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人壽旅行平安保險海外旅行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
(本條款需經附加始生效力) 海外旅行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第一條【海外旅行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臺、澎、金、馬以外地區罹患疾病須住院醫療者,本公司將在被保險人住院
第一日起,對所發生之住院醫療費用負給付責任,惟應受下列之限制:
(一) 本公司之給付責任為被保險人依本附加條款規定之住院醫療費用,該費用係指自首次住院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內所實際發生之住院醫療費用者。
(二) 本公司負擔之疾病住院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不超過本保險單要保書所載之「海外旅行疾病住院醫療保險
金限額」。
(三) 「住院」係指在合法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而醫院的定義是:「合法經營之公立或私立醫院,該醫院專以
照顧及治療傷害或疾病之病人為目的,而非作為休養、靜養或戒酒、戒毒等類似之醫療處所者」。
(四) 住院醫療費用係指救護車費、病房費、膳食費、手術費、診療費、檢驗費、治療材料、護理費(特別
護士費除外)及醫療器具使用費。
(五) 本公司不承保亦不理賠因下列各項疾病或原因所生之住院醫療費用:
1.在本保險生效前一百八十日以內被保險人曾接受診斷或治療之疾病,但已痊癒者,不在此限。
2.精神病或精神分裂、酒精中毒、吸食毒品、肺結核病、性病或後天免疫症候群疾病(AIDS)。
3.牙科治療、美容手術、外科整形或任何挑選手術或先天性疾病。
4.一般體格檢查、療養、特別護理或靜養。
5.扁桃腺、腺狀腫、疝氣、女性生殖器官之疾病等外科手術、及器官捐贈或移植之手術。
6.因本契約條款第八條及第九條除外責任致成傷害或疾病
7.因意外傷害事故受傷或致成之疾病,須住院治療者。
8.懷孕、流產或分娩(含剖腹生產)及其所引致之併發症或節育手術。
被保險人搭乘民航船機赴海外旅行者,不論該船機是否停靠或航行於臺、澎、金、馬地區,如被保險人於
船機上發生前項事故,亦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條【海外旅行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倘被保險人因疾病發生之住院費用中,已獲得社會保險給付者,本公司僅給付其差額。
本附加條款之各項給付於被保險人生存者,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於被保險人死亡者,給付與受益人。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儘速提出下列文件申請「海外旅行疾病住院醫療保
險金」:
(一)申請書。
(二)保險單。
(三)被保險人於臺、澎、金、馬以外地區發生疾病之住院診斷證明。
(四)各項費用收據正本。
第三條【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與本契約條款之規定有抵觸者,適用本附加條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