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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全球人壽重大疾病團體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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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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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文號:(92)全球壽()字第 122401
備查日期:92 12 24
備查文號:(96)全球壽(市產)字第 091909
備查日期:96 9 19
修正文號:依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修正日期:97 5 31
全球人壽重大疾病團體保險
給付項目: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
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
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被保險人非因約定之保險事故而致保險契約效力終止時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之未滿期保險費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0-662)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
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
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包括團體成員及其家屬。
本契約所稱「家屬」是指團體成員的配偶、子女及父母。
本契約所稱「配偶」是指與團體成員存有合法婚姻關係者。
本契約所稱「子女」是指團體成員未達二十五歲之親子女或養子女。
本契約所稱「父母」是指團體成員之親生父母及合法之養父母。前稱親生父母,即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
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天以後經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
但本契約續保時或被保險人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疾病者,不受前述三十天期間之限制:
一、心肌梗塞: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典型之胸痛症狀。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心肌脢之異常增高。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
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植物人狀態。
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喪失語言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咀嚼機能的喪失
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五、癌症:
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
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下述除外:
第一期何杰金氏症。
慢性淋巴性白血症。
原位癌症。
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六、癱瘓:
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
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或骨髓移植。
第三條【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
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
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五條【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
「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兩款以上「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六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
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保險
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七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
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
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
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
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
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
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條【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
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
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條【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
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一條【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後兩週內
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條、第十一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
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
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重大疾病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年齡以標準體承保。但被保
險人的年齡或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第十三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保險
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四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
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不可歸責於本
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如接受外科手術者,須另檢附手術證明文件。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即自動終止。
第十六條【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險金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該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
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
日零時為準。
第十八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而致短繳保險費時,應補足原繳保險費與最高年齡
應繳保險費之差額。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
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
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
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退還當時之臺灣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行庫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新
台幣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第十九條【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一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六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
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二條【經驗分紅】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第二十三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
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要保人及本公司同意自 年 月 日起簽訂經驗分紅計算公式如下:
一、R = K *(T – E - C) – AC
R:經驗分紅金額
K:分紅率
T: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分紅之應收總保費
E:本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AC:累積虧損
二、於每一保險年度末計算經驗分紅後,如其金額為正值時,將採 方式分紅;如其金額為負值時,其虧損將
於續年度之經驗分紅中扣抵。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年齡 下限 上限 下限 上限 年齡 下限 上限 下限 上限
0 - 12 1.09 3.94 1.73 6.27 0 - 12 1.09 3.67 1.73 5.83
13 1.28 4.64 1.99 7.21 13 1.28 4.32 1.99 6.71
14 1.47 5.33 2.26 8.18 14 1.47 4.96 2.26 7.61
15 1.67 6.04 2.52 9.12 15 1.67 5.63 2.52 8.49
16 1.87 6.75 2.78 10.06 16 1.87 6.28 2.78 9.36
17 2.05 7.43 3.04 11.03 17 2.05 6.92 3.04 10.26
18 2.06 7.45 3.02 10.93 18 2.06 6.93 3.02 10.17
19 2.06 7.46 2.98 10.78 19 2.06 6.94 2.98 10.03
20 2.06 7.46 2.95 10.66 20 2.06 6.94 2.95 9.92
21 2.06 7.48 2.91 10.52 21 2.06 6.96 2.91 9.79
22 2.07 7.49 2.88 10.40 22 2.07 6.97 2.88 9.68
23 2.29 8.28 3.04 11.00 23 2.29 7.71 3.04 10.24
24 2.52 9.10 3.21 11.58 24 2.52 8.47 3.21 10.78
25 2.73 9.90 3.37 12.19 25 2.73 9.21 3.37 11.35
26 2.96 10.70 3.54 12.78 26 2.96 9.96 3.54 11.89
27 3.19 11.51 3.69 13.37 27 3.19 10.71 3.69 12.44
28 3.60 13.00 4.04 14.64 28 3.60 12.10 4.04 13.63
29 4.01 14.51 4.40 15.91 29 4.01 13.50 4.40 14.81
30 4.42 16.00 4.74 17.18 30 4.42 14.89 4.74 15.99
31 4.84 17.51 5.09 18.45 31 4.84 16.29 5.09 17.17
32 5.25 19.00 5.44 19.72 32 5.25 17.68 5.44 18.35
33 5.99 21.70 6.01 21.76 33 5.99 20.19 6.01 20.25
34 6.73 24.39 6.58 23.82 34 6.73 22.69 6.58 22.17
35 7.48 27.07 7.15 25.90 35 7.48 25.19 7.15 24.10
36 8.23 29.76 7.72 27.94 36 8.23 27.69 7.72 26.00
37 8.97 32.45 8.29 30.00 37 8.97 30.19 8.29 27.92
38 10.42 37.73 9.05 32.76 38 10.42 35.11 9.05 30.49
39 11.89 43.01 9.81 35.52 39 11.89 40.03 9.81 33.06
40 13.34 48.30 10.59 38.30 40 13.34 44.94 10.59 35.64
41 14.80 53.57 11.35 41.07 41 14.80 49.85 11.35 38.22
42 16.27 58.87 12.11 43.84 42 16.27 54.78 12.11 40.79
43 18.34 66.39 13.89 50.25 43 18.34 61.78 13.89 46.76
44 20.42 73.93 15.67 56.70 44 20.42 68.79 15.67 52.76
45 22.51 81.45 17.44 63.13 45 22.51 75.79 17.44 58.75
46 24.59 88.99 19.22 69.57 46 24.59 82.81 19.22 64.74
47 26.66 96.51 21.00 76.00 47 26.66 89.81 21.00 70.72
48 29.39 106.37 23.32 84.42 48 29.39 98.99 23.32 78.56
49 32.11 116.25 25.65 92.84 49 32.11 108.18 25.65 86.39
50 34.85 126.12 27.98 101.25 50 34.85 117.36 27.98 94.22
51 37.58 135.99 30.30 109.67 51 37.58 126.54 30.30 102.06
52 40.30 145.85 32.63 118.09 52 40.30 135.72 32.63 109.89
53 44.27 160.22 34.55 125.03 53 44.27 149.10 34.55 116.35
54 48.24 174.60 36.46 131.97 54 48.24 162.47 36.46 122.81
55 52.21 188.97 38.38 138.91 55 52.21 175.85 38.38 129.26
56 56.18 203.33 40.30 145.87 56 56.18 189.21 40.30 135.74
57 60.15 217.72 42.22 152.81 57 60.15 202.60 42.22 142.19
58 64.98 235.19 45.90 166.10 58 64.98 218.86 45.90 154.57
59 69.81 252.69 49.58 179.42 59 69.81 235.14 49.58 166.96
60 74.64 270.16 53.25 192.75 60 74.64 251.40 53.25 179.36
61 79.47 287.64 56.93 206.04 61 79.47 267.67 56.93 191.74
62 84.30 305.13 60.61 219.36 62 84.30 283.94 60.61 204.13
63 90.94 329.13 66.27 239.84 63 90.94 306.28 66.27 223.18
64 97.57 353.13 71.92 260.30 64 97.57 328.61 71.92 242.22
65 104.20 377.13 77.58 280.79 65 104.20 350.94 77.58 261.29
66 110.82 401.13 83.24 301.27 66 110.82 373.28 83.24 280.35
67 117.45 425.13 88.90 321.75 67 117.45 395.61 88.90 299.40
68 126.84 459.06 96.75 350.19 68 126.84 427.18 96.75 325.88
69 136.21 492.97 104.61 378.63 69 136.21 458.74 104.61 352.33
70 145.58 526.91 112.46 407.06 70 145.58 490.32 112.46 378.79
71 154.95 560.82 120.32 435.49 71 154.95 521.88 120.32 405.25
72 164.32 594.75 128.18 463.93 72 164.32 553.44 128.18 431.71
73 172.52 624.40 135.34 489.84 73 172.52 581.04 135.34 455.82
74 180.70 654.04 142.49 515.76 74 180.70 608.63 142.49 479.94
75 188.90 683.70 149.66 541.69 75 188.90 636.22 149.66 504.07
註: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全球人壽重大疾病團體保險
10(不含)人以下之總保費上、下限 10~50人之總保費上、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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