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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元大人壽鑫元福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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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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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人壽鑫元福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金、故保費用險金完全能保、生、祝保險未滿歲身退還保險
本商品有提供身故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本保險當被保險人因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ㄧ致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及完全失能之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
解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3.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4.傳真:02-27517016
5.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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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日元壽字第
1070003166
號函備查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均為本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保險金額
變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條約定計算所
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
但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應依第十一條約定辦理。
四、「年繳保險費總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
險金額二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以本契約未扣除折
扣之費率為準)乘以保單經過年度之總額,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
年計算;於繳費期滿後為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
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乘以繳費年期之總額。
五、「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年繳保險費率表所
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保險費。
六、「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本契約的繳費年限。
七、「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
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八、「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九、「保險年齡」係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始
加計一歲。
十、「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之
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係
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扣除相關費用,並
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本契約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如當
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一、「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每一保單年度屆
滿時按本契約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
(2%)之差值乘以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含生存保險金)得之金
但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
率為準。
十二、「醫師」係指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並領有執業執照合法執
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三、「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
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
金各受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分
期定期給付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
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四、「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
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十五、「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公司給付第一期分期定期保險金
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
之日起十五日。
十六、「第二期以後分期定期給付日」係指「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每屆滿一年之相當日若在該月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之最後一
日。
十七、「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
,該期間可為五年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如該期間有所變
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第三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
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
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
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並應發給保險
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
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
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
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
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如在
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
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
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本契約及所有附約保險費及利息,
D6-上市日期:107.11.23
2
使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
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
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
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
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
證上載明本契約及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本契
約及有附約保單價準備金之餘額足墊一日的本契約所有
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七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
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
保險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之餘額及按復當時保單辦
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
於要人之復效申請達本公司之日五日要求要保人提被保
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
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或於收齊可保
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
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
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
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
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
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
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
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
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九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或繳累積有保單價值準金而
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
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
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第十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本公司於
每一保單週年日,依下列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第七(第七保單年度屆滿之保單週年日)
本公司按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
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二、第八保單年度起:本公司按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
饋分享金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
分享金低於3,000元時則本公司按該保單年度及其後各保單年度首
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累積高於3,000元之保單年
度屆滿後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
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或
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致無法抵繳保險費者本公司按各保單年度首
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
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之增
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適用第一項規定。
前述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採增額繳清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者且被保
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一條約定辦理。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死亡或致成附表
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歷年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予要保
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增值回饋分享
金之額,以面或電子郵件知要保人或提查詢介面供要人查
詢。
第十一條【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
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
「身故保險金
()年繳保險額」六倍
()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於繳費期滿後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
「身故保險金
()當年度保額」
()年繳費總一點零六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
後之餘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
以下列方式處理(範例詳見附表二,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人於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本公無息退還所繳
費。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
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身故保
險金」之金額,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
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
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
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
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
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
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與扣要保間在之保公司應理之金後所之限額比
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無息退還
所繳保險費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
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二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如要
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完
全失能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完全失能,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二者中之
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年繳保險額」六倍
()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於繳費期滿後完全失能,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三者中之
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當年度保額」
()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零六倍扣除領取生存保險金總
後之餘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險人本契有效保險年齡十六前致附表一所
全失能之一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
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範例詳見附表)給付「完全
失能保險金」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
全失能保險金」之金額,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終止。
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十五條第
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三條【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繳費期間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
付第一次「生存保險金其後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到一百一十
歲之保單週年日止,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時,本公司將給付「生
存保險金」
前項所稱「生存保險金」係指本公司於保單週年日按「表定年繳保險
費」之百分之二(元以下無條件進位)乘以「繳費期間」再分別乘以「保
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
後所得金額之和給付「生存保險金
第十四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
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三點六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契約即不適用第十條至第十四條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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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依分定期險金付期間及二條義之期定期保
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
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
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給付予各受
益人。
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
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給付
予被保險人。
第十六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各受益人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新臺幣三萬六千元者本公
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各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
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
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七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人故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但自立或
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
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
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一條
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十八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或受人應知悉公司應負險責之事後十日內
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
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九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
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一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
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
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一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
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
領之無息退還之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歸還
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
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二十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約定申請無息
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
出具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
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八條約定應給付
之期限。
第二十三條【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四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五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期定保險付期每年申領約定給付
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
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承人順序得保金之用民繼承相關
規定。
受益次申分期給付險金人之定繼人依
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
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含)以後之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下列較晚者給付之:
一、第二期以後分期定期給付日。
二、本公司收齊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
年利一分。
第二十六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
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各項保險金
的給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第二十七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
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
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類保減額繳清
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
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
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保險金額
應之保單準備上本應給的增饋分除欠
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
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
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理「減
繳清保險之躉繳保險費計息退保險費予要保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理「減
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
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二十八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向本公司申請改「展期定期保險其展期後的「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申請展期定期
保險本契十一及第二條定所算之扣除
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展期後的「祝壽保險金」
之給付金額同展期後之「身故保險金」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
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
期日。
如當價值備金營業用後超過期定保險
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
繳保險費購買於原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
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
加上應給的增饋分除欠險費款本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有效年齡
所列公司處理:
4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理「展
定期保險繳保無息退還所要保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理「展
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
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即不適用第十條、
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約定。
第二十九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
分之七十五,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
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
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第三十六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
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七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過兩年不行使而消
第三十八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三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九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同意住所地方一審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
準備金或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
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
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一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二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
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ㄧ、真實投保年齡本公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
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誤,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
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
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誤,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
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
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三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
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生存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受益人,並應符
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生
存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受益人者,則以給付當時之要保
人為本契約「生存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
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
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受益人。
項法定繼順序保險金之適用民法繼承相關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份,則以本契
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
人。
第三十四條【本契約分期定期保險金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
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
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
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
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第三十五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
,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
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附表一:完全失能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及一上肢腕關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者。
五、永久喪失咀(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或胸、腹部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
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
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
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之口唇音、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
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二: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所繳保險費計算之範例
一般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 10,000元,若於第 2單年度身故
完全失能,將退還 2 年繳保險20,000元。
繳別變更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 10,000,採方式繳保
費為 880元,採季繳方式,則季繳保險費為2,620元。
如繳交 3 期月繳保險費後變更為季繳,續繳 2 期季繳保險費後身故或完全失
能,將退還 3 期月繳保險費加 2 期季繳保險費共 7,880 元。
保費折扣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 10,000元,式,
保險費為 5,200 元。若適用 1%保費折扣,則實繳之半年繳保險費為 5,148元。
如繳交 3 期半年繳保險費後身故或完全失能,將退 3 期折扣前半年繳保
費共 15,600 元。
元大人壽鑫元福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男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新臺幣
0 7600 4850
1 7600 4850
2 7550 4850
3 7550 4850
4 7500 4850
5 7500 4850
6 7450 4850
7 7450 4850
8 7400 4850
9 7400 4850
10 7350 4800
11 7350 4800
12 7300 4800
13 7300 4800
14 7250 4800
15 7250 4800
16 7200 4800
17 7200 4800
18 7150 4800
19 7150 4800
20 7100 4750
21 7100 4750
22 7050 4750
23 7050 4750
24 7000 4750
25 7000 4750
26 6950 4750
27 6950 4750
28 6900 4750
29 6900 4750
30 6850 4700
31 6850 4700
32 6800 4700
33 6800 4700
34 6800 4700
35 6750 4700
36 6750 4700
37 6750 4700
38 6700 4700
39 6700 4700
40 6700 4650
41 6700 4650
42 6700 4650
43 6700 4650
44 6700 4650
45 6700 4650
46 6700 4650
47 6700 4650
48 6700 4650
49 6700 4650
50 6700 4650
51 6700 4654
52 6700 4658
53 6700 4662
54 6700 4666
55 6700 4670
56 6700 4674
57 6700 4678
58 6700 4682
59 6700 4684
60 6700 4686
61 6700 4686
62 6750 4690
63 6750 4692
64 6800 4694
65 6800 4696
66 6850 4698
67 6850 4700
68 6900 4750
69 6900 4750
70 6900 4800
71 6950 4800
72 6950 4850
73 7000
74 7050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D6AJ00(8年期)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D6AH00(6年期)
元大人壽鑫元福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女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新臺幣
0 7600 4850
1 7600 4850
2 7550 4850
3 7550 4850
4 7500 4850
5 7500 4850
6 7450 4850
7 7450 4850
8 7400 4850
9 7400 4850
10 7350 4800
11 7350 4800
12 7300 4800
13 7300 4800
14 7250 4800
15 7250 4800
16 7200 4800
17 7200 4800
18 7150 4800
19 7150 4800
20 7100 4750
21 7100 4750
22 7050 4750
23 7050 4750
24 7000 4750
25 7000 4750
26 6950 4750
27 6950 4750
28 6900 4750
29 6900 4750
30 6850 4700
31 6850 4700
32 6800 4700
33 6800 4700
34 6800 4700
35 6750 4700
36 6750 4700
37 6750 4700
38 6700 4700
39 6700 4700
40 6700 4650
41 6700 4650
42 6700 4650
43 6700 4650
44 6700 4650
45 6700 4650
46 6700 4650
47 6700 4650
48 6700 4650
49 6700 4650
50 6700 4650
51 6700 4654
52 6700 4658
53 6700 4662
54 6700 4666
55 6700 4670
56 6700 4674
57 6700 4678
58 6700 4682
59 6700 4684
60 6700 4686
61 6700 4686
62 6750 4690
63 6750 4692
64 6800 4694
65 6800 4696
66 6850 4698
67 6850 4700
68 6900 4750
69 6900 4750
70 6900 4800
71 6950 4800
72 6950 4850
73 7000
74 7050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D6AJ00(8年期)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D6AH00(6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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