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元大人壽Good人生一年期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1
元大人壽Good人生一年期定期壽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內容摘要:
1.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2.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3.契約重要內容:
(1)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
(2)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3)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六條)
(4) 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5)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6)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7) 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8) 請求權消滅時(第二十三)
其他事項:
1.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2.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3.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4.傳真:02-27517016
5.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
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釋,應探約當人的,不泥於用的
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保險金
額有變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二、「保險年齡」係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
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三、「要保人」係指本契約之被保險人,本契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
為同一人。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
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
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
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範圍】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條至第十一條約定辦理。
條【契約有效期間及契約之續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
有效。除不符合主管機關頒布之同業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保險金額、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有第六項約定情形本公司不得拒絕續
保。續保之始日自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
本契約被保險人續保之最高保險年齡為六十歲。
第二保險費,保生當時保險保險齡為
按本契約同意承保之條件及續保當時主管機關核定之續保保險
費率重新計算保險費本公司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
之。
本契約續保時要保人如不同意前項調整後之保險費,本契約效力
於保險期間屆滿時即行終止。
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為寬限期間要保人若於寬限期間內未交
付保險費或已通知本公司不續保者,本公司視為不同意續保,本契
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被保險人在前項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但若要保人已通知本公司不續
保,或被保險人之續保保險年齡不符第三項約定,或有第五項情形
者,不在此限。
本契條及第十第一第一經過於續後仍
延續計算,而不以續保生效日重新起算。
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或投保網頁)詢
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
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
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
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
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
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
內,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保險費。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益人應於本公應負責任故後日內
知本並於通知速檢所需向本申請付保
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
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付。
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
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
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
為準,依第十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
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歸司,其間應給保險情事者,應予
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
金」,並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應
得之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
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
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
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
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
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
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或投保網頁)所載之要保時間先依約給付喪葬費用
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
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
司應葬費用保額與除要間在保險司應
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
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
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並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
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106 3 1 壽字 1050003242 號函備
107 7 13 元壽字第 1070001987 號函備查
ET-2018.07
條款樣張
2
第十 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三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
以檢要時並得受益同意調被保之就相關
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八條約
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四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
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
殘廢。
因第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
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退還未滿期保險費予
應得之人。
第十五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如因該受喪失益權致無人受保險
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
之受應得之部其他受益比例分歸受益
人。
第十六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
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七條【保險金額增加的申請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每屆滿第五續保週年、結
婚、子女出生或配偶身故後之第一個本契約續保週年日,向本公司
申請增加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保險金額每次所增加之保險金額
以未超過本契約原始訂約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者為限,續
保後加保金額以本契約約時保險額計
之。但已發生保險事故且該事故符合本契約之保險給付者,要保人
不得為本項之申請。
要保人為前項申請後,各年度之續保保險費以增加後之保險金額計
算之。
要保人為第一項申請時,其增加後之保險金額以不超過加保當時本
契約所訂之最高投保金額為限並仍須符合主管機關頒布之同業網
路投保通路累積保險金額。
要保一項申請發生險事該事合給本契
之保險給付者,其申請增加之保險金額無效,本公司將無息退還已
補繳之保險費予要保人。
第十八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七條契
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之
保險金額為準。
第十九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二十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或投保
網頁)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
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
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
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
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
保險照所費與人的比例
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
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
計利退保險費,息按法第零三定週利率
算。
第二十一 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之
直系血親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為限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
更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
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
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
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
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
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分則以本契
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二十二 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三 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四 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除第二十一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五 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完全殘廢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 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
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
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
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
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元大人壽Good人生一年期定期壽險
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新臺幣元
男性 女性
20 10 4
21 10 4
22 11 4
23 12 5
24 12 5
25 13 6
26 14 6
27 14 6
28 14 6
29 14 6
30 14 7
31 15 7
32 16 7
33 16 8
34 17 8
35 17 9
36 19 9
37 20 10
38 22 11
39 24 12
40 26 12
41 28 13
42 31 14
43 33 15
44 36 17
45 40 18
46 43 19
47 46 21
48 50 24
49 53 27
50 56 29
51 61 31
52 66 34
53 70 37
54 76 38
55 83 41
56 90 44
57 98 48
58 107 54
59 117 59
60 128 66
性別
保險年齡
ETA101
職業限制
對「元大人壽Good人生一年期定期壽險 (ET)」有興趣有職業等級限制嗎?
· 回應 4
繳費期間
保險繳費期間有哪些選項?對「元大人壽Good人生一年期定期壽險 (ET)」有興趣
· 回應 7
32歲男性,有兩個小孩,尋求保單建議
目前狀況:已婚 /一般辦公室內勤/偶爾騎車通勤健康告知:(1) 最近2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無    (2) 過去2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無   (3) 過去5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7日以上?無    (4) 是否已確知懷孕?如是,已經幾週?(女性回答) 無    (5) 過去5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無        (心血管疾病/腦血管疾病/肺部疾病/肝臟疾病/腎臟疾病/甲狀腺疾病/精神疾病)    (6) 過去1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無        (胃部疾病/肝臟疾病/呼吸器官疾病/眼疾/婦女病)    (7) 目前身體機能是否有失明、聾啞及言語、咀嚼、四肢機能障害?無    (8)(成人)BMI 是否不在下列範圍:BMI=16.5~28 BMI?否  目前只有一份出社會跟朋友買的富邦保單(年繳42,655):富邦人壽安富久久失能照護終身壽險 5萬+富邦人壽新綜合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20單位因有了孩子,想增加壽險至1000萬、意外險、防癌險、重大傷病險,初步研究後,作了以下規劃:想請問,壽險1000萬的部分是否有其他更好的選擇?因為這樣加起來的年繳保額超出家庭預算,謝謝!!
· 回應 13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元大人壽

其他壽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