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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全球人壽元氣定期壽險(101A)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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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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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
全球人壽元氣定期壽險(101A)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內容摘要
一、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契約重要內容
() 契約撤銷權(第二條)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七條、第
九條)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四條、第十三條、第十五)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八條)
() 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
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
() 保險單借款(第二十四條)
() 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 請求權消滅時效(第二十九條)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http://www.transglobe.com.tw
免費申訴電話:0800-000-662
傳真:02-2506-1719
電子信箱:webmaster@transglobe.com.tw
備查文號:(94)華壽企數字第 0091
備查日期: 94 1 21
核准文號:金管保壽字 10202542631
核准日期:102 3 20
修正文號:依 104.6.24 金管保壽字 10402049830 號函
修正
修正日期:104 8 4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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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撤銷權
第二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
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
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完全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五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
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
時本公司公告的本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
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
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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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
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
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
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
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
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
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
人。
契約的終止
第九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
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
保險單內頁之主要保險利益摘要表。
保證續約
第十條:
要保人經徵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後,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之三十日前,且申請續保之後契約滿期日被保
險人年齡未逾七十一足歲時,得不具被保險人可保性證明文件,填妥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續約,使本契
約繼續有效,此項續約申請本公司不得拒絕。
前項續約保險費,依續約生效當時,被保險人之年齡為基礎,按原契約同意承保之條件及續約生效當時主
管機關所核定的保險費率計算之。
續約之始日自原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
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
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三
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
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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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
,本契約即行終止。
前項退還「所繳保險費」,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
「身故保險金;另退回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本契約即行終止。
條所稱「所繳保險費」係指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為基礎,依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及實際繳別
,計算已繳保險費所得之金額總和。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
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
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
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附表所列各款完全殘廢之一並經
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之保單週年日後致成附表所列各款完全殘廢之一
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另退回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
未到期保險費,本契約即行終止。
條所稱「所繳保險費」係指以被保險人完全殘廢當時之保險金額為基礎,依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及實際
繳別,計算已繳保險費所得之金額總和。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六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完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
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
限。
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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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八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
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
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十九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
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
(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
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最低承保金
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
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內頁之
主要保險利益摘要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
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第十三條「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十五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之加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
未到期保險費即不適用。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
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者,本公以辦理「減
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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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起,要保人得
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
保險」,其身故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變更為展
期定期保險後身故保險金額維持不變,完全殘廢保險金額與身故保險金額相同,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
費,但十三條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及第十五條「完全殘廢保險
金的給付」之退回未到期保險費即不適用,其展延期間保險單內頁之主要保險利益摘要表,但不得超過
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
額在辦理當時退還給要保人。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
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
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一定比率因借款當日之保單年度及本保險契約之繳費期間而有不同,詳如附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
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五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
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
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
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公司公
告的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七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
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
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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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九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
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一條:
本契約涉訟,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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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完全殘廢項目表
項目
雙目均失明者。
(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
2)
或言語(註
3
)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
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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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保險單借款金額上限表
本保險契約繳費期間
借款當日之保單年度
6 年期 10 年期()以上
1
或第
2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
70%
保單價值準備金
70%
3 或第 4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 75% 保單價值準備金 75%
5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
80%
保單價值準備金
80%
6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 90% 保單價值準備金 80%
7 或第 8 保單年度 - 保單價值準備金 85%
自第 9 保單年度() - 保單價值準備金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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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繳費率表(男性)
單位:元/每十萬保額
年齡\年期 6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25年期 30年期
0 17 34 51
1 22 39 56
2 27 45 62
3 32 51 69
4 17 38 57 76
5 23 45 64 84
6 30 52 71 92
7 38 59 79 101
8 17 45 67 87 111
9 26 54 76 96 122
10 37 63 85 106 134
11 13 48 72 94 117 147
12 29 59 83 104 129 160
13 46 72 94 115 141 175
14 64 85 106 127 155 191
15 83 99 119 140 170 209
16 95 105 121 142 170 209
17 101 112 129 151 182 225
18 105 118 136 161 195 241
19 110 124 144 171 209 260
20 116 131 152 183 224 279
21 123 138 162 196 241 301
22 131 146 173 209 259 324
23 139 155 185 225 279 349
24 147 165 198 242 301 377
25 156 175 212 260 325 405
26 160 182 221 274 343 425
27 165 190 231 289 360 445
28 169 197 240 303 378 465
29 181 211 259 327 409 500
30 193 227 279 354 441 541
31 205 241 298 378 467 574
32 222 261 323 410 503 621
33 241 282 348 441 543 668
34 259 306 380 478 584 723
35 280 330 411 518 632 779
36 302 358 445 558 684 843
37 328 388 483 600 737 911
38 354 422 523 648 795 983
39 383 457 566 698 858 1,065
40 418 497 611 753 929 1,150
41 446 531 649 802 988 1,227
42 485 576 699 867 1,069 1,327
43 528 625 753 937 1,156 1,437
44 574 676 813 1,011 1,251 1,554
45 624 728 879 1,094 1,354 1,680
46 675 784 950 1,180 1,466 1,817
47 732 843 1,025 1,278 1,588 1,963
48 788 905 1,105 1,382 1,720 2,118
49 846 974 1,192 1,497 1,862 2,287
50 905 1,050 1,288 1,622 2,015 2,466
51 956 1,117 1,372 1,731 2,149
52 1,022 1,205 1,484 1,877 2,325
53 1,098 1,300 1,609 2,036 2,515
54 1,188 1,406 1,746 2,210 2,720
55 1,290 1,523 1,897 2,399 2,942
56 1,398 1,654 2,063 2,606
57 1,519 1,801 2,247 2,831
58 1,649 1,960 2,449 3,074
59 1,793 2,136 2,667 3,337
60 1,949 2,326 2,903 3,618
61 2,087 2,496 3,114
62 2,276 2,725 3,389
63 2,486 2,979 3,690
64 2,719 3,255 4,016
65 2,974 3,555 4,369
66 3,254 3,881
67 3,561 4,235
68 3,896 4,619
69 4,261 5,036
70 4,656 5,486
71 5,082
72 5,542
73 6,041
74
6,581
半年繳=年繳×(保額/10)×0.52 =年繳×(保額/10)×0.088
=年繳×(保額/10)×0.262 四捨五入取至元
102.03.30
全球人壽元氣定期壽險(101A)
GF-1
年繳費率表(女性)
單位:元/每十萬保額
年齡\年期 6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25年期 30年期
0 21
1 16 23
2 19 25
3 21 28
4 16 24 31
5 19 26 33
6 22 29 37
7 16 25 32 40
8 19 28 35 44
9 22 31 39 48
10 16 26 35 42 52
11 20 30 39 46 57
12 25 35 42 51 62
13 20 30 39 47 55 67
14 27 35 44 51 60 73
15 35 41 49 56 66 79
16 40 44 50 56 66 79
17 41 47 52 59 70 85
18 43 49 54 62 74 91
19 45 51 57 66 79 97
20 48 53 60 70 84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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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63 71 84 107 135 173
28 63 73 87 112 142 182
29 67 78 93 120 155 198
30 71 82 102 131 167 216
31 75 86 108 139 180 232
32 81 95 116 151 195 254
33 87 102 127 166 211 277
34 93 110 138 181 231 302
35 101 118 151 196 253 332
36 110 129 163 214 276 362
37 118 140 179 232 303 400
38 128 153 197 254 330 438
39 138 167 214 278 363 481
40 150 182 234 304 398 530
41 160 195 252 328 430 576
42 176 215 275 359 472 636
43 192 237 299 394 518 701
44 212 260 327 433 571 774
45 233 284 360 475 629 855
46 257 310 394 521 695 945
47 282 338 434 573 768 1,045
48 310 369 475 631 851 1,154
49 340 403 521 695 941 1,274
50 369 442 573 768 1,039 1,406
51 395 478 619 837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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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466 576 751 1,025 1,386
54 511 631 828 1,134 1,533
55 563 694 917 1,259 1,697
56 623 766 1,017 1,396
57 689 844 1,130 1,550
58 759 935 1,257 1,721
59 838 1,038 1,397 1,909
60 923 1,153 1,552 2,117
61 1,004 1,263 1,701
62 1,109 1,405 1,891
63 1,233 1,566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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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3,363
73 3,753
74 4,188
半年繳=年繳×(保額/10)×0.52 =年繳×(保額/10)×0.088
=年繳×(保額/10)×0.262 四捨五入取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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