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
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一、本契約所稱「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躉繳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三)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依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所宣告約定幣別之貨幣帳戶年利率,逐日
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二、本契約所稱「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配置於附件四所示投資標的基金核
准成立之日。
十三、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四。
十四、本契約所稱「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
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五、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
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六、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計算方式如
下:
(一)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各該投資標的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加計下列二者之每日淨額,並
以該投資標的每月宣告利率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之本利和。
1.
該投資標的之投入金額;
2.
該投資標的之減少金額。
十七、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約定幣別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
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一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
金額。
十八、本契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
該月之末日。
十九、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運用期」係指附件四之目標到期基金之運用期間。
二十、本契約所稱「保險金最低比率」係指下列比例:
(一)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二十一、本契約所稱「約定幣別」係指要保人於要保書選擇之貨幣單位。「約定幣別」一經選擇後不得申請變
更。
第三條【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之一,將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額全額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
外匯存款帳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約定幣別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於結購約定幣別後,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約定幣別存款帳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