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 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三) 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保單管理費;
(四) 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之新臺幣貨幣帳戶年利率,逐日以日
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三、本契約所稱「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四、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二。
十五、本契約所稱「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
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六、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
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七、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
期間內,其價值計算方式如下:
(一) 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 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各該投資標的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加計下列二者之每日淨額,並以
該投資標的每月宣告利率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之本利和。
1.
該投資標的之投入金額;
2.
該投資標的之減少金額。
十八、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
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
二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十九、本契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
該月之末日。
二十、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一、本契約所稱「投資獲利金額」係指保單帳戶價值扣除累計已繳之保險費,並扣除本公司累計已給付之
加值回饋金之餘額,且其值不低於零。
二十二、本契約所稱「匯率參考機構」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
保人。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次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第一次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