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停售)全球人壽新收入保障定期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1 頁,共 14 銷售日期:104 11 2
全球人壽新收入保障定期保險
一、
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
()
契約撤銷權( 3 )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
( 4 6 條至第 8 10 13
14 條、第 17 條、 22 )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5 條、第 13 14 )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9 )
()
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
( 11 條、第 12 條、第 15 條、第 16 )
()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 17 條、第 18 )
()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20 條、第 21 )
()
保險單借款( 22 )
()
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 25 條、第 26 )
()
請求權消滅時效( 27 )
2 頁,共 14 銷售日期:104 11 2
備查文號:全球(商研)字第 1041120001
備查日期:104 11 20
全球人壽新收入保障定保險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健康險部分費率之計算已考慮脫退因素,故無解約金。」
「本商品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0-662
本公司傳真02-2506-1719
電子信箱(E-mail)webmaster@transglobe.com.tw
本公司網址http://www.transglobe.com.tw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
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契約所稱「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記載本契約之繳費年期。
二、本契約所稱「滿期日」係指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之日。
三、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記載之本契約保險金額,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有變更保險金
額者,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四、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五、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六、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三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
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3 頁,共 14 銷售日期:104 11 2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
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三級殘廢程度之一者,
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
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
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
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依下列二款方式處理:
一、若要保人不同意自動墊繳,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
翌日起停止效力
二、若要保人同意自動墊繳,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
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其應繳的保險費
及利息,使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
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
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三十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
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及附加
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
附約之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八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
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4 頁,共 14 銷售日期:104 11 2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
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
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
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
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
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
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
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如有為隱匿或遺漏
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已
交付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
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已身故,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條【契約的終止
受益人未曾申領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保險金者,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
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
單解約金表。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
5 頁,共 14 銷售日期:104 11 2
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
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
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已領
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
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三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且不退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
費,要保人亦不需再負繳交續期保險費之責任:
一、身故當時:按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身故日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至滿期日前一日:每月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受益人得就前項第二款申請一次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保單面頁所載之本商品預定利率。本公司一
次提前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受益人在第一項第二款給付期間身故者,尚未領取之各期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前項一次提前給付之計算方
式,一次提前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契約以精障礙其他智缺致不辨識其行或欠其辨而行之能者為
人,其按本條第一項給付之身故保險金總和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
過訂本契遺產贈與法第七條遺產喪葬費扣額之,其過部本公不負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
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四條【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人於約有期間因第條約疾病傷害致成表所一級至第級殘程度
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殘廢保險金,且不退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要保人亦不需再負繳交續期
保險費之責任:
一、殘廢診斷確定日時:按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殘廢保險金。
二、殘廢診斷確定日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至滿期日前一日:每月按保險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
受益人得就前項第二款申請一次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保單面頁所載之本商品預定利率。本公司一
次提前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受益人在第一項第二款給付期間身故,尚未領取之各期殘廢保險金,本公司按前項一次提前給付之計算方
式,一次提前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按第一項第一款給付殘廢保險金後,除依第二款約定每月給付殘廢保險金外,不另負其他殘廢保險金
及身故保險金給付之責任。
6 頁,共 14 銷售日期:104 11 2
第十五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六條【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
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
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七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
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殘廢,本公司不負給付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八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
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十九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
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7 頁,共 14 銷售日期:104 11 2
第二十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若受益人未曾申領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保險金時,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的保險金額為準。
第二十一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若受益人未曾申領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保險金,要保人得
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
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
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
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二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若受益人未曾申領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保險金,要保人得
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5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
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
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一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以本契約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要保人可選擇向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或至本公
司網站查詢,本公司變更網址時,將另行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三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四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日起開
始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
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
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
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要保人不得要求補
繳短繳的保險費。
8 頁,共 14 銷售日期:104 11 2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
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
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
約受益人。
本條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
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
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9 頁,共 14 銷售日期:104 11 2
【附表】殘廢程度表
項目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神經障害
(註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包括植物人狀態或
切呼吸器輔助,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
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
密照護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須長期臥床或無法
行翻身,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
活動之一部分須他人扶助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作能力,
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視力障害
(註2)
雙目均失明者。
咀嚼吞嚥及
言語機能障
害(註3)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胸腹部臟器
機能障害
(註4)
作,經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作,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膀胱機能障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上肢缺損障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手指缺損障
(註5)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上肢機能障
(註6)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
者。
下肢缺損障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下肢機能障
(註7)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失機
能者。
10 頁,共 14 售日期:104 11 2
註1:
1-1.於審定「神經障害等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
報告(如簡式智能評估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床失智評估量表CDR)、
神經電生理檢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資料為依據,必要時保險人得另
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2)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障害、意
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
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3級。
(3)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
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應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如障
害同時併存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
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
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1-1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
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3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
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第
3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
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1-1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
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註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2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暗或辨眼
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3:
3-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
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
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1 頁,共 14 售日期:104 11 2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3-2言語機能障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3-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
定等級。
註4:
4-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上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4-2.
1.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肺臟、食道、胃、肝臟、胰臟、小腸、大腸、腎
臟、腎上腺、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2.前述「二分之一以上」之認定標準於對稱器官以切除一側,肺臟以切除二葉為準。
4-3.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
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4-4.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寇克氏囊與輸
尿管造口術)
註5:
5-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5-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5-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分仍
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分不予計入。
註6:
6-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2 頁,共 14 售日期:104 11 2
6-2.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6-3.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註7:
7-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註8:
8-1.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
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13 頁,共 14 售日期:104 11 2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足骨
手骨
14 頁,共 14 售日期:104 11 2
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下肢:
左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度
關節活動
(正常135
右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度
關節活動
(正常135
左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
(正常140
右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
(正常140
左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度
背屈
(正常20度
關節活動
(正常65度
右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度
背屈
(正常20度
關節活動
(正常65度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
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左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
後舉
(正常60度
關節活動
(正常240
右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
後舉
(正常60度
關節活動
(正常240
左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
(正常145
右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
(正常145
左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度
背屈
(正常70度
關節活動
(正常150
右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度
背屈
(正常70度
關節活動
(正常150
單位: /每千元保險金額
繳費期間 繳費期間
年齡 年齡
16 161 182 209 236 278 16 136 140 150 166 191
17 168 192 222 251 296 17 139 144 154 174 201
18 172 202 234 265 315 18 141 147 158 182 211
19 175 211 246 281 335 19 143 150 163 191 223
20 179 221 259 298 357 20 145 154 168 200 235
21 180 222 264 307 373 21 146 155 170 204 241
22 181 224 269 318 391 22 147 157 173 209 248
23 183 228 277 331 411 23 148 159 177 214 256
24 184 233 285 345 432 24 149 161 181 220 264
25 186 238 294 360 454 25 150 163 184 227 274
26 188 244 304 376 479 26 151 165 188 234 284
27 190 250 314 393 504 27 152 167 193 242 296
28 193 258 327 412 532 28 153 171 200 252 309
29 195 267 341 433 562 29 154 176 208 263 324
30 198 278 357 457 595 30 155 182 217 277 341
31 207 291 379 486 635 31 156 186 226 290 360
32 218 307 403 517 678 32 158 191 236 306 382
33 229 323 430 551 724 33 160 197 248 322 405
34 241 341 458 587 773 34 162 203 261 341 430
35 254 361 488 625 826 35 166 211 275 360 458
36 268 382 520 666 883 36 170 220 291 382 488
37 283 404 553 710 944 37 174 230 308 406 521
38 299 428 589 756 1,009 38 179 241 326 432 558
39 317 453 627 806 1,079 39 185 254 346 461 597
40 336 480 668 860 1,155 40 191 268 368 492 641
41 362 516 718 926 41 202 286 393 524
42 389 555 771 998 42 214 306 421 559
43 419 596 828 1,075 43 228 328 452 597
44 451 639 889 1,159 44 243 353 485 640
45 484 685 954 1,249 45 260 379 522 687
46 518 734 1,024 46 278 408 561
47 554 786 1,099 47 297 439 604
48 592 841 1,180 48 317 472 651
49 631 900 1,267 49 338 508 702
50 672 963 1,360 50 361 548 759
51 716 1,037 51 382 590
52 764 1,116 52 405 636
53 815 1,204 53 430 686
54 872 1,300 54 458 742
55 936 1,408 55 489 805
56 1,008 56 525
57 1,088 57 566
58 1,176 58 611
59 1,271 59 660
60 1,371 60 714
註:採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者或符合集體彙繳保件者,另享有費率折扣,相關費率折扣資訊請至本公司網站 (http:// www.transglobe.com.tw/)查詢。
20年期
25年期
30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25年期
30年期
全球人壽新收入保障定期保險
總保費費率表
(一般件,無保險費折扣)
10年期
15年期

沒有「全球人壽新收入保障定期保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保險比較
0

ㄧ 最多以8張商品為限 ㄧ

商品所屬公司

全球人壽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