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金新台幣參萬元,本項於每一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受領前項「重大傷病保險金」時,如同時符合本契約其他給付項目之條件者均可同時申請,本
公司不得拒絕其他給付之申領。
實支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
內自行支出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實支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
未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接受治療者,本公司按實際住院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給付「實支實付住院醫
療保險金」。但同一事故「實支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最高以新台幣伍萬元為限。
定額型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僅得就本契約第十六條所約定實支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或第十七條約定之定額
型住院醫療保險金擇一最優申請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診療,並選擇申領「定額型住院醫療保險金」
者,各項醫療費用給付金額按下列標準計算:
一、一般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診療時(入院六小時以上視同
住院一日),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每日給付新台幣伍佰元。
二、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住院治療期間,並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治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進加
護病房日數,每日給付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新台幣壹仟元。
三、燒燙傷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而住院治療,本公司除按
第十三條約定給付外,另按其實際住院日數每日給付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四、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稱癌症於醫院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住院日數,
每日給付癌症住院保險金新台幣壹仟元。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於同一日內分別住進一般病房、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或因癌症住院治療者,僅
得就其中一項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申請給付。
本條各款保險金於同一次住院期間合計最高給付日數以九十日為限。
外科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治療,經醫院診斷必須實施一般手術及附表
三所列重大手術項目之一且已施行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施行住院手術及重大手術期間內所發生,且依
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實際手術費用支出核付,但以
不超過本契約所載各項手術保險金上限為限。各項手術保險金給付上限如下:
一、一般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治療,經醫院診斷必須實施手
術者,本公司每次手術最高給付新台幣陸仟元,實際費用不到新台幣陸仟元者,按實支金額給付。
二、重大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治療,經醫院診斷必須實施附
表三所列重大手術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每次手術定額給付新台幣參萬元。
同一事故之「重大手術保險金」與「骨折未住院日額給付保險金」合計最高以參萬元為限。
意外傷害門診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九條
一、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或診所診斷必須實施門診手術或以門
診方式治療者,不分治療項目,同一事故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按自行支出的實際醫療費用
給付「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未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接受治療者,本公司則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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