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頁,共 22 頁 銷售日期:110 年 7 月 1 日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但最高
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
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或因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
規定之除外責任或不保事項所致的失能,可領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
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二、三級者,
除給付失能保險金外,並分期給付生活補助金如下:
一、第一級失能生活補助金
1.確定致成第一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
2.確定致成第一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
3.確定致成第一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
4.確定致成第一級失能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
二、第二級失能生活補助金
1.確定致成第二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2.確定致成第二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3.確定致成第二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4.確定致成第二級失能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三、第三級失能生活補助金
1.確定致成第三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2.確定致成第三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3.確定致成第三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4.確定致成第三級失能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被保險人在訂定本契約前,或因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除外責任或不保事項所致附表一
所列之第二、三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其失能程
度加重者,對以前失能部分視同已給付生活補助金,本公司僅就生活補助金差額部分所計得之金額,給
付本條之生活補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以致發生重大燒燙傷者(附表二,依全民健保重大
燒燙傷定義),本公司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而需要醫療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金額給付
各項醫療保險金。申請實支實付型醫療給付時,其醫療給付應扣除全民健康保險已給付之部分,若不以
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就診;或不在全民健康保險之指定醫院就診,致各項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
給付分攤者,本公司按應給付金額的百分之六十五給付。
一、傷害及疾病住院治療:
(一)一般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其
實際住院日數,每日給付新台幣伍佰元,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二)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並經醫師診斷
確定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治療時,本公司除一般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再按其實際居住加護病房
日數,每日給付新台幣壹仟元,但每次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三)燒燙傷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遭受附表二之燒燙傷時,本公司除一般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
再按其實際居住燒燙傷中心日數,每日給付新台幣壹仟元,但每次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四)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癌症住院時,本公司除一般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再按實際
住院日數,每日給付新台幣壹仟元,但每次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