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停售)元大人壽臍帶血幹細胞移植適應疾病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1
SC-2018.09
元大人壽臍帶血幹細胞移植適應疾病保險
(臍帶血幹細胞移植適應疾病保險金、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內容摘要:
一、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三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五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第七)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四)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十五條)
(七)保險金額之變更(十七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十八)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二十三條)
其他事項:
1.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2.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3.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
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4.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5.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6.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7.傳真:02-27517016
8.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101 02 13 日金管保品字第 10102011920 號函核准
103 3 10 日依 103 2 5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008450 號函辦理公司更名
104
8 4 日依 104 6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7 9 14 日依 107 6 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公司」係指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要保人」係指於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親生母親。
三、「被保險人」係指於保險單首頁所記載為被保險人之人。
四、「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保險金
有變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五、「教學醫院」係指其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
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訓練及醫學、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
醫療機構。
六、「專科醫師」係指經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各相關專科醫學
初審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覆審合格,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專科
醫師證書之醫師
七、「臍帶血幹細胞移植適應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
復效日起經教學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診罹患符合下列疾病者。
1.白血病Leukemia,但性骨髓性血病chronic myeloid
leukemiaCML)之慢性期除外
2.骨髓發育不良症候群(Myelodysplastic Syndrome)。
3.非何杰金氏淋巴瘤(Non-Hodgkin’s Lymphoma)。
4.多發性骨髓瘤Multiple Myeloma)。
5.神經母細胞瘤Neuroblastoma)。
6.嚴重型再生不良性貧血(Severe aplastic anemia)。
7.陣發性夜間血尿症paroxysmal nocturnal hemoglobinuriaPNH)。
8.嚴重症複合免疫不全症候群(Severe Combined Immunodefici-
ency)。
9.腎上腺腦白質失養症(Adrenoleukodystrophy)。
10.薛迪克東氏症候群(Chediak-Higashi Syndrome)。
11.
先天性純紅血球再生障礙性貧血(
Diamond-Blackfan Anemia
)。
12.先天性角化不良(Dyskeratosis Congenita)。
13.
家族性噬紅血球性淋巴組織細胞增生症
Familial Erythrophagocytic
Lymphohistiocytosis
)。
14.先天性再生不良性貧血(Fanconi Anemia)。
15.高雪氏症(Gaucher Disease)。
16.
嗜血淋巴組織細胞病(
Hemophagocytic Lymphohistiocytosis
)。
17.賀勒氏疾病Hurler Disease)。
18.柯士文症候群(Kostmann Syndrome)。
19.嬰兒遺傳性腦白質萎縮(Krabbe Disease)。
20.
朗格罕細胞組織細胞增生症(
Langerhans Cell Histiocytosis
)。
21.尼氏乃罕症候群(自殘兒)(Lesch-Nyhan Syndrome)。
22.馬爾多-拉米二氏綜合症(黏多糖症 VI 型)(Maroteaux-Lamy
Syndrome
)。
23.異染性白質退化症(Metachromatic Leukodystrophy)。
24.骨質石化症Osteopetrosis)。
25.髓增生異常症候症(Shwachman-Diamond Syndrome)。
26.重度海洋性貧血(Thalassemiasevere form))。
27.歐德里症候群(Wiskott-Aldrich Syndrome)。
28.高免疫球蛋 M 症候群(X-linked Hyper-IgM Syndrome)。
29.X-X-linked Lymphoproliferative
Disease)。
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
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
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
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
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
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或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因第十八條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
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
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自翌日上午
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
得於要保之復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要保人提供被
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
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
其復效。
2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或於收齊可
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
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於交齊可保證明,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後,自翌日上午零
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十八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
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不得逾依第十八條第一
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告知事項應據
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
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
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
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
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於接到前項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
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
附之保單價值表
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益人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後十日內通知
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
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
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一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如要
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
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一條約定無息退
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
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
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第十一條【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者,本公司應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十二條【臍帶血幹細胞移植適應疾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教學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診罹患第二
第一項第七款「臍帶血幹細胞移植適應疾病」所列疾病之一者本公司按
保險金額給付「臍帶血幹細胞移植適應疾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臍帶血幹細胞移植適應疾病保險金」本契約
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五條約定申請無息退還所繳
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四條【臍帶血幹細胞移植適應疾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臍帶血幹細胞移植適應疾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
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教學醫院專科醫師開立醫療診斷書並載明診斷名稱(但要保人
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四、相關檢驗報告、病理檢驗報告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
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五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無息退還所
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十六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無息退還所繳保
險費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
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十七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
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八條契約
止之約定處理。
第十八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七十五,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
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
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
日起停止。
第十九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
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
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
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
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
險費照所付的險費與被險人的真年齡比例保險
金額。但發生險事故後發覺且其不可歸責公司
者,要保人不得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
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
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一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臍帶血細胞移植應疾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險人
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臍帶血幹細胞移植適應疾病保險金尚未給
付或未完給付,則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保險之受
人。
前項法定承人之順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編相
規定。
第二十二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
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三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四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五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元大人壽臍帶血幹細胞移植適應疾病保險
躉繳保費,保險期間10
費率表
(每萬元保額)
投保年齡 總保費
0 85

沒有「元大人壽臍帶血幹細胞移植適應疾病保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元大人壽

其他其他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