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
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
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第十三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依要保人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但於保單經過年度十
年(含)以下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抵繳保險費。
一、現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依本契約約定以
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
一百美元時,則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高於一百美元之保單年度屆
滿後給付。
二、儲存生息︰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
首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
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三、增額繳清: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本公司於每一保
單週年日,按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
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
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第十四
條約定辦理。
四、抵繳保險費: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
增值回饋分享金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如要保人無主
動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將以增額繳清作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之
給付方式。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抵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間
已屆滿而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
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
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適用第一項規定。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
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或提供查詢介面供要保人查詢。
第十四條【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