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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全球人壽元氣定期壽險(101A)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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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 全球人壽元氣定期壽險(101A)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內容摘要
一、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契約重要內容
() 契約撤銷權(第二條)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七條、第九條)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四條、第十三條、第十五)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八條)
() 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
() 保險單借款(第二十四條)
() 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 請求權消滅時效(第二十九條)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內容業已符合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確保權益,基
保險司與消費者衡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單條款與相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條款,消費者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契約撤銷之時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00-662
傳真:02-2506-1719
電子信箱:webmaster@transglobe.com.tw
備查文號:(94)華壽企數字第 0091
備查日期: 94 1 21
核准文號:金管保壽字 10202542631
核准日期:102 3 20
備查文號:全球壽(商研)字第 1090101005
備查日期:109 1 1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原則。
契約撤銷權
第二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
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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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完全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五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
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
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
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
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依下列二款方式處理:
一、若要保人不同意自動墊繳,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所有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
翌日起停止效力
二、若要保人同意自動墊繳,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
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其應繳的保險費
及利息,使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
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
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要保人可於墊繳日後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
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第二款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與
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
有附約之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
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
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
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
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
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
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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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
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
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
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
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
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
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九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
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內
頁之主要保險利益摘要表。
保證續約
第十條:
要保人經徵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後,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之三十日前,且申請續保之後契約滿期日被保險人
年齡未逾七十一足歲時,得不具被保險人可保性證明文件,填妥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續約,使本契約繼續有
效,此項續約申請本公司不得拒絕。
前項續約保險費,依續約生效當時,被保險人之年齡為基礎,按原契約同意承保之條件及續約生效當時主管機
關所核定的保險費率計算之。
續約之始日自原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
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
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
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
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
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
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
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險年未達十六歲之保單年日身故者,本公司退「所保險費」,本
契約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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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退還「所繳保險費」,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
故保險金」;另退回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條所稱「所繳保險費」係指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為基礎,依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及實際繳別,計
算已繳保險費所得之金額總和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保險於民國九九年月三(含)以所投保喪葬用保險金總和(限本司)超過
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約,且其投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
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
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
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附表所列各款完失能之一並經診斷
確定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之保單週年日後致成附表所列各款完全失能之一並經
診斷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付「失能保險金」;另退回日數例計算當繳別已繳付之到期
險費,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條所稱「所繳保險費」係指以被保險人完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為基礎,依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及實際繳別
,計算已繳保險費所得之金額總和。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六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完全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
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
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第十七條: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八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
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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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
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
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十九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
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
次繳的躉保險費,向本公司請改同類保險的「減額清保險」,其險金如保單內頁之主要保險
利益摘要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
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第十三條「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
給付、第十五條完全失能保險的給付」之加按日比例計算期繳已繳付未到期保適用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
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十六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
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值準備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起,保人得以當
時保價值備金扣除營業費用的數作為一次繳清的躉保險,向本公司申請改「展定期保險」
其身故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
身故保險金額維持不變,完全失能保險金額與身故保險金額相同,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但十三條「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及第十五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之退回未到
期保險費即不適用,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內頁之主要保險利益摘要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在
辦理當時退還給要保人。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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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
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比率,因借款當日之保單年度及本保險契約之繳費期間而有不同,詳如附件未償還
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
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五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
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
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
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
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公司公告的
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七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
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
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
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九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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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註
第三十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一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
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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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完全失能項目表
項目
雙目均失明者。(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
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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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保險單借款金額上限表
本保險契約繳費期間
借款當日之保單年度
6 年期
10 年期()以上
1 或第 2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 70%
保單價值準備金 70%
3 或第 4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 75%
保單價值準備金 75%
5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 80%
保單價值準備金 80%
6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 90%
保單價值準備金 80%
7 或第 8 保單年度
-
保單價值準備金 85%
自第 9 單年度()
-
保單價值準備金 90%
單位:元 / 每萬保額
男 性 女 性
繳費期間
年齡
0 1.7 3.5 5.2
1 2.2 4.0 5.7
2 0.5 2.8 4.6 6.3
3 1.0 3.3 5.2 7.1
4 1.7 3.9 5.8 7.8
5 2.3 4.6 6.5 8.6
6 3.0 5.3 7.2 9.4
7 0.7 3.9 6.0 8.0 10.3
8 1.7 4.6 6.8 8.8 11.3
9 2.6 5.5 7.7 9.7 12.4
10 3.7 6.4 8.6 10.7 13.6
11 1.3 4.8 7.3 9.5 11.9 14.9
12 2.9 5.9 8.4 10.5 13.1 16.3
13 4.6 7.2 9.5 11.6 14.3 17.8
14 6.4 8.5 10.7 12.8 15.7 19.4
15 8.3 9.9 12.0 14.1 17.2 21.2
16 9.5 10.5 12.1 14.3 17.2 21.2 25.3 31.9 39.7 50.0 63.4
17 10.1 11.2 12.9 15.2 18.4 22.8 26.1 32.8 40.9 51.4 65.1
18 10.5 11.8 13.7 16.2 19.7 24.4 26.8 33.7 42.0 52.8 66.8
19 11.0 12.4 14.5 17.2 21.1 26.4 27.6 34.6 43.1 54.2 68.6
20 11.6 13.1 15.3 18.4 22.6 28.3 28.3 35.6 44.4 55.7 70.4
21 12.3 13.8 16.3 19.7 24.3 30.5 29.2 36.6 45.5 57.2 72.4
22 13.1 14.6 17.4 21.0 26.2 32.9 30.0 37.6 46.8 58.8 74.4
23 13.9 15.5 18.6 22.7 28.2 35.4 30.9 38.7 48.2 60.5 76.5
24 14.7 16.5 19.9 24.4 30.4 38.3 31.9 39.9 49.7 62.3 78.7
25 15.6 17.5 21.3 26.2 32.9 41.1 32.9 41.1 51.2 64.2 81.0
26 16.0 18.2 22.2 27.6 34.7 43.1 33.0 41.3 51.3 64.3 81.5
27 16.5 19.0 23.2 29.1 36.4 45.2 33.3 41.4 51.4 64.6 81.9
28 16.9 19.8 24.1 30.5 38.2 47.2 33.5 41.6 51.6 64.9 82.4
29 18.1 21.2 26.0 32.9 41.4 50.8 34.5 42.9 53.1 66.2 82.9
30 19.3 22.8 28.0 35.7 44.6 54.9 35.7 44.6 54.9 68.2 85.5
31 20.5 24.2 29.9 38.1 47.2 58.3 36.0 45.2 55.9 69.3 86.9
32 22.2 26.2 32.5 41.3 50.9 63.0 37.2 46.9 57.8 71.8 89.7
33 24.1 28.3 35.0 44.4 54.9 67.8 38.4 48.5 59.6 73.9 92.5
34 25.9 30.7 38.2 48.2 59.0 73.4 39.8 50.2 61.8 76.5 95.7
35 28.0 33.1 41.3 52.2 63.9 79.1 41.3 52.2 63.9 79.1 98.9
36 30.3 35.9 44.7 56.2 69.1 85.6 42.9 53.1 66.1 81.8 102.1
37 32.9 38.9 48.5 60.4 74.5 92.5 44.6 55.1 68.3 84.7 105.7
38 35.5 42.3 52.6 65.3 80.4 99.8 46.2 57.0 70.8 87.6 109.1
39 38.4 45.8 56.9 70.3 86.7 108.1 48.0 59.0 73.4 90.5 112.9
40 41.9 49.8 61.4 75.9 93.9 116.8 49.8 61.4 75.9 93.9 116.8
41 44.7 53.3 65.2 80.8 99.9 124.6 62.9 76.3 95.6 119.0
42 48.6 57.8 70.2 87.3 108.1 134.8 65.2 79.1 99.1 123.3
43 52.9 62.7 75.6 94.4 116.9 145.9 67.6 82.1 102.6 127.5
44 57.5 67.8 81.7 101.8 126.5 157.8 70.4 85.1 106.2 132.1
45 62.5 73.0 88.3 110.2 136.9 170.6 73.0 88.3 110.2 136.9
46 67.6 78.6 95.4 118.9 148.2 184.6 91.4 112.4 141.8
47 73.3 84.5 103.0 128.8 160.6 199.4 94.8 116.3 146.9
48 78.9 90.7 111.0 139.2 174.0 215.2 98.1 120.7 152.2
49 84.7 97.7 119.8 150.8 188.3 232.4 101.8 124.9 157.8
50 90.7 105.3 129.4 163.5 203.8 250.5 105.3 129.4 163.5
51 95.8 112.0 137.9 174.5 217.4 132.0 164.3
52 102.4 120.8 149.1 189.2 235.2 136.7 170.4
53 110.0 130.4 161.7 205.2 254.5 141.8 176.8
54 119.0 141.0 175.5 222.8 275.2 147.1 183.5
55 129.2 152.7 190.7 241.9 297.7 152.7 190.7
56 140.1 165.9 207.4 262.7 198.3
57 152.2 180.6 225.9 285.4 206.5
58 165.2 196.6 246.2 309.9 215.1
59 179.6 214.2 268.1 336.4 224.1
60 195.3 233.3 291.8 364.8 233.3
61 209.1 250.4 313.0
62 228.0 273.3 340.7
63 249.1 298.8 370.9
64 272.4 326.5 403.7
65 298.0 356.6 439.2
66 326.0 389.3
67 356.8 424.8
68 390.3 463.3
69 426.9 505.1
70 466.5 550.3
71 509.2
72 555.2
73 605.2
74 659.3
70歲
滿期
6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25年期
30年期
50歲
滿期
55歲
滿期
60歲
滿期
65歲
滿期
全球人壽元氣定期壽險(101A)
(一般件,無保險費折扣)
總保費費率表
單位:元 / 每萬保額
女 性
繳費期間
年齡
0 0.7 1.4 2.2
1 0.9 1.6 2.4
2 0.2 1.1 1.9 2.6
3 0.5 1.3 2.1 2.9
4 0.7 1.6 2.4 3.2
5 1.0 1.9 2.6 3.4
6 1.3 2.2 3.0 3.8
7 0.3 1.6 2.5 3.3 4.1
8 0.7 1.9 2.8 3.6 4.5
9 1.1 2.2 3.1 4.0 4.9
10 1.6 2.6 3.5 4.3 5.3
11 0.6 2.0 3.0 3.9 4.7 5.8
12 1.3 2.5 3.5 4.2 5.2 6.3
13 2.0 3.0 3.9 4.7 5.6 6.8
14 2.7 3.5 4.4 5.1 6.1 7.4
15 3.5 4.1 4.9 5.6 6.7 8.0
16 4.0 4.4 5.0 5.6 6.7 8.0 9.6 12.4 16.1 21.5 29.2
17 4.1 4.7 5.2 5.9 7.1 8.6 9.9 12.7 16.5 22.0 30.0
18 4.3 4.9 5.4 6.2 7.5 9.2 10.0 13.1 17.0 22.6 30.8
19 4.5 5.1 5.7 6.6 8.0 9.8 10.3 13.4 17.4 23.2 31.6
20 4.8 5.3 6.0 7.0 8.5 10.6 10.6 13.8 17.8 23.9 32.5
21 5.1 5.6 6.3 7.4 9.1 11.5 10.9 14.1 18.3 24.5 33.4
22 5.4 5.9 6.7 7.9 9.7 12.4 11.2 14.5 18.8 25.1 34.3
23 5.7 6.1 7.1 8.5 10.5 13.4 11.5 14.9 19.3 25.8 35.3
24 6.0 6.4 7.5 9.1 11.3 14.6 11.8 15.3 19.9 26.6 36.2
25 6.2 6.8 7.9 9.7 12.1 15.7 12.1 15.7 20.5 27.3 37.3
26 6.2 7.0 8.2 10.2 12.8 16.7 12.2 15.8 20.5 27.5 37.4
27 6.3 7.1 8.4 10.8 13.7 17.6 12.2 15.9 20.6 27.8 37.7
28 6.3 7.3 8.7 11.3 14.4 18.5 12.3 16.0 20.6 28.0 37.8
29 6.7 7.8 9.3 12.1 15.7 20.1 12.7 16.3 21.3 28.1 38.0
30 7.1 8.2 10.2 13.2 16.9 22.0 13.2 16.9 22.0 29.0 39.2
31 7.5 8.6 10.9 14.0 18.2 23.6 13.2 17.2 22.2 29.5 39.8
32 8.1 9.5 11.7 15.2 19.7 25.8 13.6 17.9 23.0 30.5 41.3
33 8.7 10.2 12.8 16.7 21.4 28.2 14.0 18.4 23.8 31.6 42.4
34 9.3 11.0 13.9 18.2 23.4 30.7 14.5 19.1 24.8 32.6 44.0
35 10.1 11.8 15.2 19.8 25.6 33.8 15.2 19.8 25.6 33.8 45.4
36 11.0 12.9 16.4 21.6 27.9 36.8 15.8 20.3 26.5 34.9 46.9
37 11.8 14.0 18.0 23.4 30.7 40.7 16.2 21.0 27.5 36.2 48.4
38 12.8 15.3 19.8 25.6 33.4 44.6 16.9 21.8 28.5 37.4 50.3
39 13.8 16.7 21.5 28.0 36.8 48.9 17.5 22.6 29.6 38.7 52.1
40 15.0 18.3 23.5 30.7 40.3 53.9 18.3 23.5 30.7 40.3 53.9
41 16.0 19.6 25.3 33.1 43.5 58.6 24.1 30.8 41.2 55.0
42 17.6 21.6 27.6 36.2 47.8 64.8 25.1 32.0 42.7 57.1
43 19.2 23.8 30.1 39.7 52.5 71.4 26.2 33.3 44.3 59.2
44 21.2 26.1 32.9 43.7 57.8 78.8 27.3 34.7 46.1 61.4
45 23.3 28.5 36.2 47.9 63.7 87.1 28.5 36.2 47.9 63.7
46 25.7 31.1 39.6 52.6 70.4 96.3 37.6 49.1 66.4
47 28.3 33.9 43.6 57.8 77.8 106.5 39.1 51.1 68.9
48 31.1 37.0 47.8 63.7 86.2 117.6 40.9 53.0 71.6
49 34.1 40.4 52.4 70.1 95.4 129.8 42.5 55.3 74.5
50 37.0 44.3 57.6 77.5 105.3 143.3 44.3 57.6 77.5
51 39.6 47.9 62.2 84.5 114.8 59.1 78.3
52 42.9 52.7 68.5 93.3 127.0 61.4 81.4
53 46.7 57.8 75.5 103.5 140.5 64.1 84.8
54 51.2 63.3 83.3 114.5 155.5 66.7 88.4
55 56.4 69.6 92.2 127.1 172.1 69.6 92.2
56 62.4 76.8 102.3 140.9 96.2
57 69.0 84.7 113.7 156.5 100.8
58 76.0 93.8 126.5 173.8 105.4
59 84.0 104.1 140.5 192.8 110.3
60 92.5 115.7 156.1 213.8 115.7
61 100.6 126.7 171.1
62 111.1 141.0 190.3
63 123.5 157.1 211.8
64 137.9 175.4 235.8
65 154.2 195.9 262.4
66 172.9 218.7
67 193.5 244.1
68 216.7 272.7
69 242.2 304.3
70 270.4 339.2
71 302.0
72 337.0
73 376.1
74 419.7
6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25年期
30年期
50歲
滿期
5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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