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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全球人壽鎖利長紅變額萬能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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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文號:(97)全球壽(市產)字第 100101
備查日期:97 10 1
備查文號:(98)全球壽(市產)字第 041707
備查日期:98 4 17
備查文號:全球壽(商研)字第 0981030001
備查日期:98 10 30
修正文號 98.09.30 金管保品字第 09802524951 號令修正
修正日期:98 12 1
全球人壽鎖利長紅變額萬能壽險 給付項目:
契約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百一十一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
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
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0-662
(本公司網址:http://www.transglobe.com.tw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保單面頁所載之投保金額。要保人經本公司同意得變更該「基本保額」,若有任何變更則
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保險型別」記載於保單面頁,分A型、B型、C 型與 D 型四種。
三、「保險金額」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時,依要保人於要保書選擇之「保險型別」,本公司應給付之保
險金。
A型:「保險金額」為「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險金最低比率」之金額,但不低於「基本保額
B型:「保險金額」「保單帳戶價值」「基本保額」的總和但不低於「保單帳戶價值」「保險金
最低比率」之金額。
C 型:「保險金額」為「保單帳戶價值」,但不低於「基本保額
D 型:「保險金額」為「保單帳戶價值」與「基本保額」的總和
四、「保險金比率」,係指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預估保險金額除以投資相關部分之價值,其
值應不低於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所對應之「保險金最低比率」(詳如附件一)
本款所稱投資相關部分之價值,係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單附加費
用」之餘額。
本款所稱預估保險金額,係依「保險型別」訂定如下:
A型:為投資相關部分之價值乘以「保險金最低比率」之金額,但不低於「基本保額」
B型:為投資相關部分之價值與「基本保額」的總和,但不低於投資相關部分之價值乘以「保險金最低比
率」之金額。
C 型:為投資相關部分之價值,但不低於「基本保額」
D 型:為投資相關部分之價值與「基本保額」的總和。
五、「保險費」係指要保人實際交付之保險費,分「參考保險費」及「彈性保險費」二種。
六、「參考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當時自訂每期預計交付之保險費期交付之保險費係分為年繳、半年
繳、季繳及月繳等四種,本公司將明列於要保書供要保人選擇。
要保人交付之保險費,須先補足已經過保單年度(包括當期)未繳之「參考保險費」。要保人經本公司同意
得變更該「參考保險費」,若有任何變更則以變更後之「參考保險費」為準。
七、「彈性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累積交付的保險費超過已經過保單年度(包括當期)所累積的「參考保險費」者,
其超過部份的保險費歸類為「彈性保險費」。但本公司保留接受與否的權利。
八、「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實際交付之「保險費」扣除「保單附加費用」後之餘額。
九、「保單附加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行政及銷售費用如核保發單業務及服務人員成本要保人繳
納「保險費」時,本公司由其所繳交的「保險費」中直接扣除。其保單附加費用率詳如附件二。
十、「投資相關費用」之收取詳如附件二。
十一、「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之投資工具總稱,詳如附件三。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依第十二條之約定增設「投資標的
十二、「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係指發行投資標的之機構,詳如附件三。
十三、「投資標的保證公司」係指保證投資標的之機構,詳如附件三。
十四、「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之相關證券市場及相關貨幣市場之營業日。
十五、交易日」係指每週三(含)至下週二(含)之區間,第一個以下三者兼具之日:1「投資標的」
「評價日」,(2)為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銀行法規定公告之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且(3)為本公司營
業日。每區間至多一個「交易日」。若該區間無以上三者兼具之日,則該區間無交易日。
十六、「匯率參考日」係指以下兩者兼具之日1為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銀行法規定公告之中華民國銀行
業日,(2)為本公司營業日。
十七、「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係指依「投資標的」之特性計算所得之價值,其計算方式如附件三
十八、「投資標的單位價值」係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附件三所訂之方式計算並於每一「評價日」揭露
之。
十九、「貨幣帳戶」係指依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一至第三款約定於購買投資標的前;或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
第二項、第六項約定,將分配數額存入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
二十、「新台幣貨幣帳戶」係指依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一至第三款約定,於購買投資標的前作為資金停泊之
專設帳戶。
二十一、「美元貨幣帳戶」係指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六項約定,將分配數額存入作為資金停泊之專
設帳戶。
二十二、「貨幣帳戶價值」係指依附件三所訂之方式計算之價值
二十三、「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下列二項數值加總所得之金額:
()各項「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依第三條約定轉換為等值新台幣之總和。
()各項「貨幣帳戶價值」依第三條約定轉換為等值新台幣之總和
二十四「保單週月日指保險單面頁所載契約生效日及其未來每個月相同的日期如當月份無該日期
次月的第一個「評價日」為「保單週月日」
二十五「到達年齡」係指本契約生效時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上經過的保單年度即每達一保單週年日即加計
一歲。投保年齡之計算請詳閱第三十四條條文。
二十六、「危險保額」係指「保險金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
二十七「死亡發生率」以不高於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百(如附件二之一)為限本公
司將於每年十二月最後一個本公司營業日前於本公司網站公告下一年度之「死亡發生率」
二十八「每月保險成本」係於每個「保單週月日」依被保險人的「到達年齡」與性別所對應之「死亡發生率」
乘以「危險保額」除以十二所得之金額。
二十九、「每月保單費用扣除額」包含下列二項之和:
() 本契約的「每月保險成本」
() 每月「保單行政管理費用」(詳如附件二)
三十、「保單行政管理費用係指本公司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以支應保單
維護之行政費用。
三十一、「投資分配比例」係指按要保人於要保書所記載之「投資分配比例」,其總和須為百分之百。要保人經
本公司同意得申請變更該「投資分配比例」,若有任何變更則以變更後之「投資分配比例」為準
三十二「利率參考機構」係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若本款定義之內容有變動本公司將報主管機關
查並於一個月前於網站公告或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三十三「匯率參考機構」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
若本款定義之內容有變動本公司將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於一個月前於網站公告或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三條【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基準】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與各項金額之給付,皆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本契約「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之計算則
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如需轉換貨幣單位時,其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投入「投資標的」
係以第五條第一項第一至第三款約定之投資分配時間點之前一「匯率參考日」之「匯率參考機構」該「投
資標的」計價幣別收盤賣出即期匯率之平均值為計算基準。
二、給付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解約金及各項保險金
係以給付各該金額所約定之計價日當日之「匯率參考機構」各投資標的計價幣別收盤買入即期匯率之平均
值為計算基準。
三、「投資標的」之轉換:
(一)轉出:依轉出計價日當日之「匯率參考機構」該轉出投資標的計價幣別收盤買入即期匯率之平均值
為計算基準。
(二)轉入:依轉入計價日當日之「匯率參考機構」該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收盤賣出即期匯率之平均值
為計算基準。
(三)「投資標的」之轉換若為相同計價幣別者,則無貨幣轉換之適用。
四、每月保單費用扣除額、轉換費用、部分提領費用:
係以費用扣除日當日之「匯率參考機構」各投資標的計價幣別收盤買入即期匯率之平均值為計算基準。
五、「保單帳戶價值」總額之計算:
係以計算保單帳戶價值當日之「匯率參考機構」各投資標的計價幣別收盤買入即期匯率之平均值為計算基
前項第二至第五款情形,若當日無即期匯率收盤值,則以該日之前一「匯率參考日」之即期匯率收盤值為準。
第四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淨保險費投資分配的時間點】
本公司將「淨保險費」存入「新台幣貨幣帳戶」,再依下列方式購買「投資標的」:
一、本契約首期「淨保險費」及於契約撤銷期期滿前繳交的續期「淨保險費」之投資分配的時間點為契約撤銷
期期滿後第一個「交易日」。本公司依前述投資分配的時間點之前一日「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按「投
資分配比例」及第三條約定之匯率計算基準分別購買個別「投資標的」。
二、於契約撤銷期期滿後繳交的續期「淨保險費」投資分配的時間點為本公司保險費實際入帳日後第一個「交
易日」。本公司依前述投資分配的時間點之前一日「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按「投資分配比例」及第三
條約定之匯率計算基準分別購買個別「投資標的」。
三、復效時繳交之「淨保險費」投資分配的時間點為本公司同意復效日後第一個「交易日」。本公司依前述投
資分配的時間點之前一日「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按「投資分配比例」及第三條約定之匯率計算基準分
別購買個別「投資標的」。
前項第一至第三款「投資標的」之購買價格為該款約定之投資分配時間點的次一「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
價值」。
第六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
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
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交付本公司
開發之憑證。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
時,應將該未受領保險費之事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期的「每月保單費用扣除額」時,本公司應以
書面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並自催告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
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依本契
約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若停效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次一「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應主動退還。
第八條【保險費繳交之限制】
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其「保險金比率」應不低於「保險金最低比率」,始得繳交該保險費
前項應符合之「保險金比率」,依下列繳費別判定:
一、定期定額繳交「保險費」者:於本公司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重新計算,並以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前
一「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為準。
二、彈性繳交「保險費」者:於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並以本公司收到「保險費」之前一「評價
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為準。
本公司於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如經計算其「保險金比率」低於本契約附件一所示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所
對應之「保險金最低比率」者,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依本契約第二十九條申請增加「基本保額」。要
人應於「保險金比率」符合本契約附件一所示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所對應之「保險金最低比率」後,始得繳交
該定期定額之保險費。
本公司於收到要保人彈性繳交之「保險費」後,如經計算其「保險金比率」低於本契約附件一所示被保險人之
到達年齡所對應之「保險金最低比率」本公司將無息返還要保人當次已繳交之「保險費」並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得依本契約第二十九條申請增加「基本保額」以使「保險金比率」符合本契約附件一所示被保險人之到
年齡所對應之「保險金最低比率」後,始得繳交保險費。
第九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申請日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屆滿日。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保單費用扣除
額」如有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時應一併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並另外
交至少相當於三個月之「參考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
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
。於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保單費用扣除額」如有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
保險單借款時,應一併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並另外繳交至少相當於三個月之「參考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
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三項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於交齊可保證明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保單費用扣除額如有第三十
條第一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時,應一併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並另外繳交至少相當於三
個月之「參考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及第六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單附加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約定投入各「投
資標的」
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保單費用扣除額」以後仍依第十條之約定
除「每月保單費用扣除額」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條【每月保單費用扣除額
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購買「投資標的」後,先贖回扣除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第一個「保單週
月日」應付之「每月保單費用扣除額」。以後於每「保單週月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依個別「投資標的帳戶
價值」及「貨幣帳戶價值」比例分攤贖回扣除「每月保單費用扣除額」
前項「投資標的」之贖回價格為約定之「交易日」的次一「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價值」。
第十一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
本公司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季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保單帳戶價值」及其保單狀況,包括下列項目:
一、投資組合現況;
二、期初各「投資標的帳戶價值」及「貨幣帳戶價值」
三、當期部分提領金額;
四、當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五、當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
六、期末各「投資標的帳戶價值」及「貨幣帳戶價值」
七、期末之「保險金額」及解約金;
八、期末保險單借款之本息。
第十二條【投資標的之增設】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增設「投資標的」項目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且本契約有關「投資標的」之相關約
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標的
第十三條【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得以書面申請將特定「投資標的」之部分或全部帳戶價值轉換至其他可供投資分配之「投資標的」
有關各「投資標的」申請轉出及轉入之規定,詳如附件三。
第十四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要保人得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
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金額不得低於等值之新台幣一萬元。有關各「投資標的」及「貨幣帳戶」申請部分提領之
規定,詳如附件三。
如「保險型別」為 A 型或 C 型者,部分提領後之「基本保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險型別為 A 型者:
()請部分提領當時的「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險金最低比率」小於或等於「基本保額」時,則「基
本保額」等於原「基本保額」扣除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金額,但不得低於本契約最低承保金
額。
()申請部分提領當時的「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險金最低比率」大於「基本保額」時,則部分提領
的「基本保額」為下列兩者較小值,但不得低於本契約最低承保金額。
1、申請當時的「基本保額」
2、申請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險金最低比率」之金額,再扣除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金額。
二、保險型別為 C 型者,部分提領後之「基本保額」為申請當時的「基本保額」扣除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
值」金額,但不得低於本契約最低承保金額。
如保險型別為 B 型或 D 型者,本契約之「基本保額」維持不變。
第十五條【投資標的轉換、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提領或解約時的計價方式】
要保人申請個別「投資標的」轉換、「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提領或解約時,其計價方式詳如附件三。
第十六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
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
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
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身故或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應將解除契約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
要保人。
第十七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解約金係
依附件三所列計價日及計價方式計算有未還清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前述解約金需先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計
算至本公司接到通知當日)。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十八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
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文件收齊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次一「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計
應給付之保險金。本公司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
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九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
約第二十條之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
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第二十條之約定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
還本公司,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並將按計算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分配比例」於歸還日後第一個「交
易日」分配至各「投資標的,其「投資標的」之購買價格為該「交易日」之次一「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
價值」。
第二十條【身故保險金的給付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受益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申領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八條所約定之時效,則本公司以檢齊所須文件送達後
第一個「交易日」次一「評價日」為基準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要保人後「保單帳戶價值」即為結清,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第十條約定扣繳「每月保單費用扣除額」時,本公司應
無息退還該「每月保單費用扣除額」並併入「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
(以下條款適用D型)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之「保險金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其超過部分
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人投保,或向同一保險人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合計超過主管機關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
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人之
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人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保險人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二十一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件四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金。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殘廢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受益人依第二十五條規定申領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八條所約定之時效,則本公司以檢齊所須文件送達後
第一個「交易日」之次一「評價日」為基準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要保人「保單帳戶價值」即為結清,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完全殘廢後仍依第十條約定扣繳「每月保單費用扣除額」時,本公
司應無息退還該「每月保單費用扣除額」並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給付。
第二十二條【一百一十一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到達年齡為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當時之「保險金額」
給付「一百一十一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計價日為依第二十三條約定之申領文件收齊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次一「評價日」
第二十三條【一百一十一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一百一十一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四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五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
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六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件四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件四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件四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第二十一條的約定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帳戶價值」
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以要保人或受益人備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次一「評價日」
為計價日。。
第二十七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八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含部分提領金額)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與各項費用時,應先扣除本契約
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
第二十九條【基本保額之變更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
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前項減少「基本保額」之申請,自本公司收到申請文件日之次一個「保單週月日」生效。
「基本保額」減少後,未來之「危險保額」將按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依「保險型別」計算。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基本保額」,但要保人申請增加「基本保額」時,需經本公司同意
始得增加,且申請增額後之本契約「基本保額」不得超過本保險最高承保金額。
第三十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得在「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經本公司同意後,辦理借款手續。當未償還之
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
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借
款本息,若逾期仍未償還,本公司則依個別「投資標的帳戶價值」及「貨幣帳戶價值」比例分攤贖回抵扣當時
全部之借款本息;若仍不足以抵扣時,本公司應以書面催告要保人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並自催告到達翌日起
算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若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並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約定給付各
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因前項原因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依第九條約定申請復效
保險單借款之利息,以本公司每月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要保人可選擇向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或至本公
司網站查詢。本公司變更網址時,將另行通知要保人。
第三十一條【特殊情事之處理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保險費」如要保人設定之「投資分配比例」中之「投
資標的」發生「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因故暫停計「投資標的單位價值」(買回價格)之情事,本公司先行
付可確定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再以「投資標的」於前述暫停計付之情事消滅後第一個「交易日」次一
「評價日」「投資標的單位價值」計算應付之數額於本公司收到該買回價金後給付之本公司不負擔利息。
因「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等不可歸責於本公
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分配比例」購得「投資標的」之單位數時,本公司將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變更「投資分配比例」,要保人應於收到通知十日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逾期未回覆且前開本公司無
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分配比例」購得「投資標的」單位數之事由仍未解除者,本公司將該無法購得之「投
資標的」分配投資之數額全數存入「美元貨幣帳戶」。
本公司購買或賣出「投資標的」時,如要保人決定之「投資分配比例」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
的單位價值」之情事,本公司不負擔利息,並以該「投資標的」於該情事消滅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次一「評
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價值」計算購買或賣出之單位。
要保人投資之「投資標的」因期滿而「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未續行發行,或因故解散或清算時,本公司應於知
悉前開情事後,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分配比例」。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取消某「投資標的」項目並應以書面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分配比例」
因第四項第五項之原因變更「投資分配比例」要保人應於收到本公司書面通知十日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
若要保人未於前開期限內回覆者:
一、若要保人於該「投資標的」期滿、解散、清算或取消後、本公司取得分配數額十日前均未書面回覆,則本
公司將該取得分配之數額全數存入「美元貨幣帳戶」。若保戶有已存入「新台幣貨幣帳戶」之金額,但於
購買「投資標的」前發生本款前述情形者本公司將以要保人當時之「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全數存入「美
元貨幣帳戶」。
二、若要保人於該「投資標的」期滿、解散、清算或取消後、本公司取得分配數額十日前書面回覆本公司變更
「投資分配比例」,則本公司將取得分配之數額按要保人之通知變更「投資分配比例」。
第三十二條【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帳戶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
的發行公司」或「投資標的保證公司」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信用
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致生損害本「投資標的」之
價值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投資標的保證公司」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即
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投資標的保證公司」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三條【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四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
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超出本公司之最高或最低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將以發覺後第一個「交易日」之
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加上累積扣除之「保單附加費用」與「每月保單費用扣除額」無息退
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扣保險成本者,本公司於發覺當時無息退還累計溢扣之保險成本。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最近一期扣除之保險成本與應扣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
「危險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本公司應給付之「保險金額」為依比例提高後的「危險保額」
加「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扣保險成本者,本公司應於發覺當時通知要保人補足其累計差額。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最近一期扣除之保險成本與應扣保險成本的比
例減少「危險保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本公司應給付之「保險金額」為依比例減少後的「危險保額」
加「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該金額,其利息按退還當時本公
司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
第三十五條【性別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性別在要保書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性別錯誤致溢扣保險成本者,本公司應無息退還累計溢扣保險成本部份。
二、性別錯誤致短扣保險成本者,要保人應補足其累計差額。
前項性別錯誤係於發生保險事故後發覺者本公司得按最近一期扣除之保險成本與應扣保險成本的比例計「危
險保額」,本公司應給付之「保險金額」為「危險保額」加「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
第三十六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與「一百一十一祝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
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
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八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九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六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
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件一】保險金最低比率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所對應之「保險金最低比率」,其數值如下表。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 40 歲(含)以下 41 歲至 70 71 歲(含)以上
最低比率 130% 115% 101%
【附件二】費用結構
全球人壽鎖利長紅變額萬能壽險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新台幣或%
一、前置費用(即「保單附加費用
(一)基本(或目標)保費費用,即本契約「參考保險費」之「保單附加費用」
第一年度: 保單附加費用率以不超過 60%為限。
續年度: 保單附加費用率以不超過下列數值為限。
保單年度 參考保險費
2
60%
3
15%
4
10%
5
5%
6
年以後
0%
「保單年度」:要保人繳交保險費時,按本契約條款計算「參考保險
費」所應歸屬之年度。
(二)額外投資保費費用,即本契約「彈性保險費」之「保單附加費用」
保單附加費用率以不超過 5%為限。
二、保險相關費用
(一)保單管理費,即本契約之每月
「保單行政管理費用」
每張保單每月最高以不超過新台幣二百元與「保單帳戶價值」的 0.085
二項之和為限。
(二)保險成本(保險費用、保障成
本)
採用自然保費於危險保額固定時每一保單年度收取之保險成本原
則上逐年增加。
三、投資相關費用()
(一)「投資標的」費用 投資機構收取。
(二)「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四次免費。
自第五次起每次收取轉換費用不得高於新台幣壹仟元(自轉換的金額
中扣除)
四、後置費用
(一)解約費用 無。
(二)部分提領費用 無。
五、其他費用
「貨幣帳戶」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不高於「貨幣帳戶價值」 0.5%(已反映於宣告利率,
不另外收取)
註:本公司得於所定收取費用最高上限範圍內為調整,並於費用調整生效日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若屬對要
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全球人壽鎖利長紅變額萬能壽險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標的種類 「投資標的」費用
巴克萊 80 鎖高結構型債券 結構型債券 每年不大於「投資標的帳戶價值」2%「投資標的發行公
司」於計算「投資標的單位價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不另行
收取。惟「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就費用收取金額保有變更之權
利,亦保有得不予於計算「投資標的單位價值」時扣除而額外
收取該費用之權利,其實際金額及其收取情形以「投資標的發
行公司」當時通知者為準,請詳閱銷售當時之保險商品說明書
及其後本公司之公告或通知。
【附件二之一】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百
(單位:萬分之一)
到達年齡 男性 女性 到達年齡 男性 女性
0 57.3000 52.4000 56 99.3500 48.5800
1 9.6800 9.0400 57 108.3900 53.2700
2 7.5200 6.2400 58 118.4000 58.9500
3 5.8400 4.4000 59 129.4400 65.5400
4 4.7200 3.2800 60 141.5800 72.9300
5 3.9200 2.8000 61 154.8800 81.0100
6 3.5200 2.4800 62 169.4200 89.6600
7 3.2800 2.2400 63 185.2800 98.8200
8 3.2000 2.0800 64 202.6100 108.6700
9 3.1200 1.9200 65 221.5700 119.4200
10 2.9600 1.9200 66 242.3300 131.3000
11 2.8800 1.9200 67 265.0500 144.5300
12 3.0400 2.1600 68 289.9200 159.3400
13 3.7600 2.4800 69 317.1500 175.8800
14 5.2800 2.9600 70 346.9800 194.3100
15 7.5200 3.4400 71 379.6300 214.7800
16 10.1600 3.9200 72 415.3500 237.4500
17 12.6000 4.3300 73 454.3600 262.4800
18 12.8800 4.8100 74 497.0100 290.1600
19 13.0500 5.1300 75 543.6300 320.7900
20 13.1300 5.3000 76 594.5700 354.6600
21 13.1500 5.3600 77 650.1600 392.0800
22 13.1200 5.3300 78 710.7700 433.3700
23 13.0700 5.2500 79 776.8600 478.9600
24 13.0100 5.1500 80 848.8900 529.3200
25 12.9800 5.0700 81 927.3400 584.8900
26 12.9900 5.0400 82 1012.6800 646.1400
27 13.0700 5.1000 83 1105.4200 713.5600
28 13.2300 5.2700 84 1206.1100 787.7800
29 13.5100 5.5600 85 1315.3600 869.4600
30 13.9300 5.9300 86 1433.7500 959.2500
31 14.5200 6.3800 87 1561.8800 1057.8300
32 15.3000 6.8800 88 1700.3300 1165.8700
33 16.3000 7.4300 89 1849.7000 1284.1900
34 17.5000 8.0200 90 2010.5500 1413.6100
35 18.8600 8.6500 91 2183.4800 1554.9700
36 20.3700 9.3100 92 2369.0700 1709.0900
37 22.0100 10.0100 93 2567.8300 1876.8100
38 23.7400 10.7400 94 2780.0300 2058.8500
39 25.6000 11.5300 95 3005.8900 2255.9600
40 27.6100 12.4000 96 3245.5900 2468.8700
41 29.8000 13.3600 97 3499.3600 2698.3000
42 32.2000 14.4500 98 3767.1700 2944.8000
43 34.8400 15.6700 99 4048.1500 3208.0900
44 37.7100 17.0700 100 4341.1900 3487.7100
45 40.8400 18.6700 101 4645.2000 3783.1900
46 44.2100 20.4900 102 4959.0800 4094.0600
47 47.8400 22.5700 103 5281.7500 4419.8700
48 51.7500 24.9100 104 5612.2500 4760.3000
49 55.9700 27.4700 105 5949.6700 5115.0100
50 60.5600 30.1700 106 6293.0700 5483.7100
51 65.5800 32.9400 107 6641.5200 5866.0700
52 71.0800 35.7200 108 6980.7800 6245.5800
53 77.1300 38.4800 109 7313.8400 6625.8800
54 83.8000 41.4000 110 10000.0000 10000.0000
55 91.1800 44.6900 -
【附件三】「投資標的」及「貨幣帳戶」說明
一、「投資標的」簡介:
巴克萊 80 鎖高結構型債券
本投資標的為一結構型債券非為百分之百保本設計「投資標的單位價值」將依投資標的相關市場變
動而變動,可能會低於原始之投資本金。本投資標的為動態資產配置結構型債券,以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 surance為基礎並加強鎖利機制後所衍生出的TIPP(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操作模式,將要保人的資產投資在風險資產(Active Asset)及非風險資產(Cash Asset),適時調整資產
比重於各時點兼顧獲利及停損操作另外本投資標的有所謂最低保證單位價值,係指不論風險資產當時
之市場價值如何,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就投資標的所保證之最低單位價值。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
英商巴克萊銀行(Barclays Bank PLC
【投資標的保證公司】
英商巴克萊銀行(Barclays Bank PLC
【投資標的計價幣別】
美元
【投資標的之評價日】
「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之相關證券市場及相關貨幣市場之營業日。
【投資標的之交易日】
係指每週三(含)至下週二(含)之區間,第一個以下三者兼具之日1「投資標的」「評價日」
2為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銀行法規定公告之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3為本公司營業日。若該區間
無以上三者兼具之日,則該區間無交易日。
【投資標的操作模式】
投資標的淨資產為風險資產Active Asset及非風險資產Cash Asset總,以 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為基礎,並採用滿足大多數保戶對持續鎖利需求之 TIPP (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操作模式,運用合宜之動態調整資產配置達到設定之投資目標,俾能兼顧獲利及停損。其中風
險資產為基金之組合以獲取較高投資報酬為目的而非風險資產為低風險、流動性之資產主要以持
續鎖利為目的 所謂 CPPI 之操作模式係指當風險資產價格下跌時即調高非風險資產的配置比重
風險資產價格上漲時則調高風險資產的配置比重以此動態調整風險資產及非風險資產投資比例之機制
即稱為 CPPI 之操作模式此外結合了更能精確提供持續鎖利機制的 TIPP 操作模式以提供保戶最適的投
資標的選擇。
【投資標的帳戶價值計算公式】
「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係依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乘以該日之「投資標的單位
價值」所得之數值。
【投資標的單位價值計算公式】
「投資標的單位價值」: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計算出評價日之該投資標的淨資產總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
之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數值,且不低於最低保證單位價值。
前述淨資產總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扣除總負債而所稱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
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與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單位價值」時已先扣除之管理費
用或其他必要費用。
【最低保證單位價值計算公式】
最低保證單位價值
t
=Max80%×「投資標的單位價值」
t
,最低保證單位價值
t-1
},其中t為評價日。
[範例一]
最低保證單位價值
t
=Max80「投資標的單位價值」
t
最低保證單位價值
t-1
},t為評價日;假設起
始單位價值為1.0000,則起始之最低保證單位價值為0.8000。最低保證單位價值之計算舉例說明如下:
t個評價日
0 1 2 3 4 5
「投資標的單位價值」
t
1.0000 1.0500 1.2000 1.1500 1.1000 0.9600
80×「投資標的單位價值」
t
(B)
0.8000 0.8400 0.9600 0.9200 0.8800 0.7680
最低保證單位價值
t-1
(C)
0 0.8000 0.8400 0.9600 0.9600 0.9600
最低保證單位價值
t
=MaxBC
0.8000 0.8400 0.9600 0.9600 0.9600 0.9600
[範例二]
S日購買時之「投資標的單位價值」1.3000且前一評價日之最低保證單位價值1.1000其最低保
單位價值之計算舉例說明如下:
t個評價日
S S+1 S+2 S+3 S+4 S+5
「投資標的單位價值」
t
1.3000 1.4000 1.3300 1.3600 1.4200 1.3900
80×「投資標的單位價值」
t
(B)
1.0400 1.1200 1.0640 1.0880 1.1360 1.1120
最低保證單位價值
t-1
(C)
1.1000 1.1000 1.1200 1.1200 1.1200 1.1360
最低保證單位價值
t
=MaxBC
1.1000 1.1200 1.1200 1.1200 1.1360 1.1360
*本投資標的為一結構型債券,非為百分之百保本設計,其「投資標的單位價值」將依投資標的相關市場
變動而變動,可能會低於原始之投資本金。所稱之最低保證單位價值係指不論風險資產當時之市場價值
如何,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就投資標的所保證之最低單位價值。
「投資標的單位價值」與最低保證單位價值隨投資標的之不同及市場狀況變化而異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
公告之數值為準。
保戶可透過本公司網頁及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查詢相關資訊。
【風險資產】
風險資產為以下之基金組合: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新興市場債 A1 類股份-累積單位 美元
貝萊德環球資產配置基金 A2 美元 美元
貝萊德新興市場基金 A2 美元 美元
紐約銀行邁倫全球股票基金 A USD 美元
環球沛智基金 I-全球能源股票基金-AU 美元
註:
1.替換基金組合連結基金的事件
要保人必須了解在發生下列情事時,原先所連結之基金將會有所更改:
(1)該連結之基金或其基金管理公司有被申請停止運作、被主管機關接管或解散或清算之情事;
(2)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認定該基金之主要投資目標風險性質或投資方針有重大變化之情事;
(3)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認定基金管理公司就該基金有非因技術或作業之原因連續五個營業日
無法提供該基金單位價值之情事;
(4)該基金或其基金經理人或基金管理公司因有不正當行為或違法行為或其他類似原因之嫌而被所屬監理
機構或司法機構調查;
(5)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無法每日申購或贖回任何基金單位;
(6)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認定某一重大事件之發生,將對該基金單位價值產生重大不利之影響
者;
(7)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 (或其關係企業或代理人) 以基金單位持有人身分,持有該基金單位超
過流通在外單位百分之十以上;
(8)該基金總資產淨值低於五千萬美元(或等值之其他貨幣)
當上述之替換事件發生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將選擇國際知名及信評相類似之基金以替換
調整所受影響之原先基金,期能以最不影響整體性為原則。
2.替換後「投資標的單位價值」之計算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將贖回構成替換事件之基金的全部
單位配置於非風險性資產直到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篩選出流動性投資目標和風險特性相
似之替換基金為止。替換事件將不影響單位價值的計算及本結構型債券之最低保證單位價值。
3.當發生替換事件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將會及時通知本公司以轉知要保人。
4.當發生上述事件導致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必須替換連結之基金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
定機構將會以維持要保人權益為前提
【投資標的帳戶價值計算說明】
投資標的價值將因投資標的之投資績效變化而產生變動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將於每一評價日公告「投資
標的單位價值」,保戶可將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上「投資標的單位價值」即是該投資標的帳戶價值。
二、「貨幣帳戶」簡介:
本貨幣帳戶係指依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一至第三款約定於購買投資標的前或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第二
第六項約將分配數額存入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計算該貨幣帳戶
應有之利息貨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利息,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告
利率不得為負。
宣告利率將參照「利率參考機構」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公告之活期儲蓄存款年利率及該「貨幣帳戶」實際
收益宣告。
【貨幣帳戶價值計算方式】
為下列二者之累積淨額加總後,並按每日該二者之累積淨額以每月宣告利率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之本利
和。
1.「貨幣帳戶」之投入金額;
2.「貨幣帳戶」之減少金額(部分提領、解約之申請金額及「每月保單費用扣除額」
前述「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係以約定之宣告利率除以 365 作為每日單利計息之基準。
【投資工具及標的】
1.短天期貨幣市場投資工具(如銀行存款)
2.符合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之投資標的
【發行機構】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投資標的」轉換、「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提領或解約:
()要保人進行「投資標的」轉換或「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時,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1.「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應於申請書上載明轉出之「投資標的」及各「投資標的」之申請轉出金額,並載明欲轉入
之「投資標的」及其分配比例。
要保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之「投資標的」轉換若轉出之投資標的」在四次(含)內者,
本公司不收取轉換費用,自第五次起每次申請轉換時,本公司每次將自轉出之金額中扣除轉換費
用(每次不得高於新台幣壹仟元)。
2.「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要保人應於申請書上載明部分提領之「投資標的」或「貨幣帳戶」及各「投資標的」或「貨幣帳
戶」之申請部分提領金額。
()計價日:
投資標的 轉出/部分提領/解約計價日 轉入計價日
巴克萊 80 鎖高結構型債券
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後第一個
「交易日」之次一「評價日」
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後第二個
「交易日」之次一「評價日」
貨幣帳戶 部分提領/解約計價日
「新台幣貨幣帳戶」及
「美元貨幣帳戶」
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後之次一營業日
()部分提領或轉換時的計價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1.「投資標的」:可提領或轉出之金額為申請金額。
計價日當日個別「投資標的」應減少之單位數,為依申請金額除以當日個別「投資標的單位價值
所得之值。
2.「貨幣帳戶」:可提領之金額為申請金額。
上述每次申請部分提領及轉換時之最低金額,依當時公司之規定。
【附件四】完全殘廢程度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
(
2)
或言語(註
3
)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
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
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
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1 2
全球人壽鎖利長紅變額萬能壽險費率
/
0 204 0 176
1 203 1 176
2 207 2 179
3 211 3 181
4 215 4 185
5 219 5 189
6 223 6 192
7 227 7 196
8 231 8 200
9 236 9 204
10 240 10 208
11 245 11 212
12 251 12 216
13 255 13 220
14 260 14 225
15 265 15 229
16 271 16 233
17 275 17 237
18 280 18 243
19 285 19 247
20 291 20 252
21 296 21 256
22 301 22 261
23 307 23 267
24 312 24 272
25 317 25 277
26 324 26 283
27 329 27 288
28 336 28 293
29 343 29 299
30 349 30 305
31 356 31 311
32 363 32 317
33 369 33 324
34 377 34 329
35 385 35 336
36 392 36 343
37 400 37 349
38 409 38 357
39 417 39 364
40 425 40 372
41 435 41 379
42 444 42 387
43 453 43 395
44 463 44 403
2 2
45 473 45 411
46 483 46 420
47 495 47 429
48 505 48 439
49 517 49 448
50 529 50 457
51 543 51 468
52 556 52 477
53 569 53 489
54 584 54 500
55 600 55 512
56 617 56 525
57 635 57 539
58 653 58 552
59 673 59 567
60 695 60 583
61 719 61 599
62 743 62 617
63 769 63 635
64 797 64 655
65 828 65 676
66 861 66 700
67 897 67 724
68 935 68 752
69 977 69 780
70 1023 70 812
71 1072 71 847
72 1125 72 884
73 1183 73 925
74 1245 74 969
75 1313 75 1019
76 1387 76 1072
77 1467 77 1129
78 1552 78 1193
79 1645 79 1263
80 1745 80 1337
81 1853 81 1420
82 1969 82 1509
83 2095 83 1607
84 2229 84 1712
85 2373 85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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