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費之補助
第十一條:
免繳學雜費之被保險人(係指低收入戶持有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證明者,含重度、極重度殘障
學生及重度、極重度殘障人士之子女,惟不含公費生)或原住民身分學生之被保險人,應由學校審核其資
格,造具名冊予以補助。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
新台幣壹佰萬元,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因參加校外教學活動(不含建教合作)或校園內、外正式運動比賽或經校方核准登記之社團活
動或實習老師於實習期間一切與教學活動有關之活動而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並經要保人提出書
面證明者,本公司除按前項約定給付新台幣壹佰萬元外,另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新台幣伍拾萬
元。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
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
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限。但不同殘廢項次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次
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等級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因本次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
附表一所列較嚴重等級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等級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
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事故所致殘廢得請領之金額者,不適
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三級殘廢程度之
一者,本公司除給付殘廢保險金外,另分期給付「殘廢生活補助金」,其金額如下:
一、第一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一)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二)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三)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四)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二、第二、三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一)確定致成第二、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
(二)確定致成第二、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
(三)確定致成第二、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
(四)確定致成第二、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
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前或因第二十、第二十一條約定之除外責任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二級或第三級殘廢
程度之一者,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殘廢程度加重且合併前述殘廢,
可領殘廢生活補助金者,對以前殘廢部分視同已給付第二、三級殘廢生活補助金,本公司僅就其差額部
分,給付前項之「殘廢生活補助金」。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曾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並已領取殘廢生活補助金者,
倘再因另一疾病或另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而該殘廢或合併前已致成之殘廢,得請領較嚴重等級的
殘廢生活補助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等級給付「殘廢生活補助金」,原已給付之殘廢生活補助金,應予
扣除。惟倘該殘廢或合併前已致成之殘廢,仍與前一殘廢屬同等級者,本公司不再給付「殘廢生活補助
金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身體蒙受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燒燙傷者(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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