02-2506-1719
電子信箱(E-mailwebmaster@transglobe.com.tw
備查文號(95)華壽企數字第 1376
備查日期 95 9 29
核准文號: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2631
核准日期102 3 20
修正文號:依 103.1.22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修正日期103 5 1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後第九十一日起,經診斷初次罹患組織細
異常增生及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且經病理切片檢驗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且經血液學檢查,確定符合行
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統計分類標準」(如附表一)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癌症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癌症本身或癌症本身所直接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診斷,必須
入住醫院診療,且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日間、呼吸照護、復健等住
院情形。
本契約所稱「癌症手術」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並以此癌症為直接原因,於醫院接受惡性
腫瘤及其轉移部位之切除手術(不含切片檢查)治療者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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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如在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後九十日()以內經診斷罹患癌症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
之責任,本保險單之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的保險費。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五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
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七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
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
人。
契約的終止
第八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九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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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稱「癌症」而身故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數,依附表二有關
約定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癌症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一條:
受益人申領「癌症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因癌症死亡之死亡證明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癌症之一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數依附表二有關約定給付「罹
患癌症保險金」的百分之十,但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係指出現 Reed-Sternberg 細胞,且癌細胞只侵犯一區淋巴結或一種淋巴器官。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係指血癌細胞分化程度較成熟增加速度較慢,且來源為淋巴系統的白血病
3.「原位癌症」係指任何上皮細胞惡性腫瘤其無間質侵犯,癌細胞仍侷限於組織的上皮者。
4. 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其中「惡性黑色素瘤」係指黑色素細胞聚集成良性的痣,但其痣產生
惡性病變。
5.「邊緣性卵巢癌」係指癌細胞只在卵巢上皮細胞並未侵犯到間質之惡性腫瘤
6.「類癌」係指腸胃道系統的神經內分泌細胞形成的神經內分泌腫瘤。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前項所列之癌症以外之第二條所稱「癌症」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
依附表二有關約定給付「罹患癌症險金」但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且應扣除前項已申領之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癌症保險金」每投保單位最高給付金額以十萬元為限。
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三條:
受益人申領「罹患癌症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癌症診斷證明文件及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足以證明為罹患「癌症」之相關檢驗報告
(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文件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稱「癌症住院」於醫院住院時,本公司按實際住院日數(含入
院及出院當日),每日按其投保單位數,依附表二有關約定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特別看護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稱「癌症住,本公司每次自住院第七日(),每日按其
投保單位數,依附表二有關約定給付「癌症特別看護保險金」至出院止。
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因符合第十四條約定住院診療者,於出院後本公司依其「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日數,每
日按其投保單位數,依附表二有關約定給「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被保險人經領取癌症出院後療養
保險金者,在該次「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給付日數期間再住院、死亡、或終止契約者,其未經過日
數所領「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應由保險金中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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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特別看護保險金與癌出院後療養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特別看護保險金」或「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時,應檢具
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醫院出具之癌症住院診斷證明書。(應詳載住院、出院日期)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癌症手術醫療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稱「癌症手術」於醫院治療者,本公司每次按其投保單位數,
依附表二有關約定給付「癌症手術醫療費用保險金
癌症手術醫療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
受益人申領「癌症手術醫療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醫院出具之癌症手術診斷證明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癌症出院後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符合第十四條約定住院診療者,於出院翌日起九十天內,因癌症本身或
癌症本身所直接引起之併發症在醫院接受門診追蹤或治療者,本公司依其實際門診日數,每日按其投保
單位數,依附表二有關約定給付「癌症出院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癌症出院後門診醫療保險金」之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
癌症出院後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申領「癌症出院後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醫院出具之癌症門診醫療診斷證明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癌症未住院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稱「癌症」於醫院未住院而接受放射線或化學治療者,本公司
依其實際在醫院內接受治療日數,每日按其投保單位數,依附表二有關約定給付「癌症未住院放射線或
化學治療保險金
癌症未住院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申領「癌症未住院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醫院出具之未住院放射線或化學治療診斷證明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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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稱「癌症」於醫院接受骨髓移植治療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
數,依附表二有關約定給付「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
前項所稱骨髓移植,係指使用造血幹細胞取代原有全部骨髓,其他幹胞移植術不在本保障範圍。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醫院出具之骨髓移植診斷證明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稱「癌症」之女性乳房惡性腫瘤且接受乳房重建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數,每側依附表二有關約定給付「癌症乳房重建術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之給付每側以一次為限
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醫院出具之乳房重建手術診斷證明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保險給付之限制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累計第十條至第二十七條各項保險金給付,每一投保單位最高以二佰萬元
為上限。當累計總額達二佰萬元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保險費的豁免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稱「癌症」或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附表三所列完全殘廢之一
時,免繳本契約以後未到期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保人喪失前項豁免保險費權利: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完全殘廢。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成完全殘廢。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拒捕或越獄致成完全殘廢。
本契約豁免保險費後,即不得變更本契約之險種、投保單位及繳費年
豁免保險費之申請手續
第三十條: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癌症或完全殘廢診斷書。
三、豁免保險費申請書。
身故後診斷為癌症
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經病理切片檢驗或血液學檢查,確定為癌症並符合本契約各項規定者,本公司之給付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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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回溯自該被保險人最後一次住院之始日,推定為被保險人罹患癌症之日,並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
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後經病理切片檢驗或血液學檢查,確定為癌症並符合本契約各項規定但未住院者,本公司
仍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三十二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本公司得先抵銷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投保單位
第三十四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投保單位,但是減少後的投保單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
單位,其減少部分依第八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三十五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六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附表二給付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附表二給付金額,而不得請
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當時臺灣銀行、
第一銀行與合作金庫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與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七條:
除「癌症身故保險金」外之其他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其
申請時如被保險人本人已告身故,則以本保單之「癌症身故保險金」益人為其受益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癌症身故保險金」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癌症身故保險金」受益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癌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
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
批註書。
變更住所
第三十八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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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九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四十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四十一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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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中的惡性
分類號碼 分類號碼
140~149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180
子宮頸惡性腫瘤
140
唇惡性腫瘤
181
胎盤惡性腫瘤
141
舌惡性腫瘤
182
子宮體惡性腫瘤
142
主唾液腺惡性腫
183
卵巢及其他子宮附屬器之惡性腫瘤
143
齒齦惡性腫瘤
184
其他及未明示之女性生殖器官惡性
腫瘤
144
口底惡性腫瘤
185
攝護腺(前列腺)惡性腫瘤
145
口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性腫瘤
186
睪丸惡性腫瘤
146
口咽惡性腫瘤
187
陰莖及其他男性生殖器官之惡性腫
147
鼻咽惡性腫瘤
188
膀胱惡性腫瘤
148
下咽惡性腫瘤
189
腎臟及其他未明示泌尿器官之惡性
腫瘤
149
口腔及咽之其他及分界不明確位置之惡性腫
190~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150~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190
眼惡性腫瘤
150
食道惡性腫瘤
191
腦惡性腫瘤
151
胃惡性腫瘤
192
神經系統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
性腫瘤
152
小腸惡性腫瘤(包括十二指腸
193
甲狀腺惡性腫瘤
153
結腸惡性腫瘤
194
其他內分泌腺及相關結構之惡性腫
154
直腸、直腸乙狀結腸連接部及肛門之惡性腫瘤
195
其他及部位分界不明之惡性腫
155
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196
淋巴腺之續發及未明示之惡性腫瘤
156
膽囊與肝外膽管惡性腫瘤
197
呼吸及消化系統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157
胰惡性腫瘤
198
其他明示位置之續發性惡性腫
158
後腹膜與腹膜之惡性腫瘤
199
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其他及分界不明確位置之惡性
腫瘤
200~2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160~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200
淋巴肉瘤及網織肉瘤
160
鼻腔、中耳及副鼻竇之惡性腫
201
何杰金病
161
喉惡性腫瘤
202
淋巴及組織細胞組織之其他惡性腫
162
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203
多發性骨髓瘤及免疫增生性腫
163
()膜惡性腫
204
淋巴性白血病
164
胸腺、心臟及中隔之惡性腫瘤
205
骨髓樣白血病
165
呼吸系統與胸內器官之其他及分界不明確位置
之惡性腫瘤
206
單核球性白血病
170~175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腫瘤
207
其他明示白血病
170
骨及軟骨之惡性腫瘤
208
未明示細胞型白血病
171
結締組織與其他軟組織之惡性腫瘤
230~234
原位癌
172
皮膚惡性黑色腫
230
消化器官原位癌(0期)
173
皮膚之其他惡性腫瘤
231
呼吸系統原位癌
174
女性乳房惡性腫
232
皮膚原位癌
175
男性乳房惡性腫
233
乳房及泌尿生殖系統之原位癌
179~189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234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原位癌
179
子宮惡性腫瘤,未明示部位者
註:上開病名如有變更或增列,以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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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全球人壽關懷一生防癌終身健康保險(101A)各項保障表
給付項目
保險金額
(一單位)
1.癌症身故保險金 10 萬元
2.罹患癌症保險金 (本項最高給付金額)(註 1
10 萬元
3.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每日) 1,000
4.癌症特別看護保險金 (自第 7 ()起每日) 500
5.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 500
6.癌症手術醫療費用保險 (每次) 2 萬元
7.癌症出院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每日) 500
8.癌症未住院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 (每日) 500
9.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 (以一次為限) 10 萬元
10.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 (每側以一次為限) 2 萬元
11.罹患癌症或完全殘廢 豁免保費
1:第 2 項罹患癌症保險金如屬第一期何杰金氏病、慢性淋巴性白血病、原位癌症、惡性
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邊緣性卵巢癌或類癌者給付 10%
2:累計第 1 項至第 10 項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最高以 200 萬元為上限。
附表三
完全殘廢項目表
雙目均失明者。(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
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
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
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衣服、起居、
步行、入浴等。
年繳費率表(男性) 單位:元/每一單位 年繳費率表(女性) 單位:元/每一單位
1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25
年期
30
年期
年齡\年期
1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25
年期
30
年期
4,496 3,201 2,583 2,123 1,814 0 3,789 2,696 2,177 1,789 1,529
4,581 3,261 2,629 2,165 1,851 1 3,860 2,750 2,218 1,822 1,557
4,669 3,324 2,681 2,204 1,886 2 3,933 2,800 2,260 1,855 1,587
4,759 3,387 2,731 2,246 1,921 3 4,007 2,854 2,301 1,891 1,616
4,848 3,451 2,783 2,290 1,956 4 4,082 2,905 2,343 1,926 1,647
4,944 3,519 2,839 2,333 1,995 5 4,159 2,962 2,387 1,964 1,678
5,048 3,593 2,897 2,385 2,039 6 4,250 3,025 2,439 2,006 1,716
5,155 3,669 2,959 2,434 2,083 7 4,338 3,090 2,492 2,050 1,755
5,263 3,749 3,023 2,488 2,129 8 4,432 3,156 2,544 2,092 1,791
5,377 3,828 3,088 2,543 2,175 9 4,524 3,222 2,600 2,140 1,831
5,492 3,911 3,156 2,597 2,226 10 4,624 3,292 2,656 2,187 1,874
5,608 3,995 3,223 2,657 2,276 11 4,722 3,362 2,713 2,236 1,916
5,730 4,083 3,293 2,715 2,327 12 4,823 3,435 2,773 2,285 1,960
5,854 4,171 3,367 2,774 2,381 13 4,928 3,508 2,834 2,335 2,005
5,983 4,264 3,442 2,838 2,436 14 5,034 3,585 2,897 2,389 2,054
6,112 4,356 3,520 2,905 2,495 15 5,143 3,663 2,961 2,444 2,102
6,243 4,451 3,596 2,969 2,554 16 5,253 3,744 3,025 2,498 2,151
6,377 4,545 3,675 3,035 2,614 17 5,365 3,825 3,091 2,555 2,202
6,517 4,647 3,758 3,107 2,677 18 5,478 3,908 3,162 2,614 2,256
6,657 4,748 3,841 3,179 2,742 19 5,598 3,992 3,233 2,677 2,311
6,801 4,853 3,928 3,254 2,810 20 5,717 4,082 3,308 2,740 2,369
6,950 4,961 4,019 3,330 2,883 21 5,840 4,170 3,381 2,805 2,427
7,103 5,072 4,111 3,410 2,955 22 5,965 4,262 3,458 2,871 2,488
7,259 5,186 4,207 3,495 3,031 23 6,098 4,356 3,539 2,940 2,552
7,421 5,304 4,309 3,583 3,113 24 6,231 4,456 3,621 3,013 2,619
7,586 5,425 4,410 3,674 3,194 25 6,368 4,557 3,709 3,089 2,688
7,751 5,549 4,514 3,765 3,281 26 6,496 4,653 3,789 3,160 2,755
7,922 5,675 4,624 3,863 3,371 27 6,631 4,752 3,876 3,237 2,824
8,099 5,809 4,738 3,963 3,467 28 6,772 4,856 3,964 3,315 2,899
8,285 5,947 4,859 4,069 3,567 29 6,918 4,964 4,059 3,398 2,975
8,474 6,089 4,980 4,179 3,673 30 7,062 5,076 4,153 3,482 3,054
8,650 6,221 5,096 4,287 3,773 31 7,193 5,174 4,238 3,561 3,126
8,834 6,362 5,220 4,398 3,881 32 7,328 5,276 4,326 3,640 3,200
9,029 6,510 5,348 4,515 3,994 33 7,469 5,385 4,424 3,726 3,282
9,229 6,666 5,487 4,642 4,116 34 7,617 5,500 4,522 3,815 3,365
9,435 6,823 5,626 4,772 4,241 35 7,766 5,613 4,624 3,907 3,452
9,614 6,964 5,754 4,887 4,356 36 7,890 5,711 4,708 3,986 3,528
9,803 7,110 5,886 5,014 4,479 37 8,025 5,814 4,803 4,071 3,609
10,003 7,268 6,031 5,148 4,613 38 8,166 5,924 4,900 4,162 3,698
10,216 7,436 6,183 5,293 4,756 39 8,315 6,040 5,004 4,256 3,789
10,428 7,606 6,339 5,441 4,904 40 8,462 6,154 5,108 4,351 3,882
10,589 7,738 6,465 5,564 5,029 41 8,563 6,236 5,183 4,424 3,953
10,765 7,881 6,600 5,698 5,167 42 8,670 6,323 5,262 4,498 4,032
10,953 8,039 6,750 5,843 5,316 43 8,786 6,417 5,351 4,582 4,113
11,159 8,207 6,911 6,003 5,482 44 8,910 6,516 5,442 4,670 4,203
11,365 8,380 7,075 6,167 5,653 45 9,031 6,614 5,535 4,762 4,293
11,522 8,515 7,212 6,310 5,803 46 9,105 6,679 5,597 4,826 4,365
11,693 8,667 7,363 6,465 5,967 47 9,188 6,751 5,669 4,898 4,442
11,887 8,833 7,531 6,638 6,150 48 9,278 6,826 5,743 4,977 4,524
12,099 9,019 7,718 6,831 6,352 49 9,376 6,910 5,829 5,062 4,617
12,309 9,205 7,911 7,028 6,562 50 9,469 6,993 5,913 5,151 4,712
12,436 9,332 8,049 7,184 51 9,524 7,047 5,970 5,217
12,585 9,479 8,209 7,358 52 9,584 7,106 6,039 5,291
12,758 9,646 8,395 7,556 53 9,655 7,175 6,115 5,376
12,958 9,839 8,604 7,781 54 9,735 7,253 6,201 5,472
13,156 10,035 8,820 8,011 55 9,814 7,331 6,287 5,571
13,247 10,151 8,966 56 9,840 7,371 6,343
13,367 10,295 9,142 57 9,876 7,421 6,411
13,520 10,468 9,345 58 9,925 7,482 6,487
13,710 10,678 9,584 59 9,985 7,554 6,578
13,901 10,890 9,833 60 10,016 7,628 6,673
13,959 11,003 61 10,032 7,651
14,059 11,152 62 10,036 7,689
14,203 11,342 63 10,158 7,742
14,397 11,578 64 10,163 7,814
14,496 11,816 65 10,172 7,884
半年繳=年繳×保單位×0.52 =年繳×投保單×0.088
=年繳×投保單×0.262 四捨五入取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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