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全球人壽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核准文號: 台財保字第 0900710419 號函
核准日期: 90 12 14
核准文號: 台財保字第 0900713386 號函
核准日期: 91年1月28日
全球意外傷害失能保險 給付項目:
附約條款 失能保險金
本條款需有投保且在有效期間內,始具效力
第一條【附約之訂定及構成】
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名詞定義】
「傷害」: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以下簡稱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導致之傷害。所謂意外傷害事
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醫師」: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設備之公、私立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靜養等
或類似之醫療處所。
「失能」: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在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經醫師診治後,依照被保險人當時身體狀
況,不能從事依其教育程度、技能訓練或經驗所得從事之工作以獲致報酬之情形,或符合主契約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免責期間」:係指被保險人在失能發生之日起算,繼續達十四日之期間而言;於此期間,本公司不給付失能保險金。
「失能中止」:係指被保險人之失能狀態與前述失能定義不符或死亡之情形而言。
「報酬」:係指被保險人之工資、薪金、佣金、營利所得等一切因提供體能或心智上之勞務而獲得之對價。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有效期間】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保險期間屆滿日。
本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之當日午夜十二時起生效,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保險期間屆滿日。
第四條【附約的續保】
本附約續約時之保險期間為一年,於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十五日前,要保人得繳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續保
之始期以原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開始日。被保險人得續保至年滿六十四歲之保單週年日,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前項續約保
險費,應以續約時被保險人的職業及當時所屬年齡層為基礎,按當時主管機關所核定的費率計算,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續保保險費,
本附約自續保開始日起自動終止。
第五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本附約第二期以後的分期或續保保險費,應與主契約的保險費一併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
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通知要保人
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零時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依照主契約「保險費的
墊繳」條款之約定,本公司應自動墊繳主契約及本附約之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主契約及本附約繼續有效。此項墊繳的利息,自寬限
期終了的翌日起,按繳息當時本公司核定的利率計算。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主契約保單價值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附約的效力併同主契約的效力即行終止。
第七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失能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的約
定,給付失能保險金。
第八條【失能保險金的給付與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七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自免責期間終了之翌日起,每滿一個月,本公司按本附約保
險金額給付失能保險金;但未滿一個月者,以三十日為一個月,按比例給付之,直到失能中止。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之任何一次失能給付至本附約所記載之給付期限屆滿時,本公司不再給付且本附約即行終止。
前項本附約所記載之給付期限,若被保險人致成失能時,是發生於六十三歲之前,則給付期限不得超過六十五歲為準;但被保險人致
成失能時,是發生於六十三歲之後,則給付期限改以二年為準。
被保險人在本公司或其他保險機構投保與本附約性質相同或相似之失能保險時,如被保險人所有的失能保險金額總額大於保險事故發
生前連續十二個月之每月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則本附約之失能保險金以下列方式調整:
每月失能保險金等於保險事故發生前連續十二個月之每月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除以被保險人所有失能保險金額總額後再乘以本附約
保險金額。失能保險金經調整後其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將比例無息退還當年度已交付之保險費。
前項「保險事故發生前連續十二個月之每月平均報酬」係依被保險人申請給付時所提供之所得證明計算,如未能提出證明時,則以被
保險人投保本附約時提供給本公司之所得資料為計算依據。
第九條【失能次數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而致二次以上之失能時,如前次失能中止與後次復發之間隔未超過九十日者,
其給付期限之計算均視為同一次失能辦理。
第十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之一致成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要保人的故意行為致被保險人傷害而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失能保險金。
第十一條【除外責任﹝期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期間,致成失能時,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第十二條【附約的停效與復效】
主契約效力停止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申請主契約復效時,或在主契約仍有效力時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繳付按日數比例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惟本附約停效期間發生的
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第十三條【附約的無效】
本附約訂立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已知保險事故發生者,本附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保險費。
第十四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而且不退還已交付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
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附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開
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已身故,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
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五條【附約之終止】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 要保人申請終止主契約或本附約時。
二、 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保險時。本附約依前項約定終止時,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已交付未滿期之保險
費。
第十六條【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
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就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
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
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本附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被保
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
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概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七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七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失能發生後十日內將
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
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八條【保險金的受益人及申請手續】
本附約的受益人為主契約被保險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倘主契約被保險人因身故而導致失能中止時,最後一期之失能保險
金由主契約的受益人受領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 醫院之診斷書。若被保險人失能達三個月以上,應每三個月檢送診斷書。
本公司認為有調查需要時,被保險人應書面同意本公司向醫院查證其病歷抄(影)本或詢問其主治醫師。如有必要,並得要求被保險
人至本公司認可的醫院或醫師接受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九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
達要保人。
第二十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一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二十二條【管轄法院】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全球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附約-ADR
總保費費率表
單 位:元 / 每萬元保額
職業類別
年齡
1 2 3 4
2 年期
20-64 784 980 1,176 1,764
5 年期
20-64 908 1,135 1,362 2,043
20-39 1,376 1,720 2,064 3,096
40-49 1,232 1,540 1,848 2,772
50-59 1,126 1,408 1,689 2,534
65
60-64 896 1,086 1,304 1,955

沒有「全球人壽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附約」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全球人壽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