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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元大人壽美年多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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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U-2020.01
元大人壽美年多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增值回饋分享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及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本保險當被保險人因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ㄧ致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及完全失能之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
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3.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4.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5.傳真:02-27517016。
6.電子信箱
E-mail
:
life@yuanta.com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保險金額
有變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三條約定計
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
乘上附表一所列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數額。但被保險人
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
十四條約定辦理
四、「年繳保險費總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
險金額二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保單經過年度
之總額,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算;於繳費期滿後為按保險
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
乘以繳費年期之總額。
五、「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年繳保險費率表
所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保險費。
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
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七、「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八、「保險年齡」係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單年
度始加計一歲。
九、「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
之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
係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扣除相關費
用,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本契約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
站,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每一保單年度屆
滿時,按本契約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
(2.5%)之差值,乘以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生存保險金)所得之
金額。但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
利率為準。
十一、「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手
續費、郵電費)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受款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
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十二、「匯款銀行」係指外幣匯出之匯出銀行。
十三、「國外中間行」係指匯款銀行無法將外幣直接匯達指定的收款
銀行,而需透過匯款銀行與收款銀行以外的第三家銀行轉匯或
再轉匯之銀行。
十四、「收款銀行」係指外幣款項匯出後之收受款項的銀行。
十五、「全額款項」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款銀行提出申請使匯款
金額全額到達本公司所指定之帳戶。
十六、「指定美元匯率」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特定行庫局收盤之
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匯率,則以次一個營業日
之匯率計算。
十七、「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行庫局。未來
若有變更,則以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之行庫局為準。
十八、「身故保險金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
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繳費期間內,「身故保險金額」為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之最
值:
1.「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
金總額後之餘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繳費期滿後,「身故保險金額」為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
大值: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
金總額後之餘額
3.保單價值準備金。
十九、「完全失能保險金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
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
額:
()繳費期間內,「完全失能保險金額」為完全失能當時下列
者之最大值:
1.「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
金總額後之餘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繳費期滿後,「完全失能保險金額」為完全失能當時下列
者中之最大值: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
金總額後之餘額
3.保單價值準備金。
條【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支付或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墊繳保
費本息之收取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
各項保險金給付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
本商品係以美元計價要保人及受益人須自行承擔美元與他種貨幣間
進行兌換(例如將新臺幣兌換成美元繳納保險費或於領取保險金後將
美元兌換成新臺幣)時產生之匯率變動風險,可能造成匯兌價差的
益或損失。
條【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象
下列方式處理,但若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限本
公司已開立之幣別帳戶)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外匯存款戶交付或收
相關款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須負擔相關費用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保險費、清償或部分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
依第二十條返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應將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款項、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以全額款項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
存款帳戶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
相關費用。本公司負擔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二、本公司給付受益人各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生存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給付要保人增值
回饋金、無息退還所繳保費予要保、返還要保險
費、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解約金或要保人辦理保險單借款時
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前述款
項之受款人須負擔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三、因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及第三款前段錯誤原
歸責於本公司致應退還保險費或補繳保險費時,由本公司負擔匯
款銀行、國外中間行及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條【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款項存入或
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
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
外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四、由要保人授權自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同幣別外匯存款戶,以自動
帳方式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106 6 15 元壽字第 1060001248 號函備
107 9 14 日依 107 6 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108 10 1 元壽字第 1080002515 號函備查
109 1 1 元壽字第 1080003741 號函備查
條款樣張
2
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
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
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
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
之保險責,以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險費金額時開
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詳如第四
條及第五條)及日期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
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
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
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
公司於知未能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保人交付保險
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要保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他約定方式聲
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
以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
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本契約及所有附約保險
費及利息,使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
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
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
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
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
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
憑證上載明本契約及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
額。本契約及所有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本契約
及所有附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
停止。
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
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
償保險費除停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效當時本保單
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
得於要保之復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要保人提供被
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
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
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
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
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於交齊可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翌日上午零時
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
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
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約定之保
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
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
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
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
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
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
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
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一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
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
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
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二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費已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價值準備金而
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
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
例表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第十三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依要保人所選擇
下列四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於繳費期間內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僅
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抵繳保險費;於繳費期間屆滿後(含繳費期間屆滿
之保單週年日),可選擇現金給付、儲存生息或增額繳清。
一、現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
依本約定以現給付該保年度之增饋分金予要保
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百美元時,則依本條第一項
第二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高於一百美元之保單年度屆滿後給付。
二、儲存生息︰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將按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
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
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三、增額繳清: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按前
滿
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四、抵繳保險費: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前一保單年度屆
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
費期屆滿或要人辦理減繳清保險致無法抵險費
者,如要保人無主動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將
以增額繳清作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前項若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則本公司將以增
額繳清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
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間已屆
滿或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致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其增值回饋分
享金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
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其後保單年度之
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適用第一項規定。
前述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採增額繳清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者,且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死亡或致成附
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歷年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予
要保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
金之給付方式。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增值回饋分
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或提供查詢介面供要保人
查詢。
第十四條【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依第二條約定之「身故保
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
以下列方式處理(範例詳見附表三,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
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
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時,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其身故保險
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
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
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
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
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
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與扣除要時間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之限額比例分
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以指定美元匯率算等值新臺幣
後,不得超過第四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
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無息退還所繳
保險費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3
第十五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
司依第二條約定之「完全失能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如被保險於本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附表二所列完
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範
例詳見附表三,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
第一保單週年日()起,依下列比例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
之保險年齡達到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一、 繳費期間內(含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本公司於保單週年
日按「表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一點八(元以下無條件進位)
以已經過保單年度數,再分別乘以「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
)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後所得金額之和
給付「生存保險金」
二、繳費期滿後本公司將依要保人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週期,
給付「生存保險金」
()年給付型生存保險金:本公司於保單週年日按「保險金額」
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乘以百分之十五後所得金額之
和給付「生存保險金」
()月給付型生存保險金:本公司按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年給
付型生存保險金」之金額,依預定利率換算為每月應給付金
額,於「生存保險金給付日」給付之。每一保單年度共計
付十二次「月給付型生存保險金」。雖本契約於本公司給付
「祝壽保險金」後已經終止,本公司仍繼續給付「月給付型
生存保險金」至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時之該保單年度
應支領的第十二次「月給付型生存保險金」為止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變更第一項第二
款第二目之「生存保險金」給付週期,該變更自次一保單週年日起開
始生效。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所稱「生存保險金給付日」,在繳費期滿前選擇
「月給付型生存保險金」者,係指繳費期滿後第一個保單週年日()
起及其後每屆滿一個月之相當日;在繳費期滿後選擇「月給付型生
保險金」者,係指變更給付週期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及其後每屆滿
一個月之相當日。若在該月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最後一日。
第二條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所稱「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仍按「年
給付型生存保險金」計算,不因以月給付方式而變更之。
下列情形如有當年度未支領之「月給付型生存保險金」餘額時,本公
司將按預定利率一次貼現給付: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本契約。
二、被保險人身故。
三、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六條辦理減少保險金額,如有當年度未支領之「月
給付型生存保險金」餘額時,其減少部分之未支領餘額,本公司將按
預定利率一次貼現給付。當年度剩餘及其後保單年度之「月給付型
存保險金」將依第二十六條約定處理,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如未選擇「生存保險金」之給付週期,本公司依「年給付型
存保險金」方式辦理。
第十七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
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
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
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
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四條
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十九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益人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後十日內通知
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
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
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
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
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
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
無息退還之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
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
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二十一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
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第二十二條【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或第二十條約定申請無息
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第二十三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
得對險人的身予以檢驗另得徵詢他醫師之專業
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
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應給付之
期限。
第二十四條【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如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月給付型生存保險金」餘額時,
受益人除檢具前項文件外,應另行檢具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
戶戶籍謄本。
第二十五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第二十六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二條
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其減少部分有未支領之「月給付型生存保險
金」者,依第十六條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各項保險金
的給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第二十七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險金應之保單值準備金除營業費後的數額一次
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
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
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保險金額對
應之價值準備加上本公應給付的值回饋分扣除
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
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
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
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
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
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減
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二十八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展期後的身故保險金
4
或喪用保險金完全失能險金之給金額為申期定
保險依本契約二條第十款及第十款約定所之金
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展期後的祝壽保
險金之給付金額同展期後之身故保險金。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
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
的滿期日。
如當單價值準金扣除營費用後的額超過展期保
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
繳保險費,購買於原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
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上司應給付增值回饋享金扣除繳保險費款本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
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
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
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
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
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展
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即不適用第二條第三
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之約定。
第二十九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
分之七十五,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
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
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
備金或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
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
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一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二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
保險投保年齡以足歲計,但未滿歲的零數六個
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
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
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
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
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
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
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
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三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生存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
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生存
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受益人者,則以給付當時之要保人為本契
約生存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
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金或喪葬用保險金益人同時先於被保本人
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受益人。
前項繼承人之序及應得險金之比適用民法編相
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份,則以本契
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三十四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如因該益人喪失益權,而無受益人保險
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
之受原應得之分,按其受益人原定比例分他受
人。
第三十五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六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七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三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八條【管轄法院】
因本涉訟者,意以要保住所地地法院為第管轄
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5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繳費年
六年期
繳費年
1
1
31
2
1
32
3
1
33
4
1
34
5
1
35
6
1
36
7
6
37
8
6
38
9
6
39
10
6
40
11
6
41
12
6
42
13
6
43
14
6
44
15
6
45
16
6
46
17
6
47
18
6
48
19
6
49
20
6
50
21
6
51
22
6
52
23
6
53
24
6
54
25
6
55
26
6
56
27
6
57
28
6
58
29
6
59
30
6
60
六年期
繳費年
六年期
61
6
91
6
62
6
92
6
63
6
93
6
64
6
94
6
65
6
95
6
66
6
96
6
67
6
97
6
68
6
98
6
69
6
99
6
70
6
100
6
71
6
101
6
72
6
102
6
73
6
103
6
74
6
104
6
75
6
105
6
76
6
106
6
77
6
107
6
78
6
108
6
79
6
109
6
80
6
110
6
81
6
111
6
82
6
-
-
83
6
-
-
84
6
-
-
85
6
-
-
86
6
-
-
87
6
-
-
88
6
-
-
89
6
-
-
90
6
-
-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6
附表二:完全失能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
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
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
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
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三: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所繳保險費計算之範例
一般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若於 2 保單年度身故或完
全失能,將退 2 期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共 20,000 元。
繳別變更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採月繳方式則月繳保險費
880 元,採季繳方式,則季繳保險費為 2,620 元。
如繳交 3 期月繳保險費後變更為季繳續繳 2 期季繳保險費後身故或完全失能
將退還 3 期月繳保險費加 2 期季繳保險費共 7,880 元。
保費折扣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採半年繳方式則半年繳保
險費為 5,200 元。若適 1%保費折扣,則實繳之半年繳保險費為 5,148 元。
如繳交 3 期半年繳保險費後身故或完全失能,將退還 3 期折扣前半年繳保險費
15,600 元。
元大人壽美年多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男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0 10650
1 10650
2 10650
3 10650
4 10650
5 10650
6 10650
7 10650
8 10650
9 10650
10 10650
11 10650
12 10650
13 10650
14 10650
15 10650
16 10650
17 10650
18 10650
19 10650
20 10650
21 10650
22 10650
23 10650
24 10650
25 10650
26 10650
27 10650
28 10650
29 10650
30 10650
31 10650
32 10650
33 10650
34 10650
35 10650
36 10650
37 10650
38 10650
39 10650
40 10650
41 10650
42 10650
43 10650
44 10650
45 10650
46 10650
47 10650
48 10650
49 10650
50 10650
51 10650
52 10650
53 10650
54 10650
55 10650
56 10650
57 10650
58 10650
59 10650
60 10650
61 10651
62 10653
63 10657
64 10661
65 10666
66 10673
67 10681
68 10689
69 10699
70 10710
71 10715
72 10726
73 10742
74 10763
75 10790
76 10822
77 10859
78 10902
79 10950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FUBH00(6年期)
元大人壽美年多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女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0 10650
1 10650
2 10650
3 10650
4 10650
5 10650
6 10650
7 10650
8 10650
9 10650
10 10650
11 10650
12 10650
13 10650
14 10650
15 10650
16 10650
17 10650
18 10650
19 10650
20 10650
21 10650
22 10650
23 10650
24 10650
25 10650
26 10650
27 10650
28 10650
29 10650
30 10650
31 10650
32 10650
33 10650
34 10650
35 10650
36 10650
37 10650
38 10650
39 10650
40 10650
41 10650
42 10650
43 10650
44 10650
45 10650
46 10650
47 10650
48 10650
49 10650
50 10650
51 10650
52 10650
53 10650
54 10650
55 10650
56 10650
57 10650
58 10650
59 10650
60 10650
61 10651
62 10653
63 10657
64 10661
65 10666
66 10673
67 10681
68 10689
69 10699
70 10710
71 10715
72 10726
73 10742
74 10763
75 10790
76 10822
77 10859
78 10902
79 10950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FUBH00(6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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