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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全球人壽貼心媽咪守護寶貝終身保險(101A)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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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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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Z 全球人壽貼心媽咪守護寶貝終身保險(101A)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繳費期滿、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全身紅斑性狼瘡性腎炎醫療、妊娠期醫療、特定
婦科手術醫療、乳癌乳房重建手術醫療、先天性缺陷兒醫療、早產兒醫療、生育保險金。)
內容摘要
一、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三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
十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五條、第十一條至第二十一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九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八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三十五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四十條)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險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各項保險金給付,合併累計最高以當時保險金額的三倍為限。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網址:http://www.transglobe.com.tw
免費申訴電話:0800-000-662
傳真:02-2506-1719
電子信箱E-mailwebmaster@transglobe.com.tw
核准文號:金管保二字 09502003700
核准日期: 95 3 30
核准文號:金管保壽字 10202542631
核准日期:102 3 20
修正文號:依 104.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修正日期:104 8 4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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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以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投保本保險之婦女(以下簡稱被保險婦女)及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
間內且保險年齡屆四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前所分娩之活產嬰兒(以下簡稱被保險嬰兒)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但不包括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契約所稱「教學醫院」係指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訓練及醫
事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依法令領有醫師資格並合法執業者,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
本契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
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
本契約所稱「全身紅斑性狼瘡性腎炎」係指一種自體抗體對抗多種自體抗原的自體免疫性疾病合併腎病
變, 經腎臟病理切片之檢查證實符合世界衛生組織 WHO 所定義的狼瘡性腎炎第三級至第五級的病理分
類,合併持續之蛋白尿(2+以上),經教學醫院免疫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其他類型之紅斑性狼瘡,如
盤性狼瘡,或只有血液及關節病變者除外。世界衛生組織就狼瘡性腎炎第三級至第五級之定義如下
第三級:局部增生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focal segmental lupus GN)。
第四級:廣泛增生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diffuse proliferative lupus GN)。
第五級:膜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membranous l upus GN)。
本契約所稱「早產兒」係指產出時妊娠胎齡不足卅二週之新生兒,但仍有生命能力。
契約撤銷權
第三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四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故、全殘、存、生育,或遭受本契約約定之疾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
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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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七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
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
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
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
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
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
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八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五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
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約定之保
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九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婦女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
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以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
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十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
表如保險單內頁之主要保險利益摘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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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繳費期滿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婦女於繳費期滿之日生存而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繳費期滿保險
」, 本契約繼續有效。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未
到期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
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
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
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
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各項完全殘廢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
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全身紅斑性狼瘡性腎炎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如經教學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
罹患第二條定義之「全身紅斑性狼瘡性腎炎」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全身紅斑性狼
瘡性腎炎醫療保險金」。但本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妊娠期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屆四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如經婦產專科醫師診斷罹患或
發生附表二所列「妊娠期併發症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妊
娠期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婦女於同一次懷孕罹患或發生附表二所列「妊娠期併發症項目」二項或二項以上者,本公司將分
別給付各項妊娠期醫療保險金,但各項妊娠期醫療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特定婦科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經醫師診斷
確定必須接受附表三所列之「特定婦科手術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三所列之給付比
例,給付「特定婦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婦女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按給付比例較高之項
目給付前項之「特定婦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乳癌乳房重建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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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經專科醫師診斷初次罹患乳房惡
性腫瘤(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統計分類標準編碼 174並因而在醫院施行乳房重建手術者,本公司按保
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乳癌乳房重建手術醫療保險金每側乳房以一次為限。
先天性缺陷兒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八條:
被保險嬰兒於出生後且年齡滿七足歲前,如經教學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罹患附表四所列「先天性缺陷
兒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先天性缺陷兒醫療保險金」,每一被保險嬰兒
給付以一次為限
早產兒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九條:
被保險嬰兒出生時符合第二條定義之「早產兒」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早產兒醫療
保險金」,雙生以上者按嬰兒數分別給付。
生育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條: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屆四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分娩,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
之一,給付「生育保險金」,雙生以上者按嬰兒數分別給付。
保險給付之限制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給付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各項保險金,其合併累計最高以本契約當時保險金額的三倍為上限。
當被保險人所申領前述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達當時保險金額的三倍後,倘被保險人發生第十四條至第二
十條約定的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不再負給付各該項保險金的責任,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婦女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婦女
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婦女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
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
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繳費期滿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繳費期滿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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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婦女死亡證明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六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婦女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
保險婦女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
期限。
各項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全身紅斑性狼瘡性腎炎醫療保險金」「妊娠期醫療保險金」「特定婦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乳癌乳房重建手術醫療保險金」「先天性缺陷兒醫療保險金」及「早產兒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
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報告。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申領「妊娠期醫療保險金」係因「子癇前症」「產前出血」「流產」及「死產」時,其診斷證明書
需載明妊娠週數
生育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八條:
受益人申領「生育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被保險嬰兒之出生證明書。
除外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婦女於死。
二、被保險婦女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婦女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條情形致被保險婦女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
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
金予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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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婦女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六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婦女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婦女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婦女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三十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婦女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婦女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三十一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
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三十二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
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終止契約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三十三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
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內頁
之主要保險利益摘要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加計未到期保險
費即不適用。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
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展期定期保險
第三十四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
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
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但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加
計未到期保險費及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保險金給付即不適用,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內頁之
主要保險利益摘要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本契約終期日(係指被保險婦女保險年
齡屆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
購買本契約原繳費期間屆滿時給付之「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內頁之主要保險利益摘要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
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五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
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比率,因借款當日之保單年度而有不同,詳如附件「保險單借款金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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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
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
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第三十六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婦女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婦女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婦女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保險婦女到達最低承保年
當日起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公司
公告的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八條:
除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外,本契約其他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婦女本人,本公司不
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
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婦女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婦女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
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婦女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
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婦女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婦女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三十九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四十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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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批註
第四十一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四十二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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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附件:保險單借款金額上限表
借款當日之保單年度 保險單借款金額上限
1 或第 2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 70%
3 或第 4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 75%
5 或第 6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 80%
7 或第 8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 85%
自第 9 保單年度(含)起 保單價值準備金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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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附表一: 完全殘廢項目表
項目
雙目均失明者。(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
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指食物攝取小便始末穿脫衣服步行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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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附表二: 妊娠期併發症項目及保險金給付比例表
項目 疾病名稱 疾病定義 給付比例
1
子宮外孕 係指受精卵在子宮體外著床,經婦產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
1%
2
葡萄胎
受精卵發育為胎兒時,胎盤中絨毛的滋養層細胞過度繁殖,經婦產科
專科醫師診斷確定。
1%
3
子癇前症
懷孕二十週後之高血壓,其收縮壓值大於 160 毫米汞柱且/或舒張壓值
大於 100 毫米汞柱,同時合併蛋白尿(超過 2+)及水腫(超過 1+
經婦產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
1%
4
子癇症
係指妊娠期間同時產生下列現象,經婦產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
(一)高血壓症(收縮壓超過 160 毫米汞柱或舒張壓超過 100
毫米
汞柱)
(二)蛋白尿(超過 2+)。
(三)水腫(超 1+)。
(四)痙攣。
2%
5
前置胎盤
指胎盤植在子宮下段,阻塞了胎兒先露部經婦產科專科醫師診斷
確定,而實施剖腹產手術者。
1%
6
流產
懷孕二十八週以前之胚胎或胎兒(不論死或活)從孕婦子宮被排出,
但選擇性的人工流產除外,如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先天性
缺陷之虞者不在此限。
1%
7
產前出血
懷孕二十八週後生產之前的陰道出血,經婦產科專科醫師診斷確
定,並住院治療(含留院觀察超過六小時以上)
1%
8
胎盤早期剝離
第三產程發生前之胎盤剝離,經婦產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而實施剖
腹產手術者。
1%
9
死產
在母親懷孕超過廿八週以上,於產出前即死亡之胎兒,但選擇性的終
止懷孕除外,如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先天性缺陷之虞者不
在此限。
2%
10
羊水栓塞
羊水入母體全身血循中,引起血管中散佈性栓塞,造成急性呼吸窘
休克,經婦產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需提供併有呼吸困難、心博
低速及低血壓現象等之相關醫學證明及肺部掃描證實之肺栓塞。
2%
11
產後大出血
分娩六週內,因陰道出血超過 500ml 以上,經婦產科專科醫師診斷確
定,必須住院治療(含留院觀察超過六小時以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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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附表三: 特定婦科手術項目及保險金給付比例表
全民健康保險
支付編號
診療項目 給付比例
63001B
01
部分乳房切除術-單側
1%
63002B
02
部分乳房切除術-雙側
2%
63003B
03
單純乳房切除術-單側
1.5%
63004B
04
單純乳房切除術-雙側
3%
63007B
05
乳癌根除術-單
2.5%
63008B
06
乳癌根除術-雙
5%
79803C
07
巴氏腺囊切除術
0.5%
79809B
08
根治女陰切除術
4.5%
80015B
09
陰道切除術-陰道部分切除
1%
80016B
10
陰道切除術-陰道全部切除
2%
80021B
11
直腸陰道廔管修補術
1.5%
80022B
12
尿道陰道廔管修補術
1.5%
80023B
13
膀胱陰道廔管修補術
1.5%
80403B
14
子宮完全切除術
2%
80406B
15
子宮懸吊術
1%
80408B
16
子宮輸卵管造口吻合術
1.5%
80409B
17
子宮縫合術
0.5%
80411B
18
氏子宮脫出手術
1%
80412B
19
廣泛性全子宮切除術
4%
80413B
20
子宮頸癌全子宮根除術
5%
80414B
21
陰道式子宮根治手術(
手術)
3.5%
80601C
22
輸卵管切除術
1%
80602C
23
輸卵管卵巢切除
1.5%
80801B
24
卵巢切除術附加大網膜切除術
3%
80802C
25
卵巢部份或全部切除術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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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附表四: 先天性缺陷兒項目
以下項目均需教學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
一、染色體疾病
(一) 透納氏症(Turner Syndrome):第二十三對染色體異常,僅存在 X 染色體。
(二) 柯林菲特氏症(K linef el ter Sy ndrome):第二十三對染色體異常,多出一個 X 染色體。
(三) 狄喬治氏症候群(DiGeorge-CATCH22 Syndrome):第二十二對染色體長臂部分區段脫
失。
(四) X 染色體脆折症(Fragile X Syndrom e)X 染色體長臂尾端因三核甘酸重複序列擴增超過
200 以上產生 Xq27.3 部位折斷現象。
(五) 唐氏症(Down Syndrome):第二十一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
(六) 巴陶氏症(Patau Syndrome):第十三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
(七) 愛德華氏症(Edward Syndrome):第十八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
(八) 貓哭症候群(Cri-du-chat Syndrome):第五對染色體異常,短臂部分缺失。
(九) 威廉斯氏症(Williams Syndrome):第七對染色體長臂部分區段脫失
(十) 普瑞得-威立氏症候群(Prader-Willi Syndrome):第十五對染色體長臂部分區段脫失。
(十一)貓眼症候群(Cat Eye Syndrome):第二十二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
二、單基因遺傳疾病
(一) 杜馨氏肌肉失養症(Duchenne Muscular Dystrophy):係指性染色體中的 X 染色體發生異
漏失了一段 DMD 基因導致肌肉萎縮蛋白缺造成肌纖維膜無力脆弱肌肉撕裂
死亡,並經教學醫院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二) 早老症(Progeria):係指出現禿頭症、顏面骨發育不全、指骨末端短小、皮膚薄且皮下
脂肪萎縮及動脈硬化腦中風等生長遲滯與提早老化症狀並經教學醫院小兒科專科醫
師診斷確定者。
(三) 血友病(Hemophilia):係指先天缺乏第八、九或十一凝血因子,造成凝血功能異常,需
永久定期注射凝血因子並經教學醫院血液檢查並經教學醫院血液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
者。
(四) 成骨發育不全症(Osteogenesis Imperfecta)又俗稱玻璃娃娃係指先天性膠原纖維病變
導致骨骼薄脆易於骨折,並經教學醫院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五) 安裘曼氏症候群(Angelman Syndrome):係指來自母親第十五對染色體微小脫失,或患
者第十五對染色體具有父源性單親性雙染色體症並經教學醫院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確
定者。
(六) 薛迪克-東氏症候群(Chediak-Higashi Syndrome):係指出現毛髮及視網膜色素部分白化
並同時有免疫系統缺損所導致細菌感染症狀並經教學醫院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
定者。
(七) 柯凱因氏症候群(Cockayne Syndrome)係指出現提早老化症狀及基因修補酵素病變所引
起多重器官系統退化等症狀,經教學醫院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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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八) 瓦登伯革氏症候群(Waardenburg Syndrome):係指胚胎時期神經脊衍生細胞,無法正常
分化所導致內眼角和淚點向旁側位移眼睛虹膜部份或全部的顏色變藍前額出現一
撮白髮及先天性神經性耳聾,並經教學醫院小兒科或耳鼻喉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
(九) 克魯松氏症候群(Crouz on Sy ndrom e):係指纖維芽細胞生長因子受體基因群突變,造
顱骨縫過早癒合及顏面骨骼發育不良等症狀,並經教學醫院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
者。
(十) 重症β地中海型貧血(Beta Thalassem ia Ma jor):係指因血紅素合成異常,導致紅血球破
裂,造成溶血性貧血,並經教學醫院血液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三、先天性代謝異常
(一) 醣脂質儲積症-高雪氏症(Gaucher Disease)係指醣脂類代謝異常因葡萄糖腦甘脂脢
去活性導致醣脂質囤積在骨髓細胞及神經系統等處並經教學醫院新陳代謝科專科
師診斷確定者。
(二) 苯酮尿症(PhenylketonuriaPKU)係指胺基酸代謝異常因苯丙胺酸羥化脢活性不足,
導致苯丙胺酸及苯丙酮囤積體內且散發出臭老鼠味並經教學醫院新陳代謝科專科醫師
診斷確定者。
(三) 半乳糖症(Galactosemia):係指碳水化合物代謝異常,因其特定酵素不足或缺乏,導致
血中半乳糖之上升,並經教學醫院新陳代謝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四) 肝醣儲積症(Glycogen Storage Disease):係指肝醣合成、分解及調節作用異常,因其特
定酵素不足或缺乏導致肝醣異常儲積在體內組織之中並經教學醫院新陳代謝科專科
醫師診斷確定者。
(五) 威爾遜氏症(Wilson Disease)係指銅代謝異常肝臟無法將銅排出導致銅囤積於肝臟
腦部眼角膜邊緣及其他組織之中並經教學醫院新陳代謝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六) 尿素循環代謝異常症(Urea Cycle Disorders):係指胺基酸代謝異常,因其特定酵素不
或缺乏導致血氨無法轉換尿素產生中毒現並經教學醫院新陳代謝科專科醫師診斷確
定者。
(七) 胱胺酸症(Cystinuria)係指因胱胺基無法被攜帶通過溶小體膜導致胱胺酸囤積在溶小
體而造成腎臟受損,並經教學醫院小兒科或新陳代謝科專科醫師診斷確立者
(八) 黏多醣症(MucopolysaccharidosisMPS):係指黏多醣代謝異常,因其特定酵素不足或
缺乏導致黏多醣囤積在體內組織中並經教學醫院新陳代謝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九) 脂蛋白酵素缺乏症(Lipoprotenin Lipase Difiency)係指脂肪代謝異常,因其特定酵素不
足或缺乏導致其代謝物儲積在體內組織之中並經教學醫院新陳代謝科專科醫師診斷
確定者。
(十) 高胱胺酸尿症(Homocystinuria):係指胺基酸代謝異常,因其特定酵素不足或缺乏,
致高胱胺酸及甲硫胺酸和多種高半胱胺酸的有毒代謝產物囤積體內並經教學醫院新陳
代謝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四、多基因遺傳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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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一) 先天性心臟病(Co ng enit al Heart Disease )係指經教學醫院心臟超音波或心導管檢查並經
教學醫院小兒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列十五疾病之一者:
1. 心室中隔缺損(Ventricul ar Septa l De fect)分隔左右心室的心室中隔在出生後仍殘留孔
道,並因而接受手術治療者。
2. 開放性動脈導管(Pa tent Ductus Arteriosus):嬰兒出生後,連接肺動脈及主動脈的動脈
導管無法關閉並因而接受手術治療者。
3. 心房中隔缺損(Atrial Septal Defect):分隔左右心房的心房中隔在出生後仍殘留孔道並
因而接受手術治療者。
4. 肺動脈瓣膜狹窄(Pulmonary Valve Stenosis):右心室與肺動脈交接處之瓣(肺動脈瓣)
狹窄,造成血液自右心室流出障礙。
5. 主動脈瓣膜狹窄(Aortic Valve Stenosis)左心室與主動脈交接處之瓣膜(主動脈瓣)
窄,造成血液自左心室流出障礙。
6. 法洛氏四合症(Tetralogy of Fallot):合併心室中隔缺損肺動脈瓣膜狹窄,主動脈右移
及右心室肥大四種畸形
7. 大動脈轉位(d - Transposition of Great Arteries):肺動脈及主動脈血管相互移位。
8. 三尖瓣閉鎖不全(Tricuspid Atresia)分隔右心房及右心室之瓣膜發育不全,造成血液
由右心房流至右心室阻滯。
9. 主動脈弓縮窄(Coarctation of Aorta):主動脈血管在主動脈弓處發生狹窄,影響血液循
環。
10. 左心發育不全症(Hypoplastic Left Ventricle)左心臟之主動脈左心室與僧帽瓣等部
發育不全。
11. 右心室發育不全症(H ypop lasti c Rig ht Ve ntricl e):肺動脈閉鎖合併完整的心室中隔及右
心室發育不全。
12. 單心室(Sing le Ventric le)只有單一心室且在其中存在兩個房室瓣或具有大小各一的心
室。
13. 全肺靜脈回流異常(Total Anomalous Pulmonary Venous Return)肺靜脈與右心房異常
接,引發血液回流不正常,造成肺靜脈高血壓者。
14. 永久動脈幹(Truncus Arteriosus)心臟底部所分出的主肺及冠狀動脈被單一主動脈幹所
取代。
15. 右心室雙出口(Double-Ou tlet Righ t Ventri cle ):主動脈及肺動脈同時開口於右心室。
(二) 神經管缺陷
1. 無腦畸形(Anencephaly):係指胎兒出生時出現顱骨、腦膜及頭皮發育缺陷以及腦部發
育不全,並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2. 脊柱裂(Spina Bifida):係指因脊椎圓柱關節缺陷,以致有不同程度的組織自骨裂開處
凸出,並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3. 脊髓脊膜膨出
(Myelomeningocele)係指因脊柱缺陷而導致脊髓及脊膜膨並經腦
神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4. 腦膜膨出(Meningocele):係指因脊柱缺陷,而導致腦膜凸出,並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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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斷確定者。
5. 腦膨出(Encephalocele)係指腦部組織疝脫膨出至顱外並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
者。
(三) 杵狀足(Clubfoot)係指先天性、畸形性或位置性腳踝部位向下且向內側異常彎曲,經
教學醫院小兒科或骨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四) 幽門狹窄(Pyloric Stenosis):係指因幽門肌肉肥大而導致胃部至幽門出口狹窄,並經胃
腸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五) 先天性食道閉鎖合併有或無氣管食道廔管(Oesophageal Atresia and Tracheoesophageal
Fistula):係指先天性食道閉鎖,合併有或無氣管食道廔管,並經胃腸科專科醫師診斷
確定者。
(六) 先天性膽道閉鎖(Biliary Atresia):係指因先天性胎兒發育異常造成膽道阻塞,並經胃腸
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七) 先天性無肛症(Imperforate Anus)係指先天性肛門出口阻塞或缺乏,並經胃腸科專科醫
師診斷確定者。
(八) 唇顎裂(Cleft Lip and Palate)係指上唇及顎部(軟顎或硬顎)癒合不全,經教學醫院整
形外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但不包括單純唇裂。
(九) 先天性耳聾(Congenital Hearing Loss):係指母體感染病毒導致新生兒兩耳先天性耳聾
經教學醫院耳鼻喉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永久無聽力且聽力測驗在七十五分貝dB)以
上者。
(十) 先天性失明(Congenital Blindness):係指新生兒先天性兩眼視力障礙,經教學醫院眼
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其視力永久在萬國視力 0.02 以下者。
五、其他:
(一) 腦性麻痺(Cerebral Palsy):係指胎兒在母體懷孕期間之腦病變或生產時之腦損傷,造
一種慢性非進行性之肌肉張力及神經反射異常,引起運動功能障礙、麻痺或動作不協
調但不包括嬰兒出生後因疾病或傷害所造成者並經教學醫院腦神經科專科醫師診
確定者。
(二) 運動神經元疾病(Spinal Muscular Atrophies):係指一種反覆發作的中樞神經系統進行性
退化疾病而以惡化緩解之交替為特徵致肌體無力與感覺異常經教學醫院電腦斷層
攝影或核磁共振中顯示特定腦部病變者並經教學醫院腦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三) 先天性甲狀腺功能低下(Congenital Hypothyroidism)係指先天缺乏甲狀腺賀爾蒙經治
療六個月後確定需永久定期補充甲狀腺賀爾蒙並經教學醫院內分泌科或小兒科
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四) 纖維性囊腫(Cystic Fibrosis)係指因全面性的外分泌腺體功能不足導致黏膜分泌物的
黏度增加造成外分泌腺管纖維化及囊狀常侵犯胰臟、肺臟、肝臟並影響其功能,
且汗液中氨含量增加,並經教學醫院新陳代謝科或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五) 腎臟發育不全(Renal Dysplasia and Hypoplasia)係指腎臟囊腫導致腎臟發育障礙或先天
性腎臟形狀或位置異常導致發育不全,並經教學醫院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六) 先天複合性免疫缺乏症(Severe Combined ImmunodeficiencySCID)係指先天缺乏體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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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 B 細胞、細胞免疫 T 細胞及 NK 細胞,並經教學醫院小兒科或免疫科專科醫生診
斷確定者。
(七) 先天丙種球蛋白缺乏症(Hypogammaglobulinemia)先天無法製造伽瑪球蛋白,並經教
學醫院小兒科或免疫科專科醫生診斷確定者。
(八) 先天性性別不明(Pseudohermaphroditism)係指因男性賀爾蒙受失調導致睪丸雌性
化,以致無法藉由外生殖器分辨性別,須藉助染色體或分子遺傳學檢查以分辨性別。
(九) 先天性髖關節脫位(Congenital Dislocation of the Hip):係指先天髖關節發育不良而導致
程度不一的髖關節脫位,經教學醫院骨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十) 橫隔膜疝氣(Diaphragamatic Hernia):係指橫隔膜異常開口使得部分腹腔器官位移至
腔,經教學醫院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十一)先天性腦積水(Congenital Hydrocephalus):係指腦脊髓液循環異常導致腦脊髓液淤積於
腦室,經教學醫院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並以植入外插引流管方式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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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繳費率表(女性)
單位:元/每十萬保額
年齡\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16 5,458 4,240
17 5,521 4,292
18 5,585 4,343
19 5,651 4,396
20 5,703 4,441
21 5,755 4,483
22 5,807 4,525
23 5,859 4,570
24 5,913 4,615
25 5,949 4,645
26 5,980 4,674
27 6,010 4,701
28 6,044 4,731
29 6,079 4,759
30 6,108 4,789
31 6,183 4,818
32 6,217 4,849
33 6,253 4,879
34 6,290 4,911
35 6,343 4,958
36 6,392 4,977
37 6,432 4,983
38 6,500 4,988
39 6,569 4,992
40 6,649 4,996
半年繳=年繳×(保額/10)×0.52 月 繳=年繳×(保額/10)×0.088
季 繳=年繳×(保額/10)×0.262
四捨五入取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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