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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元大人壽珍愛貝比還本保險(II)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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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大人壽珍愛貝比還本保險(II)
(特定疾病、腦性麻痺、重大燒燙傷及生存保險金給付
及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無息退還所繳保費)
內容摘要:
1.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2.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3.契約重要內容
(1)契約撤銷權(第五條)
(2)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三條、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廿二條、第廿五條)
(3)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四條、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
(4)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十條
(5)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十七條至第廿一條)
(6)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7)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廿四條)
(8)保險單借款(第廿二條
(9)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廿七條、第廿八條)
(10)請求權消滅時效(第廿九條)
其他事項:
1.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2.本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3.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
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5.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6.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7.傳真:02-27517016
8.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
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
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要保孕婦申請投保當時已懷孕且於本
次懷孕分娩(人工流產除外)產下之活產嬰兒,要保人應於被保險
人出生後三個月內就被保險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及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等資料向本公司辦理契約變更。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保單首年度限定為被保險人之親生母親,
保單年度起經原要保人同意得變更要保人。如要保人先於被保險人
身故,可由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遞補為要保人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
保險金額有變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皆以
保險金額為計算基礎。
本契約所稱「教學醫院」,係指其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法
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訓練及醫學院、校學生臨床
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本契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各相關
專科醫學會初審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覆審合格領有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專科醫師證書之醫師。
本契約所稱「特定疾病」係指經醫師診斷確定且符合下列定義之疾
病。
一、特定三染色體症
係指經教學醫院染色體檢查,診斷確定為下列三種疾病之一者:
1.巴陶氏症:第十三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
2.愛德華氏症:第十八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
3.唐氏症:第二十一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或轉位。
二、特定先天性神經管缺陷
係指經教學醫院神經科或神經外科或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
下列四種疾病之一者:
1.脊柱裂:先天性脊柱關閉的缺陷以致於有不同程度的組織自骨
裂開處凸出來。
2.腦膨出:先天性腦部組織疝脫,膨出至顱外。
3.脊髓或脊髓膜膨出先天性脊柱缺陷造成腦脊髓膜或脊髓凸出
4.先天性水腦症:因進行性腦脊髓液積存在腦室而導致之疾病,
經由小兒科專科醫師確診且以植入外插引流管方式治療。
三、特定先天性代謝異常
係指經教學醫院血液檢查,診斷確定為下列五種疾病之一者:
1.苯酮尿症係苯丙胺酸代謝途徑中特定酵素的活性不足或其輔助
因子缺損導致該胺基酸代謝異常。
2.高胱胺酸尿症:係高胱胺酸及甲硫胺酸代謝途徑中特定酵素或其
輔助因子的缺損導致該胺基酸代謝異常。
3.半乳糖症:屬於一種碳水化合物代謝異常,因其特定酵素不足或
缺乏,無法將半乳糖轉化而造成血中半乳糖之上昇。
4.黏多醣症:分解黏多醣之酵素缺乏,導致尿中排出過多的黏多醣
及黏多醣屯積在體內組織中。
5.肝醣儲積症:肝醣合成及分解之酵素缺乏,引起肝醣異常儲積在
體內組織中。
四、特定先天性骨骼和結締組織疾病
係指經教學醫院小兒科或骨科專科醫生診斷確定為下列二種疾
之一者:
1.軟骨發育不全:由於生長板內軟骨增生減少(長板發育不良)
導致侏儒症。
2.成骨發育不全症:係指因先天性遺傳缺陷,導致骨骼強度耐受性
變差,且已導致骨折的疾病。
五、重症β地中海型貧血(又稱庫利氏貧血)
係指因先天性或遺傳性血紅素合成異常,導致紅血球破裂造成溶血
性貧血,經教學醫院檢查並經教學醫院小兒科或內科專科醫師診斷
確定者。
六、特定先天性心臟病
係指經教學醫院心臟超音波或心導管檢查並經教學醫院小兒科
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列十六種疾病之一者:
1.心室中隔缺損:分隔左右心室的心室中隔,在出生後仍殘留孔道
且經教學醫院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且已手術治療者或因合併心
衰竭而長期服用強心劑治療者。
2.開放性動脈管:胎兒出生後,連接肺動脈與主動脈的動脈導管無
法關閉且經教學醫院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且已手術或經心導管
治療者。
3.心房中隔缺損:分隔左右心房的心房中隔,在出生後仍殘留孔道
且經教學醫院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且已手術或經心導管治療者。
4.肺動脈瓣膜狹窄:右心室與肺動脈交接處之瓣膜(肺動脈瓣)
窄,造成血液自右心室流出障礙,且經超音波或心導管測量右
室與肺動脈壓力差超過 25mmHg 或右心室壓力差超 50mmHg 者。
5.主動脈瓣狹窄左心室與主動脈交接處之瓣膜主動脈瓣狹窄
造成血液自左心室流出障礙,且經超音波或心導管測量左心室與
主動脈壓力差超 25mmHg 者。
6.法洛氏四合症:合併心室中隔缺損,右心室出口狹窄,主動脈跨
位及右心室肥大四種畸型。
7.大動脈轉位:肺動脈及主動脈血管相互移位。
8.三尖瓣閉鎖:分隔右心房及右心室之瓣膜發育不全,造成血流由
右心房流至右心室阻滯。
9.主動脈弓縮窄:主動脈血管在主動脈弓處發生狹窄,且經過狹窄
處上下壓力差超 25mmHg 或經 2D 超音波診斷主動脈弓有明
顯狹窄併有左心室擴大或併有心室功能不良者。
10.左心發育不全症:左心之主動脈、左心室與僧帽瓣等部位發育
不全。
11.右心室發育不全症:肺動脈閉鎖合併完整的心室中隔及右心室
發育不全。
12.單心室:只有單一心室且在其中存在二個房室瓣或具有大小各
一的心室。
13.全肺靜脈回流異常:肺靜脈與右心房異常連接,引發血液回流
不正常,造成肺靜脈高血壓者。
97 06 12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702091920 號函核准
97 07 11 日紐精算字第 9707012 號函備查
99 02 26 日紐精算字第 9902001 號函備查
99 9 1 日依 99 6 3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077400 號函修正
100 7 1 日依 100 4 11 日金管保品字第 10002523040 號函修正
103 3 10 日依 103 2 5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008450 號函辦理公司更名
104 8 4 日依 104 6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7 914 日元壽字第 1070002527 號函備查
109 1 1 日依 107 9 1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937510 號函、
108 4 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函及
108 6 13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33330 號函修正
JB-2020.01
2
14.永久動脈幹:心臟底部所分出的主、肺及冠狀動脈被單一主動
脈幹所取代。
15.Ebstein 氏畸型尖瓣的一個瓣膜膨出於右心室膨出的瓣膜
與右心室壁粘連,阻塞右心室的出徑
16.其它:經教學醫院小兒科專科醫師身心障礙鑑定為嚴重器質性
先天性心臟病且已經手術治療者。
七、纖維性囊腫
係指因全面性的外分泌腺體功能不足,導致黏膜分泌物的黏度
加,造成外分泌腺管纖維化及囊狀化,常侵犯胰臟、肺臟、肝臟
影響其功能,且汗液中氯含量增加,經教學醫院內科、外科或小兒
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八、極輕體重兒
係指出生當時體重低於 1000 公克之新生兒(須留置保溫箱且實際
留置保溫箱存活超過 48 小時者。)
九、腎臟發育不
係指因染色體異常或胚胎成長障礙或病毒感染導致一側或兩側腎
臟萎縮且無功能經教學醫院小兒科或內科專科醫師診斷永久無法
恢復者。
十、生殖器性別不明
係指胚胎發育時生殖結節異常形成,導致具有不正常的外生殖
官,無法立即分辨性別,須藉助染色體或分子遺傳學檢查以資判別
男女,經教學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十一、先天性耳
係指因母體感染病毒導致新生兒兩耳先天性耳聾,經教學醫院耳鼻
喉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永久無聽力且dB(強音單位) 80 以上者。
十二、先天性失
係指母體感染病毒導致新生兒兩眼視力障礙,經教學醫院眼科專科
醫師診斷確定其視力永遠在萬國視力 0.02 以下者。
十三、血友病
係指先天缺乏第八、九或十一凝血因子,造成凝血功能異常,需永
久定期注射凝血因子者。
十四、特定先天消化系統疾病
係指經教學醫院小兒科或內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列二種疾
之一者:
1.先天性食道閉鎖合併有或無氣管食道廔管:先天性食道閉鎖,合
併有或無氣管食道廔管。
2.先天性無肛症:係指先天直腸發育不全,糞便無法由肛門排出。
十五、先天畸形顎裂
顎裂經由小兒科專科醫師確定診斷且經手術治療及語言復健者。
十六、小兒麻痺症(麻痺型)
係指因脊髓灰質炎病毒的侵犯脊髓神經系統引起頸軀幹四肢肌
萎縮與麻痺,導致肢體中度以上障礙,走路須藉助枴杖、鐵架、
椅,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十七、風濕性心臟病
係指因感染 A 族β群溶血性鏈球菌後產生急性風濕熱導致心臟瓣
膜病變,經教學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心臟瓣膜有狹窄或閉鎖不全
者。
十八、雷氏症候
係指因病毒藥物或其它不明原因引發急性且多器官性代謝失調和
肝及腦病變,造成酸中毒、深度昏迷和抽搐,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
大腦功能喪失導致永久神經後遺症者
本契約所稱「腦性麻痺」係指因胎兒在母體懷孕期間之腦病變或生
產時之腦損傷或嬰兒出生後罹患疾病所致,造成一種慢性非進行性
之肌肉張力及神經反射異常,引起運動功能障礙、麻痺、或動作不
協調的疾病。
本契約所稱「重大燒燙傷」係指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
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詳見附表一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生存保險金給付日」係指自本保險單第七保單週年日
至第十二保單週年日之每一保單週年日。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
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
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
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
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第六項約定之
「特定疾病」之一者,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第七項所約定
之「腦性麻痺,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給付腦性麻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身體蒙受
第二條第八項所約定之「重大燒燙傷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給付重大
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生存保險金給付日仍生存時,本
公司按第十四條給付生存保險金。
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
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
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契約的自始無效】
要保孕婦之胎兒全部流產、死產時,本契約自始無效。要保人應檢
具流產、死產診斷證明書,並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應無息退
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
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
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
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
期間。
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
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
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
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
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
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
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
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
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
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
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
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
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
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復效當時
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本公
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
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
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
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
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
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
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八條第二項或第廿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
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
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廿二條第一項約定之
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
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
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
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
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視為
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
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
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
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
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
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
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一條【特定疾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第六「特定
疾病」定義中十八類疾病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每一類給付以一次為限。
同一被保險人在契約有效期間經診斷確定罹患二類以上「特定疾
病」者,「特定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累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不衹一人時,每人之「特定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總額最高
各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二條【腦性麻痺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第七項所
定之「腦性麻痺」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腦性麻
痺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3
被保險人不衹一人時,每人之「腦性麻痺保險金」的給付總額各以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為限。
第十三條【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
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第二條第八項所
定之「重大燒燙傷」,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重大
燒燙傷保險金
第十四條【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生存保險金給付日仍生存時,
公司按當時保險金額計算所得之年繳保險費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不祇一人時,其中一人於生存保險金給付日仍生存且契約
仍屬有效時本公司即給「生存保險金」「生存保險金」之給付,
以一人為限。
第十五條【除外責()
要保人於本契約訂定時已知悉胎兒罹患「特定疾病」中任一類者或
「腦性麻痺」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該二項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六條【除外責()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燒燙
傷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
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
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重大燒燙傷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
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十七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
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
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
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付。
第十八條【特定疾病保險金與腦性麻痺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第二條第六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特定疾病保險金」
第二條第七項「腦性麻痺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診斷證明書
如被保險人在嬰兒期即已身故,須載明被保險人出生後已存活
之日數。
心室中隔缺損開放性動脈管及心房中隔缺損並需載明專科醫
師診斷需要手術或介入性心導管治療
肺動脈瓣膜狹窄並需載明經超音波或心導管測量右心室與肺
動脈之壓力差。
主動脈瓣狹窄並需載明經超音波或心導管測量左心室與主動
脈之壓力差。
主動脈弓縮窄並需載明經過狹窄處上下壓力差;或載明經超音
波診斷有明顯狹窄,且併有左心室擴大或併有心室功能不良。
極輕體重兒並需載明被保險人出生時之體重與實際留置保溫
箱存活時數。
二、相關檢查、檢驗或病理報告。
三、保險單或其謄本。
四、保險金申請書。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六、極輕體重兒尚需出生證明。
受益人申領第二條第六項第十六款至第十八款「特定疾病保險金」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診斷證明書
二、相關檢查、檢驗或病理報告。
三、保險單或其謄本。
四、保險金申請書。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金時之需
另得意見
調
第十九條【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診斷證明書 (應註明燒燙傷程度及面積)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
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
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廿
條【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廿一 條【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廿五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
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要保人流產、死產診斷證明書或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
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廿二 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
分之七十五,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
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
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廿三 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無息退還
所繳保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
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
息後給付其餘額
廿四 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廿五條
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時,各項保險金及所繳保費將
依減少之比例同時縮小。
廿五 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
約金額例表如附表。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全部死亡時,要保人應檢具被保險人死
亡證明書,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本公司無息退還以身故
當時的保險金額計算所繳保費(範例詳見附表二)予要保人。
廿六 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廿七 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特定疾病保險金、腦性麻痺保險金及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
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生存保險金之受益人限定要保人本人,
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前項以被保險人為受益人之約定當被保險人身故而仍有未給付予
被保險人之保險金時,該未給付之保險金以要保人為受益人。
當受益人為要保人而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時以要保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
規定。
廿八 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廿九 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三十 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七條另有規定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卅一 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重大燒燙傷項別
重大燒燙傷係指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
能障礙者。
國際疾病分類
臨床修訂第九
版(ICD-9-CM
分類項目
948.2
948.3
() 三度燒燙傷
948.2 20-2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20-2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20 20-2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20-29 %之燒傷,少於 10%之三度
傷,或未明示者
948.21 20-2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20-29 %之燒傷,10-19 %之三度燒
948.22 20-2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20-29 %之燒傷,20-29 %之三度燒
948.3 30-3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30-3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4
948.4
948.5
948.6
948.7
948.8
體表面積 30-39 %之燒傷,少 10%之三度燒
傷,或未明示者
948.31 30-3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30-39 %之燒傷,10-19 %之三度燒
948.32 30-3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30-39 %之燒傷,20-29 %之三度燒
948.33 30-3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30-39 %之燒傷,30-39 %之三度燒
948.4 40-40%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40-4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40 40-40%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40-49 %之燒傷,少 10%之三度燒
傷,或未明示者
948.41 40-4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40-49 %之燒傷,10-19 %之三度燒
948.42 40-4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40-49 %之燒傷,20-29 %之三度燒
948.43 40-4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40-49 %之燒傷,30-39 %之三度燒
948.44 40-49% OF BODY SURFACE,40-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40-49 %之燒傷,40-49 %之三度燒
948.5 50-5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50-5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50 50-5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50-59 %之燒傷,少 10%之三度燒
傷,或未明示者
948.51 50-5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50-59 %之燒傷,10-19 %之三度燒
948.52 50-5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50-59 %之燒傷,20-29 %之三度燒
948.53 50-5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50-59 %之燒傷,30-39 %之三度燒
948.54 50-59% OF BODY SURFACE,40-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50-59 %之燒傷,40-49 %之三度燒
948.55 50-59% OF BODY SURFACE,50-5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50-59 %之燒傷,50-59 %之三度燒
948.6 60-6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60-6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60 60-6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60-69 %之燒傷,少 10%之三度燒
傷,或未明示者
948.61 60-6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60-69 %之燒傷,10-19 %之三度燒
948.62 60-6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60-69 %之燒傷,20-29 %之三度燒
948.63 60-6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60-69 %之燒傷,30-39 %之三度燒
948.64 60-69% OF BODY SURFACE,40-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60-69 %之燒傷,40-49 %之三度燒
948.65 60-69% OF BODY SURFACE,50-5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60-69 %之燒傷,50-59 %之三度燒
948.66 60-69% OF BODY SURFACE,60-6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60-69 %之燒傷,60-69 %之三度燒
948.7 70-7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70 70-7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少 10%之三度燒
傷,或未明示者
948.71 70-7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10-19 %之三度燒
948.72 70-7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20-29 %之三度燒
948.73 70-7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30-39 %之三度燒
948.74 70-79% OF BODY SURFACE,40-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40-49 %之三度燒
948.75 70-79% OF BODY SURFACE,50-5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50-59 %之三度燒
948.76 70-79% OF BODY SURFACE,60-6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60-69 %之三度燒
948.77 70-79% OF BODY SURFACE,70-7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70-79 %之三度燒
948.8 80-8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80 80-8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少 10%之三度燒
傷,或未明示者
948.9
948.81 80-8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10-19 %之三度燒
948.82 80-8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20-29 %之三度燒
948.83 80-8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30-39 %之三度燒
948.84 80-89% OF BODY SURFACE,40-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40-49 %之三度燒
948.85 80-89% OF BODY SURFACE,50-5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50-59 %之三度燒
948.86 80-89% OF BODY SURFACE,60-6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60-69 %之三度燒
948.87 80-89% OF BODY SURFACE,70-7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70-79 %之三度燒
948.88 80-89% OF BODY SURFACE,80-8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80-89 %之三度燒
948.9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90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少於 10%之三度
傷,或未明示者
948.91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10-19 %之三度燒
948.92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20-29 %之三度燒
948.93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30-39 %之三度燒
948.94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40-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40-49 %之三度燒
948.95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50-5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50-59 %之三度燒
948.96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60-6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60-69 %之三度燒
948.97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70-7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70-79 %之三度燒
948.98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80-8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80-89 %之三度燒
948.99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90% OR MORE BODY
SURFACE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少於 90%或多 90
%之三度燒傷
940
941.5
() 顏面燒燙傷
940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941.5 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三度),伴有
體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
體部位損害。
附表二: 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之範
一般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 10,000 若於第 2 保單年度身
退還 2 期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20,000 元。
繳別變更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 10,000 採月繳方式則月繳保險費
880 元,採季繳方式,則季繳保險費為 2,620 元。
如繳交 3 期月繳保險費後變更為季繳,續 2 期季繳保險費後身故,將退 3
期月繳保險費 2 期季繳保險費 7,880 元。
保費折扣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 10,000 採半年繳方式則半年繳保
險費為 5,200 元。若適 1%保費折扣,則實繳之半年繳保險費為 5,148 元。
如繳交 3 期半年繳保險費後身故,將退還 3 期折扣前半年繳保險費共 15,600 元。
元大人壽珍愛貝比還本保險(II)費率表
每 10,000 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費 555 元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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