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人壽臍帶血幹細胞移植適應疾病保險
(臍帶血幹細胞移植適應疾病保險金、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內容摘要:
一、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三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五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七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十五條)
(七)保險金額之變更(第十七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十八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二十三條)
其他事項:
1.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2.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3.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
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4.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5.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6.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7.傳真:02-27517016
8.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101 年 02 月 13 日金管保品字第 10102011920 號函核准
103 年 3 月 10 日依 103 年 2 月 5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008450 號函辦理公司更名
104
年 8月 4 日依 104年 6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7 年 9月 14 日依 107年 6月 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第 一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公司」係指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要保人」係指於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親生母親。
三、「被保險人」係指於保險單首頁所記載為被保險人之人。
四、「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保險金額
有變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五、「教學醫院」係指其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
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訓練及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
醫療機構。
六、「專科醫師」係指經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各相關專科醫學會
初審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覆審合格,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專科
醫師證書之醫師。
七、「臍帶血幹細胞移植適應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
復效日起經教學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診罹患符合下列疾病者。
1.白血病(Leukemia),但慢性骨髓性白血病(chronic myeloid
leukemia,CML)之慢性期除外。
2.骨髓發育不良症候群(Myelodysplastic Syndrome)。
3.非何杰金氏淋巴瘤(Non-Hodgkin’s Lymphoma)。
4.多發性骨髓瘤(Multiple Myeloma)。
5.神經母細胞瘤(Neuroblastoma)。
6.嚴重型再生不良性貧血(Severe aplastic anemia)。
7.陣發性夜間血尿症(paroxysmal nocturnal hemoglobinuria,PNH)。
8.嚴重症複合免疫不全症候群(Severe Combined Immunodefici-
ency)。
9.腎上腺腦白質失養症(Adrenoleukodystrophy)。
10.薛迪克─東氏症候群(Chediak-Higashi Syndrome)。
11.
先天性純紅血球再生障礙性貧血(
Diamond-Blackfan Anemia
)。
12.先天性角化不良(Dyskeratosis Congenita)。
13.
家族性噬紅血球性淋巴組織細胞增生症(
Familial Erythrophagocytic
Lymphohistiocytosis
)。
14.先天性再生不良性貧血(Fanconi Anemia)。
15.高雪氏症(Gaucher Disease)。
16.
嗜血淋巴組織細胞瘤病(
Hemophagocytic Lymphohistiocytosis
)。
17.賀勒氏疾病(Hurler Disease)。
18.柯士文症候群(Kostmann Syndrome)。
19.嬰兒遺傳性腦白質萎縮(Krabbe Disease)。
20.
朗格罕細胞組織細胞增生症(
Langerhans Cell Histiocytosis
)。
21.尼氏乃罕症候群(自殘兒)(Lesch-Nyhan Syndrome)。
22.馬爾多-拉米二氏綜合症(黏多糖症 VI 型)(Maroteaux-Lamy
Syndrome
)。
23.異染性白質退化症(Metachromatic Leukodystrophy)。
24.骨質石化症(Osteopetrosis)。
25.髓增生異常症候症(Shwachman-Diamond Syndrome)。
26.重度海洋性貧血(Thalassemia(severe form))。
27.歐德里症候群(Wiskott-Aldrich Syndrome)。
28.高免疫球蛋白 M 症候群(X-linked Hyper-IgM Syndrome)。
29.X-性聯性淋巴組織增生疾病(X-linked Lymphoproliferative
Disease)。
第 三 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
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
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
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
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者,本
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或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第 六 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因第十八條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
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
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
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
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
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
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
其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