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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全球人壽萬利萬能保險(101)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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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L 全球人壽萬利萬能保險(101)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滿期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網址:http://www.transglobe.com.tw
免費申訴電話:0800-000-662
傳真:02-2506-1719
電子信箱(E-mailwebmaster@transglobe.com.tw
備查文號:(99)華壽商三字第 0970
備查日期: 99 5 21
核准文號:金管保壽字 10202542631
核准日期:102 3 20
備查文號:全球壽(商研)字第 1020330001
備查日期:102 3 30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險費:係指依據保險金額及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之性別、投保年齡、預定利率、預定
險發生率、預定附加費用率及預定繳費期間等因素所決定的數額。
二、增額保險費:係指要保人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於基本保險費以外所繳付之保險費。
三、保險費:係指基本保險費及增額保險費之總和。
四、已繳保險費:係指累計所繳保險費扣除依第二十二條約定累計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五、保險金額:係指「已繳保險費」乘以附表一「保額保費比率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金額。如
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六、保費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相關費用。計算公式為繳交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二「保費費
率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七、投保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八、保險年齡: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自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九、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之日者,指該月
末日。
十、危險保額:係指保險金額扣除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
十一、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保障所需的成本。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
人的性別、體況、扣除保險成本當時之保險年及危險保額計算按月收取之。該項成本(詳附
三)於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價值準備金中扣除之。
十二、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保單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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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金之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運用本商品隔資產之報酬率及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且不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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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
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
責任。
保險費繳交之限制
第五條:
本契約保險金額除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合下列規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保險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五。
二、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
三、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零五
前項比率,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本契約應符合之最低比率,並依下列繳費方式
定:
一、定期定額繳費:於本公司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重新計算,其含當次繳費後之比率,不得低
當時本契約應符合之最低比率。
二、彈性繳費:於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其含當次繳費後之比率,不得低於當時本契
應符合之最低比率。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僅繳費別為彈性繳者適用)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的保險費可彈性繳納,但累積已繳保險費不得超過本公司之規定,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
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並交付開發之憑證。
時,本公司應以書面催告要保人交付基本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以及交付寬限期間欠繳
保險成本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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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險成本及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成本,以
仍依約定扣除保險成本。
本契約因第二十三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
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間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變更
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本公
僅退還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金額,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
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知送達受益人。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與計算
第九條:
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以書面郵遞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一、前一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並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本契約生效日前一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零。
二、加上該保單年度各次基本保險費及增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剩餘金額並加計該保單年度各
繳費至保單年度末之實際經過日數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三、扣除該保單年度要保人各次依第二十二條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總和,並扣除各次申請至
單年度末之實際經過日數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四、扣除該保單年度每保單週月日應扣除之保險成本總和,並扣除該保單年度各保單週月日至保單
度末之實際經過日數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契約的終止
第十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解約金為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之金額
其解約費用計算方式如附表四。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
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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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扣除之保險成本,本公司仍得予
扣除。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在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
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下列三款方式計算所得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前一保單週月日計算之危險保額。
二、身故當日計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公司已收取屬身故日後之未到期保險成本。
受益人依第十七條規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二十八條所約定之時效,則本公司根據檢齊申
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退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若身故日後有依第二十二條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要保人應將該筆已領金額歸還本公司。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五所列之完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依下列
款方式計算所得之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診斷確定日前一保單週月日計算之危險保額。
二、診斷確定當日計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公司已收取屬診斷確定日後之未到期保險成本。
受益人依第十八條規定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二十八條所約定之時效,則本公司根據檢
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退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若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後有依第二十二條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將扣除申請之減少保單價
準備金金額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六條: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八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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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
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依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
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
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成本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之保險成本或保險單借款
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就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餘額之範圍內,提出申請減少
保單價值準備金,但每次減少之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一萬元且減少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
一萬元。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部分視為契約之終止,其解約金依第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且已繳
險費同比例減少,保險金額將依本契約第二條第五款之規定重新計算。
要保人自第二保單年度起,每年依第一項約定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其申請減少的金額在前一保
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百分之十範圍內,本公司不扣除解約費用,超過部分仍依第十條第三項約
扣除解約費用。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
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九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
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
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單
第二十四條: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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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已超過本公司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本契約無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予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扣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扣部分的保險成本。但在發生保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按原扣除保險成本與應扣除保險成本的比例提
危險保額,而不退還溢扣除部分的保險成本。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扣除保險成本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
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扣除保成本與應扣除保險成本的比例減少危險保額,
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或保險成本,其
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六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
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
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八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九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六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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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保額保費比率表
被保險人投保年齡 15 足歲-40 歲以下 41 歲以上-70 歲以下 71 歲以上
比率 155% 130% 105%
附表二:保費費用率表
保單年度 基本保險費費用率 增額保險費費用率
1 3% 3%
2 3% 3%
3 3% 3%
4 3% 3%
5 3% 3%
6 3% 3%
註:保費費用=保險費×保費費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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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全球人壽萬利萬能保險(101)每月保險成本表
單位:元/每萬危險保額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15 0.29 0.15 39 1.74 0.63 63 11.42 5.46
16 0.38 0.17 40 1.88 0.69 64 12.48 6.02
17 0.45 0.19 41 2.02 0.74 65 13.67 6.66
18 0.49 0.20 42 2.20 0.79 66 14.91 7.41
19 0.51 0.21 43 2.40 0.86 67 16.25 8.29
20 0.52 0.21 44 2.62 0.93 68 17.77 9.30
21 0.53 0.22 45 2.85 1.03 69 19.47 10.45
22 0.56 0.23 46 3.10 1.13 70 21.30 11.73
23 0.59 0.25 47 3.36 1.24 71 23.30 13.14
24 0.64 0.27 48 3.65 1.36 72 25.43 14.61
25 0.68 0.30 49 3.97 1.50 73 27.74 16.27
26 0.74 0.31 50 4.28 1.66 74 30.22 18.13
27 0.77 0.31 51 4.60 1.84 75 32.90 20.22
28 0.80 0.32 52 4.95 2.01 76 35.76 22.57
29 0.84 0.33 53 5.29 2.18 77 38.86 25.17
30 0.88 0.33 54 5.63 2.34 78 42.22 28.06
31 0.94 0.35 55 5.99 2.52 79 45.91 31.23
32 1.01 0.37 56 6.41 2.73 80 49.95 34.69
33 1.09 0.40 57 6.93 3.00 81 54.38 38.51
34 1.18 0.44 58 7.57 3.34 82 59.14 42.70
35 1.28 0.47 59 8.37 3.72 83 64.34 47.33
36 1.38 0.50 60 9.12 4.15 84 69.88 52.42
37 1.50 0.53 61 9.73 4.57 85 75.88 58.02
38 1.62 0.58 62 10.49 4.99
註:此保險成本表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
(100% 2011TSO)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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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解約費用率表
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
1 4%
2 3%
3 2%
4 1%
5 0%
6 0%
註:解約費用=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費用率
附表五:完全殘廢項目表(全殘廢等級適用)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
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掫取或吞嚥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有三種以
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維持生命必須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全球人壽萬利萬能保險(101)基本保險費費率
單位:元/每萬保險金額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15 1,650 1,650 39 1,650 1,650 63 1,750 1,700
16 1,650 1,650 40 1,650 1,650 64 1,750 1,700
17 1,650 1,650 41 1,650 1,650 65 1,750 1,700
18 1,650 1,650 42 1,650 1,650 66 1,800 1,750
19 1,650 1,650 43 1,650 1,650 67 1,800 1,750
20 1,650 1,650 44 1,650 1,650 68 1,800 1,750
21 1,650 1,650 45 1,650 1,650 69 1,800 1,750
22 1,650 1,650 46 1,650 1,650 70 1,800 1,750
23 1,650 1,650 47 1,650 1,650 71 1,900 1,800
24 1,650 1,650 48 1,650 1,650 72 1,900 1,800
25 1,650 1,650 49 1,650 1,650 73 1,900 1,800
26 1,650 1,650 50 1,650 1,650 74 1,900 1,800
27 1,650 1,650 51 1,700 1,650 75 1,900 1,800
28 1,650 1,650 52 1,700 1,650 76 2,000 1,880
29 1,650 1,650 53 1,700 1,650 77 2,000 1,880
30 1,650 1,650 54 1,700 1,650 78 2,000 1,880
31 1,650 1,650 55 1,700 1,650 79 2,100 1,950
32 1,650 1,650 56 1,700 1,670 80 2,100 1,950
33 1,650 1,650 57 1,700 1,670
34 1,650 1,650 58 1,700 1,670
35 1,650 1,650 59 1,700 1,670
36 1,650 1,650 60 1,700 1,670
37 1,650 1,650 61 1,750 1,700
38 1,650 1,650 62 1,750 1,700
全球人壽萬利萬能保險(101)每月保險成本表
單位:元/每萬危險保額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15 0.29 0.15 39 1.74 0.63 63 11.42 5.46
16 0.38 0.17 40 1.88 0.69 64 12.48 6.02
17 0.45 0.19 41 2.02 0.74 65 13.67 6.66
18 0.49 0.20 42 2.20 0.79 66 14.91 7.41
19 0.51 0.21 43 2.40 0.86 67 16.25 8.29
20 0.52 0.21 44 2.62 0.93 68 17.77 9.30
21 0.53 0.22 45 2.85 1.03 69 19.47 10.45
22 0.56 0.23 46 3.10 1.13 70 21.30 11.73
23 0.59 0.25 47 3.36 1.24 71 23.30 13.14
24 0.64 0.27 48 3.65 1.36 72 25.43 14.61
25 0.68 0.30 49 3.97 1.50 73 27.74 16.27
26 0.74 0.31 50 4.28 1.66 74 30.22 18.13
27 0.77 0.31 51 4.60 1.84 75 32.90 20.22
28 0.80 0.32 52 4.95 2.01 76 35.76 22.57
29 0.84 0.33 53 5.29 2.18 77 38.86 25.17
30 0.88 0.33 54 5.63 2.34 78 42.22 28.06
31 0.94 0.35 55 5.99 2.52 79 45.91 31.23
32 1.01 0.37 56 6.41 2.73 80 49.95 34.69
33 1.09 0.40 57 6.93 3.00 81 54.38 38.51
34 1.18 0.44 58 7.57 3.34 82 59.14 42.70
35 1.28 0.47 59 8.37 3.72 83 64.34 47.33
36 1.38 0.50 60 9.12 4.15 84 69.88 52.42
37 1.50 0.53 61 9.73 4.57 85 75.88 58.02
38 1.62 0.58 62 10.49 4.99
註:此保險成本表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
(100% 2011TSO)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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