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的「保單帳戶價值」已逾年領等值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保單帳戶
價值」,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本公司給付「年金金額」或依本條第三項規定給付「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時,如有「匯款相
關費用」,應由受益人負擔;依本條第四項規定返還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時,如有「匯款相關費用」,
應由要保人負擔,其「匯款相關費用」詳如【附件一】。
本公司將於每次給付「年金金額」時,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各「投資標的」當期應給付金額。
第十四條【非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標的的增加、關閉及終止】
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得依下列方式調整非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標的」:
一、增列新的「投資標的」。
二、關閉特定之「投資標的」:此特定之「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即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本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
或備查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若關閉特定之「投資標的」發生於「年金累積期間」,要保人應於接
獲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欲變更之「投資標的」及分配比例。逾期未回覆時,本公司得逕剔除該
關閉之「投資標的」後,就要保人所指定之其餘「投資標的」(不含結構型債券)之「投資分配比例」重新計
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來「投資分配比例」之依據。如要保人未指定其餘「投資標的」(不含結構型債券)
者,本公司將尚未投入該「投資標的」之續期「淨保險費」及該「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依第四條約定之匯率轉
換為等值之「約定外幣」存放至與「約定外幣」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三、終止特定之「投資標的」:本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一)若終止特定之「投資標的」發生於「年金累積期間」,要保人應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
欲變更之「投資標的」及分配比例。逾期未回覆時,本公司得逕剔除該終止之「投資標的」後,就要保人所
指定之其餘「投資標的」(不含結構型債券)之「投資分配比例」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終止之「投
資標的帳戶價值」的轉換以及未來「投資分配比例」之依據。如要保人未指定其餘「投資標的」者,本公司
將尚未投入該「投資標的」之續期「淨保險費」及該「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依第四條約定之匯率轉換為等值
之「約定外幣」存放至與「約定外幣」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二)若終止特定之「投資標的」發生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應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欲變
更之「投資標的」及其分配比例。逾期未回覆時,本公司得逕剔除該終止之「投資標的」後,就要保人所指
定之其餘「投資標的年金單位數」與「投資標的年金單位價值」乘積,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終止之
標的帳戶價值的轉換之依據。如要保人未有指定其餘「投資標的」者,處理方式依本公司之規定。
非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標的」發行機構不接受特定非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標的」之申購時,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
資標的」發行機構書面通知之翌日起算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接獲通知後於指定期限內,以
書面回覆本公司欲變更之「投資標的」及分配比例。逾期未回覆時,本公司得逕剔除該「投資標的」後,就要保人
所指定之其餘「投資標的」(不含結構型債券)之「投資分配比例」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來「投資分配
比例」之依據。如要保人未指定其餘「投資標的」(不含結構型債券)者,本公司將尚未投入該「投資標的」之續
期「淨保險費」及該「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依第四條約定之匯率轉換為等值之「約定外幣」存放至與「約定外幣」
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中。若本公司接獲要保人書面回覆前,前述該「投資標的」不接受申購情形已解除,本公司將
其後之續期「淨保險費」依要保人原約定之「投資分配比例」分配至該「投資標的」,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因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項情形發生之轉換,本公司不計入轉換次數,亦不收取轉換費用。
第十五條【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得以書面申請將特定「投資標的」或「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之部分或全部帳戶價值及部分或全部「投資標
的年金單位數」轉換至其他可供投資分配之「投資標的」,但不得申請轉入已逾募集期間之結構型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