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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全球人壽債權債務範圍內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批註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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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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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文號:全球壽(商研)字第 1020701003
備查日期:102 7 1
全球人壽債權債務範圍內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0-662
本公司傳真:02-2506-1719
電子信箱(E-mail)webmaster@transglobe.com.tw
本公司網址:http://www.transglobe.com.tw
第一條【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全球人壽債權債務範圍內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經本公司指定
之保險商品(以下簡稱主契約),且需經符合第三條約定之要保人提出本批註條款之申請後,自本公司收到
要保人書面通知並批註於主契約後始生效力。
前項所稱「經本公司指定之保險商品」之保險商品名稱詳附表。
本批註條款構成主契約之一部份,主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批註條款所稱「金融機構」係指依法經營存放款業務之「金融機構,並與要保人簽訂債權債務契約而形
成債權債務關係之債權人。
本批註條款所稱「債權債務」係指要保人與「金融機構」簽訂房屋貸款契約而形成之債權債務關係。
第三條【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
倘要保人於申請本批註條款當時為「金融機構」之債務人,且提出本批註條款之申請,並依照保險法第一百
一十一條提出放棄其與「金融機構」間債權債務範圍內身故受益人處分權之聲明自本批註條款生效後
故保險金之受益人於「金融機構」與要保人債權債務範圍內以「金融機構」為受益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受益
人之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經清償後若有餘額,則給付予要保人指定之「金融機構」以外主契約所約定之
受益人。
前項申請未經通知本公司,不得對抗本公司。
第四條【清償證明文件之提供】
本公司於債務債權範圍內,給付身故保險金予「金融機構」後,「金融機構」應出具清償證明予本公司轉交
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第五條【本批註條款的終止】
要保人於完成債務清償後,得檢具清償證明文件向本公司終止本批註條款。
前項批註條款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除第一項情形外,要保人申辦主契約下列事項後,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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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撤銷或終止。
二、 變更要保人。
【附表】經本公司指定之保險商品
全球人壽新安家幸福定期壽險
全球人壽新安家幸福遞減型定期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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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債權債務範圍內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批註條款-費率表
本批註條款係為約定債權債務範圍內及清償後之主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權之歸屬,就本批
註條款之特性而言,因無保險給付項目亦無涉及費率之計算,故本批註條款無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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