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商品無解約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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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全球人壽美元躉繳即期年金保險係提供本公司除年金保險外且以美元收付之人身保險契(附)約(以下簡稱原
契約)之受益人或要保人,以原契約全部或部分之保險金或解約金,作為躉繳保險費,並以本人為要保人及被
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購買之用。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
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本
契約之「保證期間」如附表一「年金給付保證期間表」。
二、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其金額係以躉繳保
險費乘以附表二「年金給付率表」所得之數值。
三、本契約所稱「年金給付週期」係指本公司給付年金金額之間隔週期。年金給付週期依要保人於要保書之
指定,分為年給付型、半年給付型、季給付型與月給付型,一經指定不得變更。
四、本契約所稱「年金給付日」依年金給付週期定義如下:
(一)年金給付週期為年給付型者,為本契約生效日及其後每屆滿十二個月之相當日。
(二)年金給付週期為半年給付型者,為本契約生效日及其後每屆滿六個月之相當日。
(三)年金給付週期為季給付型者,為本契約生效日及其後每屆滿三個月之相當日。
(四)年金給付週期為月給付型者,為本契約生效日及其後每屆滿一個月之相當日。
上述四種年金給付週期之年金給付日,若在該月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之最後一日。
五、本契約所稱「滿期日」依年金給付週期定義如下:
(一)年金給付週期為年給付型者,為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二)年金給付週期為半年給付型者,為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後屆滿六個月之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