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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全球人壽超優利還本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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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超優利還本終身保險
一、
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
()
契約撤銷權( 3 )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
( 4 條、第 6 條至第 8 條、第 10 條、第 14 條至
16 條、第 28 )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5 條、第 13 條至第 16 )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9 )
()
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 11 條、第 12 條、第 17 條至第 21 )
()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 22 條、第 23 )
()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25 條至第 27 )
()
保險單借款( 28 )
()
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 31 條、第 32 )
()
請求權消滅時效(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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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文號:全球壽(商研)字第 1040824024
備查日期:104 8 24
全球人壽超優利還本終身保險
給付項目:生存保險金、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0-662
本公司傳真02-2506-1719
電子信箱(E-mail)webmaster@transglobe.com.tw
本公司網址http://www.transglobe.com.tw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契約所稱「滿期日」係指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二、本契約所稱「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首頁上所記載本契約之繳費年期。
三、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記載之本契約保險金額,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有變更保險金
額者,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四、本契約所稱「保險費總和」,於繳費期間內,係指依照本契約之保險金額、被保險人之性別、投保年齡
及繳費期間,對照其適用之表訂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並乘以事故發生當時之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額;於
繳費期滿後,係指依照本契約前述之表訂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本契約之繳費期間所得之金額。
每萬元保險金額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率表」詳如附表二。
第三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
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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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
給付至本契約之滿期日()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或屆滿期日仍生存者本公司分別
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
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
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
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依下列二款方式處理:
一、若要保人不同意自動墊繳,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二、若要保人同意自動墊繳,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
本息後的餘額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
書面或其方式知本停止費的動墊。墊險費息,寬限間終翌日
起,按墊繳當時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三十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
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
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
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
約效力停止。
第八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
之餘額及按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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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
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
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
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
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
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
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已
交付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
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已身故,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
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
單解約金表。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
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
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
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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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
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
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三條【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計算方式所得金額給付生存保險
金,給付至本契約之滿期日()止。
一、繳費期間屆滿日()前:保險金額乘以保單年度數乘以百分之零點二五所得之金額。
二、繳費期間屆滿日後: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二點二六所得之金額。
前項所稱繳費期間屆滿日係指繳費期間屆滿後第一個保單週年日。
第十四條【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
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
金,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一、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一並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
保險金:
一、 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 保險金額。
三、 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一並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
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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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一、完全殘廢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完全殘廢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一並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
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 完全殘廢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 保險金額。
三、 完全殘廢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一並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金,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期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或第二十二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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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
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一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
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
人。
第二十三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
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
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五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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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的保險金額為準,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第
四款所約定之保險費總和係依照減少後的保險金額為基礎計算。
第二十六條【減額繳清保險】
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
保險單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
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約定之保險費總
和係依照減額繳清後的保險金額為基礎計算。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
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或完全殘廢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
所繳保險費或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二十七條【展期定期保險】
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
週年日後,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
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
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展期定期保險展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即不再適用,被保險人於展延期間內發
生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時,其約定之保險金計算方式將不適用,本公司改以前項
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
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原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展
期定期保險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
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八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
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八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一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本契約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要保人可選擇向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或至本
司網站查詢,本公司變更網址時,將另行通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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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
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
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
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契約辦理
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一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
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三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四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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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
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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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完全殘廢程度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
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
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
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12 ,共 12
【附表二】標準體年繳保險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元保險金額
性別
繳費期間
年齡
男性/女性
6 年期
0~74
1,693
全球人壽超優利還本終身保險
總保費費率表
(一般件,無保險費折讓)
單  位:元 / 每萬元保險金額
繳費期間 繳費期間
年齡 年齡
0 1,693 0 1,693
1 1,693 1 1,693
2 1,693 2 1,693
3 1,693 3 1,693
4 1,693 4 1,693
5 1,693 5 1,693
6 1,693 6 1,693
7 1,693 7 1,693
8 1,693 8 1,693
9 1,693 9 1,693
10 1,693 10 1,693
11 1,693 11 1,693
12 1,693 12 1,693
13 1,693 13 1,693
14 1,693 14 1,693
15 1,693 15 1,693
16 1,693 16 1,693
17 1,693 17 1,693
18 1,693 18 1,693
19 1,693 19 1,693
20 1,693 20 1,693
21 1,693 21 1,693
22 1,693 22 1,693
23 1,693 23 1,693
24 1,693 24 1,693
25 1,693 25 1,693
26 1,693 26 1,693
27 1,693 27 1,693
28 1,693 28 1,693
29 1,693 29 1,693
30 1,693 30 1,693
31 1,693 31 1,693
32 1,693 32 1,693
33 1,693 33 1,693
34 1,693 34 1,693
35 1,693 35 1,693
36 1,693 36 1,693
37 1,693 37 1,693
38 1,693 38 1,693
39 1,693 39 1,693
40 1,693 40 1,693
41 1,693 41 1,693
42 1,693 42 1,693
43 1,693 43 1,693
44 1,693 44 1,693
45 1,693 45 1,693
46 1,693 46 1,693
47 1,693 47 1,693
48 1,693 48 1,693
49 1,693 49 1,693
50 1,693 50 1,693
51 1,693 51 1,693
52 1,693 52 1,693
53 1,693 53 1,693
54 1,693 54 1,693
55 1,693 55 1,693
56 1,693 56 1,693
57 1,693 57 1,693
58 1,693 58 1,693
59 1,693 59 1,693
60 1,693 60 1,693
61 1,693 61 1,693
62 1,693 62 1,693
63 1,693 63 1,693
64 1,693 64 1,693
65 1,693 65 1,693
66 1,693 66 1,693
67 1,693 67 1,693
68 1,693 68 1,693
69 1,693 69 1,693
70 1,693 70 1,693
71 1,693 71 1,693
72 1,693 72 1,693
73 1,693 73 1,693
74 1,693 74 1,693
6年期
6年期
註:採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者,或符合高保額保件者,另
享有費率折扣,相關費率折扣資訊請至本公司網站
(http:// www.transglobe.com.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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