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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全球人壽超利High變額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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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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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金管保二字第 09702161880
核准日期:97 11 11
備查文號:全球壽(商研)字第 1000225005
備查日期:100 2 25
全球人壽超利 High 變額壽險
給付項目:
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一百一十一祝壽保險金及解約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
0800-000-662
傳真:02-2506-1719
電子信箱(E-mail):webmaster@transglobe.com.tw
(本公司網站:
http://www.transglobe.com.tw
本商品提供「全球人壽保證給付批註條款甲型」及「全球人壽保證給付批註條款乙型」供要保人選擇,但僅
能擇一申請批註。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
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以下兩者取較大值:
(一)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累積部分提領總和;
(二)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險金最低比率之金額。保險金最低比率請參閱附表一。
二、「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用以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全殘保障及投資需求之保險費。但要
人交付之保險費使得當時身故保險金超過本公司訂定最高給付額度上限時,本公司拒絕接受該保險費。
三、「保費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相關費用。計算公式為保險費乘以附表二中保費費用所列之費
率所得之數額。
四、「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配置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三。
五、「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時之單位價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
公司網站。
六、「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幣別為計算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
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七、「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台幣為計算基準,其價值係以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依第三
約定轉換為等值新台幣之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首次投資配
置金額。
八、「保單週月日」係指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次月之第一
資產評價日。
九、「到達年齡」係指本契約生效時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上經過的保單年度,即每達一保單週年日即加
一歲。
十、「危險保額」係指保險金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
十一、「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保障所需的成本。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
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到達年齡及危險保額計算按月收取之。
十二、「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費用,並依第九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率如附表二
,本公司得依實際狀況調整其費用率
十三、「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四)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利率參考機構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公告之新台幣活期儲蓄存款年
利率,以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之利息。
十四、「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五條約定之契約得撤銷之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五、「投資分配比例」係指要保人於要保書所記載之「投資配置比例」,其總和須為百分之百。要保人得
依本公司規定,申請變更該投資配置比例,若有任何變更則以變更後之投資配置比例為準。
十六、「匯率參考機構」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若本款定義之內容有變動,本公司將報送主管機關並於一個月前於網站公告或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
十七、「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且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十八、「利率參考機構」係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若本款定義之內容有變動,本公司將報送主管機
關並於一個月前於網站公告或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三條【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基準】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與各項金額之給付,皆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本契約投資標的價值之計算則以投資標的
計價幣別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或保險費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一個資產評價日或本公司保
險費實際入帳日匯率參考機構之賣出即期匯率收盤價格之平均值計算
二、給付各項保險金及解約金(含部分提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支付保險單借款:本公司根據收齊相關文
件或書面通知後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買入即期匯率收盤價格之平均值計算。
三、給付投資收益分配現金給付:本公司根據實際收到收益分配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買入即期匯率收盤價
格之平均值計算。
四、保單管理費及保險成本之扣除:本公司根據費用扣除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買入即期匯率收盤價格之平
均值計算。
五、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收齊申請文件後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轉出投資標的貨幣買入
即期匯率收盤價格之平均值,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轉換費用後,轉換為與轉入投資標的同幣別之
等值金額。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六、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計算當時匯率參考機構之買入即期匯率收盤價格之平均值計算。
第四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
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
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
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本
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於本公司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
條第十五款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則依第二條第十三款
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時,應將該未受領保險費之事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期(
一個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時,本公司應以書面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分期繳之繳費期間內)或清
保險單借款本息,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或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
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本契約如有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停效日後之次一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
戶價值。要保人得依第七條約定辦理復效。
第七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
費,如有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時,應一併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並另
外繳交本公司規定之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
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
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
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三項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五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
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及第六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依第二條第十五款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險
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
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該投資標的。但若本契約於收
益實際分配日已終止、停效、收益實際分配日已超過有效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本
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予應得之人。
本契約若以現金給付收益時,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一個月內主動給付;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
給付,其利息以當月第一個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牌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本公司得報送主管機關變更前項收益分配之處理方式,並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九條【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時點及方式】
本公司將於契約生效日及其後每一保單週月日按附表二所列之費用額度,依扣款日各投資標的價值按換算為
新台幣後之比例由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
前項扣款日,第一個月為契約生效日,第二個月及以後為保單週月日
第十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應依要保書約定方式,於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及其保單狀況,
包括下列項目:
一、投資組合現況;
二、期初各投資標的價值;
三、當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四、當期部分提領金額;
五、當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
六、期末各投資標的價值;
七、期末之保險金額及解約金;
八、期末保險單借款之本息。
第十一條【投資標的之調整】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調整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報送主管機關,增列新的投資標的作為要保人投資標的的選擇。
二、本公司得報送主管機關,終止或關閉某一投資標的,惟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三、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本公司應於知悉或接獲投資標的
所屬公司通知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但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之事由對要保人利益有重大影響時
,本公司於知悉後應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通知後於指定期間內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若逾
期仍未提出申請時,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規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佈。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需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投資分配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僅需變更投資分配比例。
因前項情形發生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轉換費用。
第十二條【投資標的的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並應於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
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齊申請文件後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配置
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新台幣伍仟元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低於新台幣伍仟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
,並通知要保人。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二。
第十三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
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
額不得低於新台幣壹萬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載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比例
二、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將於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後之次一資產評價日從要保人保單帳戶中扣除。
三、本公司將於收齊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
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部分提領費用請參閱附表二。
第十四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
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
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
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身故,或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發出時次一資
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十五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之翌日零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一資產評價日的保
單帳戶價值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若有未還清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前述解約金
需先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計算至本公司接到通知當日)。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
計算。
第十六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
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
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七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
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
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
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結清日為受益人檢齊
申請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資產評價日。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
歸還本公司,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本公司將
按計算身故保險金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分配比例,於歸還日之次一資產評價日分配至
各投資標的。
第十八條【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前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受益人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四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
責任,但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基準,計算
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四所列之殘廢程度之一,並經完全殘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
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殘廢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
約效力即行終止。
受益人依本契約條款第二十三條規定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四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不
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
評價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即為結清,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條【一百一十一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到達年齡為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當時之保險金額
給付一百一十一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一百一十一祝壽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基準,計
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十一條【一百一十一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一百一十一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三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
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展延保險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四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
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九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未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通知文件送達本公司後次一資產評價日或本公
司知悉後次一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依照約定給付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五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時,其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六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含部分提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支付投資收益分配現金給付時,如要
保人仍有依本契約約定未償款項或保單借款本息者,本公司得先抵償後給付。
第二十七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百分之四十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
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
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不足以抵扣時,本公司應以書面催
告要保人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並自催告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若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
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依
本契約之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因前項原因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依第七條約定申請復效。
保險單借款之利息,以本契約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要保人可選擇向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或至本公司網站
查詢。本公司變更網址時,將另行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八條【特殊情事之評價】
要保人申購或贖回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時,如遇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
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公
司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贖回之價金,如下列情事有原因可歸責於
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加計利息,其利息以當月第一個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牌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年利
率之平均值計算: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或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贖回價金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七、本公司與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間約定之情事。
本公司於資產評價日遇有第一項發生之情事時,準用之。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於網站公告或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九條【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之
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信用
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致生損害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者
,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保證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
發行機構、保證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一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或低於本公司之最高或最低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除返還當時保單帳戶價
值,並無息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用予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成本,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
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成本,其利息按給付當時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前述溢繳成本本公司不予退還,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
險成本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給付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及一百一十一祝壽保險金。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免補繳差額
,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給付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及一百
一十一祝壽保險金;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及一百一十一祝壽保
險金扣除短繳保險成本後給付。
前項第一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用,其利
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二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與一百一十一祝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
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予批註
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法第一
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三十三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四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五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二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
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六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
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核准文號:金管保二字第 09702161880
核准日期:97 11 11
備查文號:全球壽(商研)字第 1000225005
備查日期:100 2 25
全球人壽保證給付批註條款(甲型)
給付項目:
保證身故保險金、提前保證提領金額及終身保證提領金額
第一條【批註條款的訂定、適用範圍及責任的開始】
本「全球人壽保證給付批註條款
(
甲型
)
」(以下簡稱為本批註條款)適用於全球人壽超利
High
變額壽險(以
下簡稱為本契約),本批註條款需經要保人於投保本契約時申請且經本公司同意批註於保險單後,始生效力
要保人申請本批註條款時,需與本公司約定繳費年期、保險費、繳別、約定計價貨幣及投資配置屬性,約定
後即不可變更。
若要保人申請本批註條款選擇分期繳費者,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本公司應通知要保人交付保險
費,並自通知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寛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則依本批註條款第十條處理。
本批註條款所規定事項與本契約有所牴觸時,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
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批註條款所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約定計價貨幣」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選擇作為各項保證給付項目之計價貨幣,要保人僅能在本公司
所提供之約定計價貨幣中選定一種約定計價貨幣。要保人選擇投資標的時,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須與約
定計價貨幣相同。
二、「投資配置屬性」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選擇作為投資標的配置及本公司收取保證給付費用之依據,要
保人僅能在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配置屬性中選定一種投資配置屬性,投資配置屬性內容請參閱附表二。
若股票型投資標的價值佔全部投資標的價值加總之比例超過要保人所約定投資配置屬性之股票型投資
分配比例上限,則本公司得逕將超過上限部分依各股票型投資標的之帳戶價值比例轉出後,再依各債
券型投資標的之約定配置相對比例分別轉入之。
因前述情形發生之轉換,本公司不計入轉換次數,亦不收取轉換費用
三、「提前保證提領期間」係指要保人約定提前保證提領金額的給付期間,其始日為繳費期滿後之任一保單
週年日。本期間為期二十年,但終身保證提領期間開始後,提前保證提領期間即行終止。
四、「終身保證提領期間」係指要保人約定終身保證提領金額的給付期間,其始日為繳費期滿後且被保險人
之到達年齡達五十歲
(
)
後之任一保單週年日,終日為被保險人到達年齡為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五、「部分提領」係指下列情形:
(
)
要保人依本契約條款第十三條約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
(
)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第八條約定給付提前保證提領金額;或
(
)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第九條約定給付終身保證提領金額。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將依前述部份提領之加總金額等額降低至零為止
六、「超額提領」係指:
(
)
不在提前保證提領期間或終身保證提領期間:任何部分提領皆視為超額提領。
(
)
提前保證提領期間:任何不屬於提前保證提領金額給付之部分提領皆視為超額提領。
(
)
終身保證提領期間:任何不屬於終身保證提領金額給付之部分提領皆視為超額提領。
七、「超額提領調整因子」係指超額提領後之保單帳戶價值除以超額提領前之保單帳戶價值。此因子僅於本
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第五條及第六條約定計算提前保證提領基礎及終身保證提領基礎時始適用之。
八、「外幣計價保險費」係指要保人交付之保險費換算為等值約定計價貨幣之金額,其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
下:
(
)
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交付之保險費:依據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賣出即
期匯率收盤價格之平均值計算。
(
)
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及其以後交付之保險費:依據本公司保險費實際入帳日匯率參考機構之賣出即期
匯率收盤價格之平均值計算。
第三條【保證給付費用的收取】
本公司自本批註條款生效日起,於本批註條款有效期間內收取保證給付費用,收取方式同本契約第九條之約
定辦理。保證給付費用率請參閱附表二。
第四條【保證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自首次投資配置日起,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將由本批註條款之保證身故保險金取代之,本公司將不收取本契
約之保險成本。
保證身故保險金為下列兩者取其大者
一、累積所繳之外幣計價保險費扣除應扣減之金額,惟相減後之金額不得為負。上述應扣減之金額為提前保
證提領金額、終身保證提領金額與超額提領外幣計價金額三者累積之加總。
二、受益人檢齊申請保證身故保險金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之次一評價日各投資標的價值加總之金額乘以保險
金最低比率。
計算前項取其大之保證身故保險金各項數值時,其貨幣單位皆以約定計價貨幣為準。
本公司將保證身故保險金依本契約條款第三條之約定轉換為等值新台幣金額後給付予受益人。
第五條【提前保證提領基礎】
提前保證提領基礎係依本批註條款第七條加值機制計算而得之數值,但其會因下列二種情形而重新設定:
一、若發生超額提領之情形時:
重新設定後之基礎為重新設定前之基礎乘上超額提領調整因子。
二、若發生要保人申請開始提前保證提領之情形時:
於提前保證提領期間始日前一日,若當時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高於重新設定前之基礎時,重新設定後
之基礎為當時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第六條【終身保證提領基礎】
終身保證提領基礎係依本批註條款第七條加值機制計算而得之數值,但其會因下列三種情形而重新設定:
一、若發生超額提領之情形時:
重新設定後之基礎為重新設定前之基礎乘上超額提領調整因子。
二、若發生要保人申請開始提前保證提領之情形時:
於提前保證提領期間始日前一日,若當時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高於重新設定前之基礎時,重新設定後
之基礎為當時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於提前保證提領期間,重新設定後之基礎為重新設定前之基礎依每次給付之提前保證提領金額等額降
低。
三、若發生要保人申請開始終身保證提領之情形時:
於終身保證提領期間始日前一日,若當時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高於重新設定前之基礎時,重新設定後
之基礎為當時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第七條【提前保證提領基礎及終身保證提領基礎的加值機制】
本批註條款的加值機制依繳費方法區分如下:
一、繳費方法為躉繳者,於第三保單年度最後一日前,提前保證提領基礎及終身保證提領基礎為躉繳之外幣
計價保險費;於第三保單年度最後一日為躉繳之外幣計價保險費加值百分之二十後之金額;自第四保單
年度起,依前述加值後金額依保證利率以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之本利和,計算利息期間不得超過第二十保
單年度最後一日。
二、繳費方法為分期繳者,於繳費期間最後一日前,提前保證提領基礎及終身保證提領基礎為累積所繳之外
幣計價保險費;於繳費期間最後一日為累積所繳之外幣計價保險費以下列百分比加值後之金額;自繳費
期間屆滿次一日起,依前述加值後金額依保證利率以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之本利和,計算利息期間不得超
過第二十保單年度最後一日:
(
)
繳費期間為三年者,加值百分之十五;
(
)
繳費期間為六年者,加值百分之三十;
(
)
繳費期間為九年者,加值百分之四十五。
本公司提供之保證利率為年名義利率百分之五。
於提前保證提領期間或終身保證提領期間開始後,加值機制即行終止
第八條【提前保證提領金額之計算與給付】
本公司將於提前保證提領期間之每一保單週年日計算該年度之提前保證提領金額,其金額為該計算日前一日
之提前保證提領基礎的百分之五。
前項每年領取之提前保證提領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一萬元時,本公司將保單帳戶價值一次給付,本批註條款效
力即行終止。
提前保證提領金額將依其計算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買入即期匯率收盤價格之平均值轉換為等值新台幣後,
於一個月內給付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提前保證提領金額的給付,視為部分提領,但本公司不收取部分提領費用。
第九條【終身保證提領金額之計算與給付】
本公司將於終身保證提領期間之每一保單週年日計算該年度之終身保證提領金額,其金額為該計算日前一日
之終身保證提領基礎乘上終身保證提領金額係數。終身保證提領金額係數請參閱附表五。
前項每年領取之終身保證提領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一萬元時,本公司將保單帳戶價值一次給付,本批註條款效
力即行終止。
若本公司給付終身保證提領金額時之保單帳戶價值等於零時,要保人應提供本公司可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
件。
要保人於終身保證提領期間,不得申請轉換為提前保證提領期間。
終身保證提領金額將依其計算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買入即期匯率收盤價格之平均值轉換為等值新台幣後,
於一個月內給付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終身保證提領金額的給付,視為部分提領,但本公司不收取部分提領費用。
第十條【批註條款效力的終止】
本批註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身故時。
二、因本契約條款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情事致使本契約效力停止時。
三、要保人於本批註條款有效期間內申請終止本契約時。
四、分期繳費者,要保人於繳費期間行使部分提領時。
五、分期繳費者,要保人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交保險費時。但發生要保人交付之保險費使得當時身故保險金超
過本公司訂定最高給付額度上限而本公司拒絕接受該保險費之情形時,本批註條款效力不受影響。
因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致使本批註條款效力終止時,本公司不負各項保證給付之責任。
核准文號:金管保二字第 09702161880
核准日期:97 11 11
備查文號:全球壽(商研)字第 1000225005
備查日期:100 2 25
全球人壽保證給付批註條款(乙型)
給付項目:
保證身故保險金、提前保證提領金額及終身保證提領金額
第一條【批註條款的訂定、適用範圍及責任的開始】
本「全球人壽保證給付批註條款
(
乙型
)
」(以下簡稱為本批註條款)適用於全球人壽超利
High
變額壽險(以
下簡稱為本契約),本批註條款需經要保人於投保本契約時申請且經本公司同意批註於保險單後,始生效力
要保人申請本批註條款時,需與本公司約定繳費年期、保險費、繳別、約定計價貨幣及投資配置屬性,約定
後即不可變更。
若要保人申請本批註條款選擇分期繳費者,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本公司應通知要保人交付保險
費,並自通知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寛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則依本批註條款第十條處理。
本批註條款所規定事項與本契約有所牴觸時,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
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批註條款所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約定計價貨幣」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選擇作為各項保證給付項目之計價貨幣,要保人僅能在本公司
所提供之約定計價貨幣中選定一種約定計價貨幣。要保人選擇投資標的時,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須與約
定計價貨幣相同。
二、「投資配置屬性」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選擇作為投資標的配置及本公司收取保證給付費用之依據,要
保人僅能在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配置屬性中選定一種投資配置屬性,投資配置屬性內容請參閱附表二。
若股票型投資標的價值佔全部投資標的價值加總之比例超過要保人所約定投資配置屬性之股票型投資
分配比例上限,則本公司得逕將超過上限部分依各股票型投資標的之帳戶價值比例轉出後,再依各債
券型投資標的之約定配置相對比例分別轉入之。
因前述情形發生之轉換,本公司不計入轉換次數,亦不收取轉換費用
三、「提前保證提領期間」係指要保人約定提前保證提領金額的給付期間,其始日為繳費期滿後之任一保單
週年日。本期間為期二十年,但終身保證提領期間開始後,提前保證提領期間即行終止。
四、「終身保證提領期間」係指要保人約定終身保證提領金額的給付期間,其始日為繳費期滿後且被保險人
之到達年齡達五十歲
(
)
後之任一保單週年日,終日為被保險人到達年齡為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五、「部分提領」係指下列情形:
(
)
要保人依本契約條款第十三條約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
(
)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第八條約定給付提前保證提領金額;或
(
)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第九條約定給付終身保證提領金額。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將依前述部份提領之加總金額等額降低至零為止
六、「超額提領」係指:
(
)
不在提前保證提領期間或終身保證提領期間:任何部分提領皆視為超額提領。
(
)
提前保證提領期間:任何不屬於提前保證提領金額給付之部分提領皆視為超額提領。
(
)
終身保證提領期間:任何不屬於終身保證提領金額給付之部分提領皆視為超額提領。
七、「超額提領調整因子」係指超額提領後之保單帳戶價值除以超額提領前之保單帳戶價值。此因子僅於本
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第五條及第六條約定計算提前保證提領基礎及終身保證提領基礎時始適用之。
八、「外幣計價保險費」係指要保人交付之保險費換算為等值約定計價貨幣之金額,其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
下:
(
)
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交付之保險費:依據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賣出即
期匯率收盤價格之平均值計算。
(
)
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及其以後交付之保險費:依據本公司保險費實際入帳日匯率參考機構之賣出即期
匯率收盤價格之平均值計算。
第三條【保證給付費用的收取】
本公司自本批註條款生效日起,於本批註條款有效期間內收取保證給付費用,收取方式同本契約第九條之約
定辦理。保證給付費用率請參閱附表二。
第四條【保證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自首次投資配置日起,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將由本批註條款之保證身故保險金取代之,本公司將不收取本契
約之保險成本。
保證身故保險金為下列兩者取其大者
一、累積所繳之外幣計價保險費扣除應扣減之金額,惟相減後之金額不得為負。上述應扣減之金額為提前保
證提領金額、終身保證提領金額與超額提領外幣計價金額三者累積之加總。
二、受益人檢齊申請保證身故保險金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之次一評價日各投資標的價值加總之金額乘以保險
金最低比率。
計算前項取其大之保證身故保險金各項數值時,其貨幣單位皆以約定計價貨幣為準。
本公司將保證身故保險金依本契約條款第三條之約定轉換為等值新台幣金額後給付予受益人。
第五條【提前保證提領基礎】
提前保證提領基礎係依本批註條款第七條鎖高機制計算而得之數值,但若發生超額提領之情形時,提前保證
提領基礎將重新設定,重新設定後之基礎為重新設定前之基礎乘上超額提領調整因子。
第六條【終身保證提領基礎】
終身保證提領基礎係依本批註條款第七條鎖高機制計算而得之數值,但其會因下列二種情形而重新設定:
一、若發生超額提領之情形時:
重新設定後之基礎為重新設定前之基礎乘上超額提領調整因子。
二、若發生要保人申請開始提前保證提領之情形時:
於提前保證提領期間,重新設定後之基礎為重新設定前之基礎依每次給付之提前保證提領金額等額降
低。
第七條【提前保證提領基礎及終身保證提領基礎的鎖高機制】
本批註條款生效時,提前保證提領基礎及終身保證提領基礎為當時已繳之外幣計價保險費,但其會因下列兩
種情形而重新設定:
一、繳交續期保險費時(限分期繳者),重新設定後之提前保證提領基礎及終身保證提領基礎為重新設定前
之提前保證提領基礎及終身保證提領基礎依當次繳交之外幣計價保險費等額增加。
二、於本批註條款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最後一日,若當時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高於重新設定前之提前
保證提領基礎及終身保證提領基礎時,重新設定後之提前保證提領基礎及終身保證提領基礎為當時之投
資標的價值總和。
第八條【提前保證提領金額之計算與給付】
本公司將於提前保證提領期間之每一保單週年日計算該年度之提前保證提領金額,其金額為該計算日前一日
之提前保證提領基礎的百分之五。
前項每年領取之提前保證提領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一萬元時,本公司將保單帳戶價值一次給付,本批註條款效
力即行終止。
提前保證提領金額將依其計算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買入即期匯率收盤價格之平均值轉換為等值新台幣後,
於一個月內給付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提前保證提領金額的給付,視為部分提領,但本公司不收取部分提領費用。
第九條【終身保證提領金額之計算與給付】
本公司將於終身保證提領期間之每一保單週年日計算該年度之終身保證提領金額,其金額為該計算日前一日
之終身保證提領基礎乘上終身保證提領金額係數。終身保證提領金額係數請參閱附表五。
前項每年領取之終身保證提領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一萬元時,本公司將保單帳戶價值一次給付,本批註條款效
力即行終止。
若本公司給付終身保證提領金額時之保單帳戶價值等於零時,要保人應提供本公司可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
件。
要保人於終身保證提領期間,不得申請轉換為提前保證提領期間。
終身保證提領金額將依其計算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買入即期匯率收盤價格之平均值轉換為等值新台幣後,
於一個月內給付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終身保證提領金額的給付,視為部分提領,但本公司不收取部分提領費用。
第十條【批註條款效力的終止】
本批註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身故時。
二、因本契約條款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情事致使本契約效力停止時。
三、要保人於本批註條款有效期間內申請終止本契約時。
四、分期繳費者,要保人於繳費期間行使部分提領時。
五、分期繳費者,要保人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交保險費時。但發生要保人交付之保險費使得當時身故保險金超
過本公司訂定最高給付額度上限而本公司拒絕接受該保險費之情形時,本批註條款效力不受影響。
因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致使本批註條款效力終止時,本公司不負各項保證給付之責任。
附表一
保險金最低比率
一、躉繳者:
被保險人
之「到達年齡」
第一保單年度 第二保單年度 第三保單年度(以後)
16~40 130% 130% 100%
41~70 115% 115% 100%
71~80 101% 101% 100%
二、分期繳者:
被保險人
之「到達年齡」
繳費期間內
繳費期滿後
第一個保單年度
繳費期滿後
第二個保單年度(以後)
16~40 130% 130% 100%
41~70 115% 115% 100%
71~80 101% 101% 100%
附表二費用結構
一、主契約部分
全球人壽超利 High 變額壽險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新台幣元或%
一、前置費用(即保費費用): 「保險費」之 5%
二、保險相關費用
(一)保單管理費 零。
(二)保險成本 採用自然保費,每一保單年度收取之保險成本原則上逐年增加。最高年保險
成本請參閱附表六。
三、投資相關費用
(一)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 基金連結標的:0.6%
(二)投資標的經理費 基金連結標的:投資機構收取。
(三)投資標的保管費 基金連結標的:每一保單年度為0.1%,反映於本公司宣告之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中,要保人不需另外負擔。
(四)投資標的管理費 基金連結標的:每一保單年度為1.0%,反映於本公司宣告之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中,要保人不需另外負擔。
(五)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基金連結標的:無。
(六)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四次免費。
自第五次起每次收取轉換費用為新台幣五佰元(自轉換的金額中扣除)。
四、後置費用
(一)解約費用 解約費用 = 保單帳戶價值 x 費用率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7 以後
費用率 6% 5% 4% 3% 2% 1% 0%
(二)部分提領費用 部分提領費用= 部分提領金額 × 費用率
費用率同解約費用。
提前保證提領金額及終身保證提領金額的給付不收取部分提領費用。
五、其他費用
註:
1. 本公司得調整所定收取之費用,並於費用調整生效日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若屬對要保人有利之費
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2. 本公司所宣告基金連結標的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與投資機構所宣告之淨值之定義不同,本公司將投資
機構宣告之淨值扣除投資標的保管費及投資標的管理費後再行宣告。
二、保證給付批註條款部分
每月應扣除之保證給付費用=保單週月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 每月保證費用費用率。
批註條款型別 繳費方法 投資配置屬性
股票型投資分配
比例上限
每月保證給付費用
費用率上限
積極型 100% 0.52%
成長型 80% 0.47%
穩健型 60% 0.46%
躉繳
保守型 40% 0.44%
積極型 100% 0.52%
成長型 80% 0.47%
穩健型 60% 0.46%
批註條款(甲型)
分期繳
保守型 40% 0.44%
批註條款型別 繳費方法 投資配置屬性
股票型投資分配
比例上限
每月保證給付費用
費用率上限
積極型 100% 0.50%
成長型 80% 0.41%
穩健型 60% 0.37%
躉繳
保守型 40% 0.31%
積極型 100% 0.50%
成長型 80% 0.41%
穩健型 60% 0.37%
批註條款(乙型)
分期繳
保守型 40% 0.31%
【附表三】投資標的一覽表
約定計價貨幣為美元之投資標的:
類別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標的簡稱)
投資
的幣
是否有
單位價
是否有
配息
投資標的發行機構
MSCI 日本指數基金
iShares MSCI Japan Index Fund
(MSCI 日本指數基金)
美元
BlackRock, Inc.
那斯達克 100 指數基金
PowerShares QQ Q Nas daq 10 0
(那斯達克 100 指數基金)
美元
Invesco PowerShares Capital
Management LLC
泛太平洋(不包含日本)指數基金
iShares MSCI Pacific ex-Japan
Index Fund
(泛太平洋(不包含日本)指數基金)
美元
BlackRock, Inc.
標準普爾 500 指數基金
iShares SP 500 Index Fund
(標準普爾 500 指數基金)
美元
BlackRock, Inc.
標準普爾全球 100 指數基金
iShares S&P Global 100 Index Fund
(標準普爾全球 100 指數基金)
美元
BlackRock, Inc.
標準普爾歐洲 350 指數基金
iShares S&P Europe 350 Index Fund
(標準普爾歐洲 350 指數基金)
美元
BlackRock, Inc.
美國 1-3 年政府票券指數基金
iShares Barclays 1-3 Year Treasury
Bond Fund
(美國 1-3 年政府票券指數基金)
美元
BlackRock, Inc.
美國 7-10 年政府債券指數基金
iShares Barclays 7-10 Year Treasury
Bond Fund
(美國 7-10 年政府債券指數基金)
美元
BlackRock, Inc.
(註一)
美國投資級公司債券指數基金
iShares iBoxx $ Investment
Grade Corporate Bond Fund
(美國投資級公司債券指數基金)
美元
BlackRock, Inc.
約定計價貨幣為歐元之投資標的:
類別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標
的幣別
是否有
單位價
是否有
配息
投資標的發行機構
道瓊歐盟 50 指數基金
iShares EURO STOXX 50 (DE)
(道瓊歐盟 50 指數基金)
歐元
BlackRock, Inc.
德國 DAX 指數基金
iShares DAX (D E)
(德國 DAX 指數基金)
歐元
BlackRock, Inc.
泛歐 1-3 年公債指數基金
Lyxor ETF EuroMTS 1-3Y
(泛歐 1-3 年公債指數基金)
歐元
L yxor Asset Management
(註一)
泛歐 7-10 年公債指數基金
Lyxor ETF EuroMTS 7-10Y
(泛歐 7-10 年公債指數基金)
歐元
L yxor Asset Management
註一:基金連結標的係指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Exchange Traded Funds, ETFs),有關基金
連結標的之詳細資料請參閱本公司當時之商品說明書。
【附表四】完全殘廢程度表
完全殘廢指下列七項殘廢程度之一:
1. 雙目均失明者。( 1)
2.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3.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4.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5.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6.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7.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
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
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五】終身保證提領金額係數表
要保人得於被保險人到達年齡達五十歲時申請開始終身保證提領期間,終身保證提領金額係數為申請當時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所對應之值且在終身保證提領期間維持不變,其對應關係如下表:
申請時被保險人
之「到達年齡」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以後
終身保證提領金額係數(%)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附表六】最高年保險成本
(每萬元危險保額)
到達年齡 男性 女性 到達年齡 男性 女性
16 10.1600 3.9200 64 202.6100 108.6700
17 12.6000 4.3300 65 221.5700 119.4200
18 12.8800 4.8100 66 242.3300 131.3000
19 13.0500 5.1300 67 265.0500 144.5300
20 13.1300 5.3000 68 289.9200 159.3400
21 13.1500 5.3600 69 317.1500 175.8800
22 13.1200 5.3300 70 346.9800 194.3100
23 13.0700 5.2500 71 379.6300 214.7800
24 13.0100 5.1500 72 415.3500 237.4500
25 12.9800 5.0700 73 454.3600 262.4800
26 12.9900 5.0400 74 497.0100 290.1600
27 13.0700 5.1000 75 543.6300 320.7900
28 13.2300 5.2700 76 594.5700 354.6600
29 13.5100 5.5600 77 650.1600 392.0800
30 13.9300 5.9300 78 710.7700 433.3700
31 14.5200 6.3800 79 776.8600 478.9600
32 15.3000 6.8800 80 848.8900 529.3200
33 16.3000 7.4300 81 927.3400 584.8900
34 17.5000 8.0200 82 1012.6800 646.1400
35 18.8600 8.6500 83 1105.4200 713.5600
36 20.3700 9.3100 84 1206.1100 787.7800
37 22.0100 10.0100 85 1315.3600 869.4600
38 23.7400 10.7400 86 1433.7500 959.2500
39 25.6000 11.5300 87 1561.8800 1057.8300
40 27.6100 12.4000 88 1700.3300 1165.8700
41 29.8000 13.3600 89 1849.7000 1284.1900
42 32.2000 14.4500 90 2010.5500 1413.6100
43 34.8400 15.6700 91 2183.4800 1554.9700
44 37.7100 17.0700 92 2369.0700 1709.0900
45 40.8400 18.6700 93 2567.8300 1876.8100
46 44.2100 20.4900 94 2780.0300 2058.8500
47 47.8400 22.5700 95 3005.8900 2255.9600
48 51.7500 24.9100 96 3245.5900 2468.8700
49 55.9700 27.4700 97 3499.3600 2698.3000
50 60.5600 30.1700 98 3767.1700 2944.8000
51 65.5800 32.9400 99 4048.1500 3208.0900
52 71.0800 35.7200 100 4341.1900 3487.7100
53 77.1300 38.4800 101 4645.2000 3783.1900
54 83.8000 41.4000 102 4959.0800 4094.0600
55 91.1800 44.6900 103 5281.7500 4419.8700
56 99.3500 48.5800 104 5612.2500 4760.3000
57 108.3900 53.2700 105 5949.6700 5115.0100
58 118.4000 58.9500 106 6293.0700 5483.7100
59 129.4400 65.5400 107 6641.5200 5866.0700
60 141.5800 72.9300 108 6980.7800 6245.5800
61 154.8800 81.0100 109 7313.8400 6625.8800
62 169.4200 89.6600 110 10000.0000 10000.0000
63 185.2800 98.8200 -
1 頁,共 1
全球人壽超利High變額壽險-最高年保險成本
(每萬元危險保額)
到達年齡 男性 女性 到達年齡 男性 女性
16 10.1600 3.9200 64 202.6100 108.6700
17 12.6000 4.3300 65 221.5700 119.4200
18 12.8800 4.8100 66 242.3300 131.3000
19 13.0500 5.1300 67 265.0500 144.5300
20 13.1300 5.3000 68 289.9200 159.3400
21 13.1500 5.3600 69 317.1500 175.8800
22 13.1200 5.3300 70 346.9800 194.3100
23 13.0700 5.2500 71 379.6300 214.7800
24 13.0100 5.1500 72 415.3500 237.4500
25 12.9800 5.0700 73 454.3600 262.4800
26 12.9900 5.0400 74 497.0100 290.1600
27 13.0700 5.1000 75 543.6300 320.7900
28 13.2300 5.2700 76 594.5700 354.6600
29 13.5100 5.5600 77 650.1600 392.0800
30 13.9300 5.9300 78 710.7700 433.3700
31 14.5200 6.3800 79 776.8600 478.9600
32 15.3000 6.8800 80 848.8900 529.3200
33 16.3000 7.4300 81 927.3400 584.8900
34 17.5000 8.0200 82 1012.6800 646.1400
35 18.8600 8.6500 83 1105.4200 713.5600
36 20.3700 9.3100 84 1206.1100 787.7800
37 22.0100 10.0100 85 1315.3600 869.4600
38 23.7400 10.7400 86 1433.7500 959.2500
39 25.6000 11.5300 87 1561.8800 1057.8300
40 27.6100 12.4000 88 1700.3300 1165.8700
41 29.8000 13.3600 89 1849.7000 1284.1900
42 32.2000 14.4500 90 2010.5500 1413.6100
43 34.8400 15.6700 91 2183.4800 1554.9700
44 37.7100 17.0700 92 2369.0700 1709.0900
45 40.8400 18.6700 93 2567.8300 1876.8100
46 44.2100 20.4900 94 2780.0300 2058.8500
47 47.8400 22.5700 95 3005.8900 2255.9600
48 51.7500 24.9100 96 3245.5900 2468.8700
49 55.9700 27.4700 97 3499.3600 2698.3000
50 60.5600 30.1700 98 3767.1700 2944.8000
51 65.5800 32.9400 99 4048.1500 3208.0900
52 71.0800 35.7200 100 4341.1900 3487.7100
53 77.1300 38.4800 101 4645.2000 3783.1900
54 83.8000 41.4000 102 4959.0800 4094.0600
55 91.1800 44.6900 103 5281.7500 4419.8700
56 99.3500 48.5800 104 5612.2500 4760.3000
57 108.3900 53.2700 105 5949.6700 5115.0100
58 118.4000 58.9500 106 6293.0700 5483.7100
59 129.4400 65.5400 107 6641.5200 5866.0700
60 141.5800 72.9300 108 6980.7800 6245.5800
61 154.8800 81.0100 109 7313.8400 6625.8800
62 169.4200 89.6600 110 10000.0000 10000.0000
63 185.2800 98.8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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