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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全球人壽加倍安鑫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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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文號:全球(商研)字第 1070910001
備查日期:107 9 10
全球人壽加倍安鑫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給付項目:生存保險金、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特定疾病保險金
特定疾病生存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健康險部分(特定疾病保險金及特定疾病生存保險金)費率之計算已考慮脫退因素,故無解約金。」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0-662
本公司傳真02-6639-6666
電子信箱(E-mail)webmaster@transglobe.com.tw
本公司網址http://www.transglobe.com.tw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
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契約所稱「滿期日」係指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二、本契約所稱「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首頁上所記載本契約之繳費年期。
三、本契約所稱「壽險部分」,係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給付項目。
四、本契約所稱「健康險部分,係指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給付項目。
五、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記載之本契約保險金額,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有變更
本保險金額者,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險金額為準。
六、本契約所稱「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一目約定計算所得
壽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七、本契約所稱「總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但被保險人為未滿十
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八、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記載之本契約預定利率。
九、本契約所稱「保險費總和」於繳費期間內,係指依照本契約之保險金額、被保險人之性別、投保年
及繳費期間,對照其適用之表訂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並乘以事故發生當時之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額;於
繳費期滿後,係指依照本契約前述之表訂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本契約之繳費期間所得之金額。
上述保險費總和定義所稱保險金額,係分別以該保單年度之基本保險金額或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基礎,
各自計算。
每萬元保險金額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率表」詳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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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與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
該利率公司將參考國內十年期中央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及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
際狀況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本契約之宣
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一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二、本契約所稱「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該保單年度保險
金額對應之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生存保險金)期末保單價值準備(生存保險金)二者加總
後除以二所得之金額。
十三、本契約所稱「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
總之值。
十四、本契約所稱「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三條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
十五、本契約所稱「生存保險金總和」係指依第十四條約定,以事故發生當時之保險金額為基礎重新計算
各保單年度應給付之生存保險金總和
上述生存保險金總和定義所稱保險金額係分別以該保單年度之基本保險金額或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
基礎,各自計算。
十六、本契約各保單年度對應之「生存金給付率」計算如下:
(一)於繳費期間屆滿日前:
1.繳費期間為十年期:係指本契約經過保單年度數乘以百分之零點二所得之數值。
2.繳費期間為二十年期:係指本契約經過保單年度數乘以百分之零點一所得之數值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日()
係指本契約預定利率。
各保單年度對應之生存金給付率請詳附表二。
十七、本契約所稱「特定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
下列定義疾病之一:
(一)嚴重阿茲海默氏症:係指慢性進行性腦病變所致的失智,導致記憶力喪失,判斷力、定向力
語言知覺行功能等認知功能出現障礙且依臨床失智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評估達重度(3 )並持續至少六個月阿茲海默氏症須有醫院精神或神經專科醫師確診,
並經腦部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確認有廣泛的腦組織萎縮。
(二)嚴重巴金森氏症:係指因腦幹神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失或減少而造成中樞神經漸進性退行性
一種疾病,經醫院神經專科醫師確診,其診斷須同時具有下列情況,但因藥物濫用或是毒品所
引起者除外:
1.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2.有進行性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巴金森氏症達 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第四級,肢體軀幹
僵直、動作遲緩,行走及日常生活需要輔具或協助
3.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依其床專評量診斷定因金森症造其進、移
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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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
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三)末期腎病變: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十八、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
院。
十九、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證書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二十契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
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第三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
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
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最高給付
至本契約之滿期()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期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特定疾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
定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五保單年度前未曾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特定疾病並自第六保單年度起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特定疾病者,從次一保單週年日起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
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特定疾病生存保險金,最高給付至本契約之滿期日()止。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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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
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
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依下列二款方式處理:
一、若要保人不同意自動墊繳,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
翌日起停止效力
二、若要保人同意自動墊繳,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
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其應繳的保險費
及利息,使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
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
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三十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
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第二款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
與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
之所有附約之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效力停
止。
第八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
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
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
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
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
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一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
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
可借金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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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
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如有為隱匿或遺漏
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已
交付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
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已身故,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
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歷年
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解約金表。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
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
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
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
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
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
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三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計算、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依下列方式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保單週年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按本契約生效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值,
乘以當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二、第二保單週年日起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按前一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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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乘以當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本公司依前項方式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時,若宣告利率低於本契約預定利率,則該保單週年日之增值回饋分
享金為零。
本公司依下列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至第六保單年度,本公司依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之ㄧ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且要得以面或他約方式本公變更值回分享給付式為買壽部分繳清
保險或抵繳應繳保險費:
() 購買壽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公司依第一項約定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於每一
保單週年日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壽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
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 抵繳繳保險費:本公司依第項約定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抵繳當期應繳保險費,繳費期滿
後,本公司改以第一款方式辦理。
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抵繳應繳保險費方式辦理。
二、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依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時(如有申請變更則為最近ㄧ次申請變更時),所選擇
之購買壽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抵繳應繳保險費或下列二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且要保人得
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為購買壽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抵繳應
繳保險費、儲存生息或現金給付:
() 儲存生息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採儲存生息之方式每一保單週年日前
以其一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本契約滿
期、被保險人身故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予要保人。
() 現金給付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抵繳應繳保險費方式辦理,但繳費期滿後,本公司
改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採抵繳應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
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
金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壽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依前項計算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應就第一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條款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第十四條【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前一保單年度之總保險金額乘以前一保
單年度對應之生存金給付率所得之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最高給付至本契約之滿期日()止。
第十五條【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
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九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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礎各自計算身故保險金後,依其加總後之總和給付,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前項身故保險金之計算方式為下列二款金額之較大者:
一、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二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
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
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期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總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特定疾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特定疾病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
金額為基礎計算之保險費總和的零點一倍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
特定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特定疾病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五保單年度前未曾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特定疾病並自第六保單年度起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特定疾病者,從次一保單週年日起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
公司依基本保險金額乘以前一保單年度對應之生存金給付率的四倍所得之金額,給付特定疾病生存保險金,
最高給付至本契約之滿期日()止。
第十九條【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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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五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特定疾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特定疾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檢驗報告。(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者,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申領證明文件)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特定疾病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
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條【特定疾病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特定疾病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被保險人的生存證明。
第二十五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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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
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
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疾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及特定疾病生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二十六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
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七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
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八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總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惟曾申領第十七條之保險金後僅得申請減少累計增加
險金額。
要保人申請減少總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的總保險金額為準,另本契約第二條第一
項第九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五款所約定之保險費總和、保單價值準備金、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及
生存保險金總和係依照減少後的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基礎計算。
第二十九條【減額繳清保險】
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若受益人未曾申領第十七條之保險
,要保人得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
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險金額如保險單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
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險金額以
減額繳清基本保險金額為準,另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一、第十二款及第十五款所約定之保險
費總和保單價值準備金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生存保險金總和係依照減額繳清後的保險金額為基礎計算。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
將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借款本
息、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原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
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退還所繳
10 ,共 13
險費。
第三十條【展期定期保險】
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且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
單週年日後,若受益人未曾申領第十七條之保險金,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
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以基本保險金額為
礎計算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二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和及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
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展期定期保險展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
的滿期日。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即不再適用,被
保險人於展延期間內發生第十五條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時,其約定之保險金計算方式將不適用,本公
司改以前項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
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原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展
期定期保險生存保險金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
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借款本息、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
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原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
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三十一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
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八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
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一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以本契約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要保人可選擇向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或至本公
司網站查詢,本公司變更網址時,將另行通知要保人。
第三十二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三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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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總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
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
真實年齡比例減少總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
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契約辦理
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四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特定疾病保險金及特定疾病生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被保險人
身故時,如該二項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
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
約受益人。
本條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六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七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四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八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
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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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標準體年繳保險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元保險金額
性別
繳費期間
年齡
男性/女性
10 年期
0~10
1,150
11~20
1,160
21~30
1,170
31~40
1,170
41~50
1,190
51~60
1,215
13 ,共 13
附表二生存金給付率表
繳費期間
保單年度
10 年期
20 年期
第一保單年度
0.2%
0.1%
第二保單年度
0.4%
0.2%
第三保單年度
0.6%
0.3%
第四保單年度
0.8%
0.4%
第五保單年度
1.0%
0.5%
第六保單年度
1.2%
0.6%
第七保單年度
1.4%
0.7%
第八保單年度
1.6%
0.8%
第九保單年度
1.8%
0.9%
第十保單年度
2.0%
1.0%
第十一保單年度
2.0%
1.1%
第十二保單年度
2.0%
1.2%
第十三保單年度
2.0%
1.3%
第十四保單年度
2.0%
1.4%
第十五保單年度
2.0%
1.5%
第十六保單年度
2.0%
1.6%
第十七保單年度
2.0%
1.7%
第十八保單年度
2.0%
1.8%
第十九保單年度
2.0%
1.9%
第二十保單年度(含)及以後
2.0%
2.0%
單位: /每萬元保險金額
繳費期間 繳費期間
年齡 年齡
0 1,150 587 0 1,150 587
1 1,150 587 1 1,150 587
2 1,150 587 2 1,150 587
3 1,150 587 3 1,150 587
4 1,150 587 4 1,150 587
5 1,150 587 5 1,150 587
6 1,150 587 6 1,150 587
7 1,150 587 7 1,150 587
8 1,150 587 8 1,150 587
9 1,150 587 9 1,150 587
10 1,150 587 10 1,150 587
11 1,160 587 11 1,160 587
12 1,160 587 12 1,160 587
13 1,160 587 13 1,160 587
14 1,160 587 14 1,160 587
15 1,160 587 15 1,160 587
16 1,160 587 16 1,160 587
17 1,160 587 17 1,160 587
18 1,160 587 18 1,160 587
19 1,160 587 19 1,160 587
20 1,160 587 20 1,160 587
21 1,170 592 21 1,170 592
22 1,170 592 22 1,170 592
23 1,170 592 23 1,170 592
24 1,170 592 24 1,170 592
25 1,170 592 25 1,170 592
26 1,170 592 26 1,170 592
27 1,170 592 27 1,170 592
28 1,170 592 28 1,170 592
29 1,170 592 29 1,170 592
30 1,170 592 30 1,170 592
31 1,170 596 31 1,170 596
32 1,170 596 32 1,170 596
33 1,170 596 33 1,170 596
34 1,170 596 34 1,170 596
35 1,170 596 35 1,170 596
36 1,170 596 36 1,170 596
37 1,170 596 37 1,170 596
38 1,170 596 38 1,170 596
39 1,170 596 39 1,170 596
40 1,170 596 40 1,170 596
41 1,190 600 41 1,190 600
42 1,190 600 42 1,190 600
43 1,190 600 43 1,190 600
44 1,190 600 44 1,190 600
45 1,190 600 45 1,190 600
46 1,190 600 46 1,190 600
47 1,190 600 47 1,190 600
48 1,190 600 48 1,190 600
49 1,190 600 49 1,190 600
50 1,190 600 50 1,190 600
51 1,215 51 1,215
52 1,215 52 1,215
53 1,215 53 1,215
54 1,215 54 1,215
55 1,215 55 1,215
56 1,215 56 1,215
57 1,215 57 1,215
58 1,215 58 1,215
59 1,215 59 1,215
60 1,215 60 1,215
註:採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者,另享有費率折扣,相關費率折扣資訊請
至本公司網站 (http:// www.transglobe.com.tw/)查詢。
10年期
20年期
2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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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保費費率表
(一般件,無保險費折扣)
1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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