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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元大人壽美年添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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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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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人壽美年添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條款樣張
(增值回饋分享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及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本保險當被保險人因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項別之ㄧ致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及完全殘廢之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
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3.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
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5.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6.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不得與以新台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7.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8.傳真:02-27517016。
103 10 31 日 元壽字第 10301627 號函備查
104年8月4日依104年6月24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9.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第 一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
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保險金額
有變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三條第一項
第三款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
乘上附表三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數額,並以元
為單位,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
四、「年繳保險費總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
保險金額二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保單經過
年度之總額,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算;於繳費期滿後為
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
繳保險費乘以繳費年期之總額。
五、「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手續
郵電費)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受款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所可
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六、「匯款銀行」係指外幣匯出之匯出銀行。
七、「國外中間行」係指匯款銀行無法將外幣直接匯達指定的收款銀
行,而需透過匯款銀行與收款銀行以外的第三家銀行轉匯或再
轉匯之銀行。
八、「收款銀行」係指外幣款項匯出後之收受款項的銀行。
九、「全額款項」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款銀行提出申請使匯款金
額全額到達本公司所指定之帳戶。
十、「指定美元匯率」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特定行庫局收盤之美
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匯率,則以次一個營業日之
匯率計算。
十一「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行庫局。未來
若有變更,則以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之行庫局為準。
十二「保險年齡」係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
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十三「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
日之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
利率係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扣除
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本契約宣告利率將公告於
本公司網站,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
宣告利率。
十四「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每一保單年度
屆滿時,按本契約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
利率之差值,乘以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含生存保險金)所得之
金額。但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
定利率為準。
第 三 條【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支付或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墊繳保
險費本息之收取、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給付、各項保險金給付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貨幣單
位。
本商品係以美元計價,要保人及受益人須自行承擔美元與他種貨幣
間進行兌換(例如將新台幣兌換成美元繳納保險費或於領取保險金
後將美元兌換成新台幣)時產生之匯率變動風險可能造成匯兌價差
的收益或損失。
第 四 條【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象
依下列方式處理,但若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
匯存款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須負擔相關費
用:
一、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保險費、清償或部分清償保險單借款、依
第二十條返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應將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款項、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以全額款項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
存款帳戶,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
之相關費用。本公司負擔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二、本公司給付受益人各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給付要保人增值
回饋分享金、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返還要保人保險
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解約金或要保人辦理保險單借款時,
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前述
款項之受款人須負擔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三、因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致
應退還保險費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國外中間行及收款
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第 五 條【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款項存入或
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
款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台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
之外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
戶。
四、由要保人授權自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同幣別外匯存款戶,以自動
轉帳方式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第 六 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
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
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
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
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
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
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八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方法(詳如第四條及
第五條)及日期交付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
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
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九 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
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
應以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
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本契約及所有
附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
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
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
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
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
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
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
於憑證上載明本契約及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
額。本契約及所有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本契
約及所有附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
效力停止。
第 十 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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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
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
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復效當時本保
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
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
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
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
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
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
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
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
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
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
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約
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
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一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
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
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
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
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二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
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
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
金額例表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第十三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依要保人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但
於保單經過年度十年(含)以下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購買增額
繳清保險金額或抵繳保險費。
一、現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
後依本契約約定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
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百美元時,則依本條第
一項第二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高於一百美元之保單年度屆滿後給
付。
二、儲存生息︰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
金將按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
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
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增額繳清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按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
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
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
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
依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四、抵繳保險費: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前一保單年度
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本
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如要保人無主動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之
給付方式,本公司將以增額繳清作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
式。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抵繳保險
費。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而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
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就
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之
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適用第一項規定。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
享金之給付方式。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增值回饋
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或提供查詢介面供要
保人查詢。
第十四條【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身故
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
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
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
總額後之餘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
改以下列方式處理(範例詳見附表二),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
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
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
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
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
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
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
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
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
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
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
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以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等值新台幣
後,不得超過第四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無息退還所
繳保險費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
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完全殘廢,本公司按完全殘廢當時下列二者中之
最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完全殘廢,本公司按完全殘廢當時下列三者
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總
額後之餘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完全殘廢者,
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範例詳見附表
二),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第十六條【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繳費期間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
給付第一次「生存保險金」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
(含)止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時本公司將給付「生存保險金」
前項所稱「生存保險金」係指本契約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二者之和乘上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七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
時,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
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四
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十九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
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
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付。
第二十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
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
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
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
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無息退
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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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之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
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
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二十一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
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第二十二條【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或第二十條約定申請無息
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第二十三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
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
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應給付之期
限。
第二十四條【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第二十五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第二十六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二條
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各項保險金
的給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第二十七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
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
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
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
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保險金額對
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
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
前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
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
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
之躉繳保險費計算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二十八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完全殘廢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之給付金額則為依申請展期定期
保險當時本契約所約定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之計算金
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
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但不得
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
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
保險費,購買於原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
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
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
前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
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
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
之躉繳保險費計算完全殘廢保險金。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即不適用第十三條及
第十六條約定。
第二十九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
分之二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
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
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
準備金或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
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
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一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二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
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
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
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
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
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
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
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
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三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生存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
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者,
則以給付當時之要保人為本契約生存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受益
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
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
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依本契約第十五條應給付之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十六條應給付之生存保險金及第十七條應給付之祝壽保險金,於
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且該等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時,則
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
益人。
第三十四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
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五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六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七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三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八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3
附表一:完全殘廢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
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
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
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
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二: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所繳保險費計算之範例
一般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元,若於第 2 保單年度身故或全
殘,將退還 2 期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共 20,000 元。
繳別變更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元,採月繳方式,則月繳保險費
880 元,採季繳方式,則季繳保險費為 2,620 元。
如繳交 3 期月繳保險費後變更為季繳,續繳 2 期季繳保險費後身故或全殘,將
退還 3 期月繳保險費加 2 期季繳保險費共 7,880 元。
保費折扣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元,採半年繳方式,則半年繳保
險費為 5,200 元。若適用 1%保費折扣,則實繳之半年繳保險費為 5,148 元。
如繳交 3 期半年繳保險費後身故或全殘將退還 3 期折扣前半年繳保險費共
15,600 元。
附表三: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1 1.3 31 10.3 61 19.3 91 28.3
2 1.6 32 10.6 62 19.6 92 28.6
3 1.9 33 10.9 63 19.9 93 28.9
4 2.2 34 11.2 64 20.2 94 29.2
5 2.5 35 11.5 65 20.5 95 29.5
6 2.8 36 11.8 66 20.8 96 29.8
7 3.1 37 12.1 67 21.1 97 30.1
8 3.4 38 12.4 68 21.4 98 30.4
9 3.7 39 12.7 69 21.7 99 30.7
10 4.0 40 13.0 70 22.0 100 31.0
11 4.3 41 13.3 71 22.3 101 31.3
12 4.6 42 13.6 72 22.6 102 31.6
13 4.9 43 13.9 73 22.9 103 31.9
14 5.2 44 14.2 74 23.2 104 32.2
15 5.5 45 14.5 75 23.5 105 32.5
16 5.8 46 14.8 76 23.8 106 32.8
17 6.1 47 15.1 77 24.1 107 33.1
18 6.4 48 15.4 78 24.4 108 33.4
19 6.7 49 15.7 79 24.7 109 33.7
20 7.0 50 16.0 80 25.0 110 34.0
21 7.3 51 16.3 81 25.3 111 34.3
22 7.6 52 16.6 82 25.6 -
23 7.9 53 16.9 83 25.9 -
24 8.2 54 17.2 84 26.2 - -
25 8.5 55 17.5 85 26.5 - -
26 8.8 56 17.8 86 26.8 - -
27 9.1 57 18.1 87 27.1 - -
28 9.4 58 18.4 88 27.4 - -
29 9.7 59 18.7 89 27.7 - -
30 10.0 60 19.0 90 28.0 - -
4
元大人壽美年添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男性費率表
每千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FEAP00 FEAH00 FEAC00
3年期 6年期 20年期
0 5260 2030 566
1 5260 2031 566
2 5261 2032 567
3 5261 2033 567
4 5262 2034 568
5 5262 2036 568
6 5263 2037 569
7 5263 2038 569
8 5264 2039 570
9 5264 2040 570
10 5264 2041 570
11 5264 2041 570
12 5264 2042 570
13 5264 2042 571
14 5264 2043 571
15 5265 2043 571
16 5265 2044 571
17 5265 2045 571
18 5265 2045 571
19 5265 2046 571
20 5265 2047 572
21 5264 2047 572
22 5263 2047 572
23 5261 2047 572
24 5260 2047 572
25 5259 2047 572
26 5257 2048 572
27 5256 2048 572
28 5255 2048 572
29 5254 2048 572
30 5252 2049 572
31 5245 2049 572
32 5238 2049 572
33 5231 2049 572
34 5224 2049 572
35 5217 2049 572
36 5210 2049 572
37 5203 2049 572
38 5196 2049 572
39 5189 2049 572
40 5187 2049 572
41 5190 2049 572
42 5193 2049 572
43 5196 2049 572
44 5199 2049 572
45 5202 2049 572
46 5205 2049 572
47 5208 2049 572
48 5211 2049 572
49 5214 2049 572
50 5218 2049 572
51 5219 2050 572
52 5221 2052 572
53 5223 2053 572
54 5225 2055 572
55 5227 2056 572
56 5229 2057 572
57 5231 2059 572
58 5232 2060 572
59 5233 2062 572
60 5234 2063 572
61 5236 2065
62 5237 2066
63 5239 2068
64 5241 2069
65 5243 2071
66 5244 2072
67 5246 2074
68 5247 2075
69 5248 2077
70 5249 2078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52.0´
262.0´
088.0´
元大人壽美年添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女性費率表
每千元保險金額 單位 :美元
FEAP00 FEAH00 FEAC00
3年期 6年期 20年期
0 5260 2023 564
1 5260 2025 564
2 5261 2026 565
3 5261 2028 565
4 5262 2029 566
5 5262 2031 566
6 5263 2033 567
7 5263 2034 567
8 5264 2036 568
9 5264 2037 569
10 5264 2039 569
11 5264 2040 569
12 5264 2041 569
13 5264 2041 569
14 5264 2042 570
15 5265 2043 570
16 5265 2044 570
17 5265 2045 571
18 5265 2045 571
19 5265 2046 571
20 5265 2047 572
21 5264 2047 572
22 5263 2047 572
23 5261 2047 572
24 5260 2047 572
25 5259 2047 572
26 5257 2048 572
27 5256 2048 572
28 5255 2048 572
29 5254 2048 572
30 5252 2049 572
31 5245 2049 572
32 5238 2049 572
33 5231 2049 572
34 5224 2049 572
35 5217 2049 572
36 5210 2049 572
37 5203 2049 572
38 5196 2049 572
39 5189 2049 572
40 5187 2049 572
41 5190 2049 572
42 5193 2049 572
43 5196 2049 572
44 5199 2049 572
45 5202 2049 572
46 5205 2049 572
47 5208 2049 572
48 5211 2049 572
49 5214 2049 572
50 5218 2049 572
51 5218 2050 572
52 5218 2052 572
53 5218 2053 572
54 5218 2054 572
55 5219 2056 572
56 5219 2057 572
57 5219 2059 572
58 5219 2060 572
59 5219 2061 572
60 5220 2061 572
61 5221 2061
62 5222 2062
63 5223 2062
64 5224 2063
65 5225 2063
66 5226 2063
67 5227 2064
68 5228 2064
69 5229 2065
70 5230 2065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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