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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文號:全球壽(商研)字第 1020701003 號
備查日期:102 年 7 月 1 日
全球人壽債權債務範圍內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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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全球人壽債權債務範圍內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經本公司指定
之保險商品(以下簡稱主契約),且需經符合第三條約定之要保人提出本批註條款之申請後,自本公司收到
要保人書面通知並批註於主契約後始生效力。
前項所稱「經本公司指定之保險商品」之保險商品名稱詳附表。
本批註條款構成主契約之一部份,主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批註條款所稱「金融機構」係指依法經營存放款業務之「金融機構」,並與要保人簽訂債權債務契約而形
成債權債務關係之債權人。
本批註條款所稱「債權債務」係指要保人與「金融機構」簽訂房屋貸款契約而形成之債權債務關係。
第三條【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
倘要保人於申請本批註條款當時為「金融機構」之債務人,且提出本批註條款之申請,並依照保險法第一百
一十一條提出放棄其與「金融機構」間債權債務範圍內身故受益人處分權之聲明,自本批註條款生效後,身
故保險金之受益人於「金融機構」與要保人債權債務範圍內以「金融機構」為受益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受益
人之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經清償後若有餘額,則給付予要保人指定之「金融機構」以外主契約所約定之
受益人。
前項申請未經通知本公司,不得對抗本公司。
第四條【清償證明文件之提供】
本公司於債務債權範圍內,給付身故保險金予「金融機構」後,「金融機構」應出具清償證明予本公司轉交
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第五條【本批註條款的終止】
要保人於完成債務清償後,得檢具清償證明文件向本公司終止本批註條款。
前項批註條款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除第一項情形外,要保人申辦主契約下列事項後,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