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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全球人壽安心久久終身保險(10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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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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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 全球人壽安心久久終身保險(101A)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生存保險金、重大疾病保險金
及完全殘廢豁免保險費)
內容摘要
一、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三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
十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九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八
條至第二十二條)
(六)除外責任與受益權之喪失(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二十六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二十七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三十二條)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險健康險部分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險無減額繳清保險、無展期定期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網址:http://www.transglobe.com.tw
免費申訴電話:0800-000-662
申訴傳真:02-2506-1719
電子信箱E-mailwebmaster@transglobe.com.tw
備查文號:(101)華壽商二字第 0116
備查日期:101 1 20
核准文號:金管保壽字 10202542631
核准日期:102 3 20
備查文號:全球壽(商研)字第 1020330001
備查日期:102 3 30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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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
有專科醫師證書者。
本契約所稱「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日起九十天後或復效日起初次罹患下列各疾病。但
被保險人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六款所稱癱瘓、或須接受第七款所稱之重大器官
移植手術,不受前述九十天之限制
一、心肌梗塞: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之異常增高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係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
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
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
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
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
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五、癌症: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及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
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下列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六、癱瘓: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
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係指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為基礎,依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及實際
繳別,計算已繳保險費所得之金額總和。
契約撤銷權
第三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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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四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生存或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
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七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
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
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
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保險
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
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
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八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
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約定之保
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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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九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
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
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十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
表如保險單內頁之主要利益摘要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
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
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險人還時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
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
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辦
理:
一、如於繳費期間內,本公司依保險金額自投保始期起,每年以單利 10%逐年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
時保單年度末之增值後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退回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未到
期保險費,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如於繳費期滿後,本公司依保險金額自投保始期起,每年以單利 10%逐年計算至繳費期滿當時
單年度末之增值後金額之 50%,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
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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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
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
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滿之日生存而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依保險金額自投保始期每年以單利 10%
逐年計算至繳費期滿當時保單年度末之增值後金額之 50%,給付「生存保險金」,本契約繼續有效
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自投保始
每年以單利 10%逐年計算至被保險人罹患「重大疾病」當時保單年度末之增值後金額,給付「重大疾病
保險金」,另退回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滿後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自投保始
每年以單利 10%逐年計算至繳費期滿當時保單年度末之增值後金額之 50%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完全殘廢豁免保險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各款完全殘廢之一時,本公司
自本契約次期繳費日起豁免未到期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被保險人所致完全殘廢項目如符
合第二條「重大疾病」之定義者,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重大疾病保險
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豁免保險費後,即不得變更本契約的險種、保險金額及繳費年期
保險給付之限制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如同時或先後符合本契約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約定之保險金給付申領條件,本公司僅給付一項
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八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第十九條: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
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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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申領「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醫療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五、如屬癌症者,應加附癌症診斷證明文件及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足以證明為罹患「
症」之相關檢驗報告。
完全殘廢豁免保險費的申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申請「完全殘廢豁免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豁免保險費申請書。
要保人申請完全殘廢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
調閱其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三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
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退還「所繳保險
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第十六條「完全殘廢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成完全殘廢。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拒補或越獄致成完全殘廢。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五條「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二十四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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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
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
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
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
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比率,因借款當日之保單年度而有不同,詳如附表二。未償還之借款本
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
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八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後亦
同。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前項第一款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公司公告的本保單辦理保險
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條:
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
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
批註書。
變更住所
第三十一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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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三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四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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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完全殘廢項目表
項目
雙目均失明者。(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齒舌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
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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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保險單借款金額上限表
借款當日之保單年度 保險單借款金額上限
1 或第 2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 70%
3 或第 4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 75%
5 或第 6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 80%
7 或第 8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 85%
自第 9 保單年度(含)起 保單價值準備金 90%
年繳費率表(男性)
單位:元/每萬保額
年繳費率表(女性)
單位:元/每萬保額
10
年期
20
年期 年齡\年期
10
年期
20
年期
1,300 939 0 1,274 938
1,305 945 1 1,278 943
1,312 950 2 1,284 948
1,317 956 3 1,290 953
1,323 961 4 1,296 958
1,330 967 5 1,301 960
1,337 973 6 1,308 963
1,345 980 7 1,315 969
1,352 986 8 1,322 974
1,360 993 9 1,329 981
1,368 999 10 1,336 981
1,376 1,000 11 1,343 983
1,384 1,007 12 1,350 989
1,393 1,014 13 1,358 996
1,402 1,022 14 1,365 1,003
1,410 1,029 15 1,373 1,010
1,420 1,036 16 1,381 1,010
1,429 1,043 17 1,389 1,017
1,437 1,051 18 1,397 1,024
1,446 1,059 19 1,406 1,031
1,455 1,066 20 1,414 1,039
1,465 1,068 21 1,423 1,040
1,474 1,077 22 1,432 1,047
1,484 1,085 23 1,442 1,056
1,494 1,094 24 1,451 1,063
1,504 1,102 25 1,461 1,072
1,515 1,112 26 1,470 1,080
1,526 1,121 27 1,481 1,090
1,537 1,130 28 1,491 1,098
1,548 1,141 29 1,502 1,108
1,560 1,151 30 1,513 1,117
1,572 1,162 31 1,524 1,121
1,584 1,172 32 1,536 1,131
1,597 1,184 33 1,547 1,141
1,610 1,196 34 1,559 1,152
1,622 1,208 35 1,572 1,163
1,636 1,220 36 1,583 1,174
1,651 1,234 37 1,597 1,185
1,665 1,247 38 1,609 1,198
1,679 1,261 39 1,623 1,210
1,694 1,275 40 1,636 1,221
1,710 1,291 41 1,650 1,234
1,726 1,306 42 1,664 1,247
1,742 1,322 43 1,678 1,260
1,759 1,339 44 1,692 1,273
1,776 1,356 45 1,706 1,286
1,794 1,374 46 1,720 1,299
1,812 1,393 47 1,734 1,313
1,831 1,412 48 1,749 1,327
1,849 1,433 49 1,764 1,342
1,857 1,436 50 1,768 1,357
1,866 51 1,773 1,372
1,887 52 1,788 1,389
1,908 53 1,805 1,406
1,929 54 1,820 1,424
1,951 55 1,838 1,444
半年繳=年繳×(保額/萬)×0.52 =年繳×(保額/萬)×0.088
=年繳×(保額/萬)×0.262 四捨五入取至元
GC 102.03.30
全球人壽安心久久終身保險(10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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