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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重大燒燙傷給付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
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
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http://www.transglobe.com.tw
免費申訴電話:0800-000-662
核准文號:台財保第 872437649 號
核准日期:
87
年
6
月
12
日
核准文號: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2631
號
核准日期:
102
年
3
月
20
日
備查文號:全球壽
(
商研
)
字第
1020330001
號
備查日期:
102
年
3
月
30
日
附加條款訂定及責任的開始
第一條:
本「重大燒燙傷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得附加於本公司之「全球人壽平安保險(92)」、
「全球人壽永保平安傷害保險」、「國華人壽團體傷害保險」、「國華人壽團體傷害保險家屬附約」、
「國華人壽學生團體平安保險」或「全球人壽安心遊旅行平安保險」,並於附加後始生效力。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所附加之主契約或附加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十
一項重大燒燙傷程度之一者且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至第六日仍存活者,本公司按附表(二)給付「重
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重大燒燙傷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較嚴重項目的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最高以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為限。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第三條: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重大燒燙傷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
第四條: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