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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元大人壽永傳經典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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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大人壽永傳經典終身壽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失
能保險金、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意外失能復健保險金、特定意外失能復健保險金、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豁免
保險費、祝壽保險金及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無息退還所繳保險
本商品之疾病等待期為三十日。
本商品有提供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意外身故保險金及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內容摘要:
1.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2.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3.契約重要內容:
(1)契約撤銷權(第三條)
(2)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第四十四條)
(3)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
(4)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九條)
(5)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八條)
(6)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九條)
(7)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
(8)保險單借款(第四十四條)
(9)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
(10)請求權消滅時效(第五十條)
其他事項:
1.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2.本保險當被保險人因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ㄧ致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及完全失能之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
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3.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4.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5.傳真:02-27517016。
6.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保險金額有變
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二、「保險年齡」係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
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始加
計一歲。
三、「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
之疾病。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經醫師確診罹患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
項目」疾病者不受疾病等待期之限制。上述「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
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疾病之增減,若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修訂公
告,以本契約生效日當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四、「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而蒙受之傷害。
五、「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六、「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七、「醫師」係指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並領有執業執照合法執業者
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八、「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且具
有固定路()固定班()(含加班班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
對大眾開放且提供旅客運送之交通運輸工具,不包含出租僅供公私
立特定機構,團體或個人專用之車輛,飛行器具或船舶。
九、「乘客」係指有購票行為並持有可得證明票根或紀錄搭乘大眾運輸工
且非該大眾運輸工具之駕駛受僱服務人員或維修員等基於工作
因素搭乘之人。
十、「搭乘」係指被保險人以前款乘客身分登上至完全離開大眾運輸工具
之期間。
十一「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意外傷害事
故。
十二「特定災害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受「地震」「颱風」「洪水」、火災或爆炸事故所致之意外傷害事
故。
十三「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下
列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
()特定災害意外傷害事故。
十四「地震」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依中央氣象局所正式發佈之地震消息
為準;在中華民國境外悉依意外事故發生地之政府主管機關所正
式發佈之地震消息為準。
十五「颱風」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依中央氣象局所正式發佈有陸上颱風
警報者;在中華民國境外悉依意外事故發生地之政府主管機關所
正式發佈之陸上颱(颶)風消息為準。
十六「洪水」係指由海水倒灌、海潮、河川、湖泊、水道之水位突然暴
氾濫,或水壩、水庫、堤岸崩潰,或豪雨、雷雨之積水導致地
面遭水迅速淹沒之現象。
十七、「中華民國境外」係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之地區。
十八、「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
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意外身故保險金」(不包括
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
為喪葬費用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
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分期定期給付比例所得之金
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
金之換算依據。
十九「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
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本公
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二十「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後受益人
與本公司約定開始給付分期定期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
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一「第二期以後分期定期給付日」係指「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每屆滿一年之相當日若在該月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之最後一
日。
條款樣張
LB-2020.06
107 11 23 元壽字第 1070003233 號函備查
108101日依108822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31743號函修正
10911日依10849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
108613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933330號函及
108621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920500號函修正
10971 元壽字第1090001483號函備查
2
二十二「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
間,該期間可為五年、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如該期間有所變
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第三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
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
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
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
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
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範圍】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約定辦理。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
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
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
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
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
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
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本契約及所有附約保險費及利息,
使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
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
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
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
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
證上載明本契約及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本契
約及所有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本契約及所有附
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八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
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
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復效當時本保單辦理
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利息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
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
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
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
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
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四十四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
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
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
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
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
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
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
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
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
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
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
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
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
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
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
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
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
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
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
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或特定意外
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或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
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
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意外身故保險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意外
身故保險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
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無息退還之所繳
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意外身故保險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
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三條【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
保險金」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
以下列方式處理(範例詳見附表四),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
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
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身故保
險金」之金額,依第二十四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
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
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
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
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
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
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
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無息退
所繳保險費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
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四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如
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
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一所列完
失能之一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
能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範例詳見附表四)給付「完全失
能保險金」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完
全失能保險金」之金額,依第二十四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終止
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五條【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後,遭受第二條約
的意外傷害事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
3
者,本公司除按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之外,另再按該意外身故當時之
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
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意
外身故保險金」之金額,依第二十四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
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第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六
的約定及限制。
本公司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
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改依第
二十四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六條【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後,遭受第二條約
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且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按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約定給付之外,另再
該特定意外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
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特定意外
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之金額,依第二十四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被保險人同時因第二條約定的兩項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身故者,本公
僅給付一項「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
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第十三條第五項及
六項的約定及限制。
本公司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
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改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七條【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
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
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
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依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按附表二所列
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十
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
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保
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
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
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能,視
已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
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同一保單年度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失
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八條【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
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第
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
除按第十七條約定給付之外,另給付「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
依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按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
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
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
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
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特
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
的「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特定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
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特定意外失能
險金」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但
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
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同一保單年度因不同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申領「特
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九條【意外失能復健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
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
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失能診
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意外失能復健保險金」。但
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
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
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
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失能復健保險金」之和。
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復健
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復健
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再次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
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第一項
定給付「意外失能復健保險金」
第二十條【特定意外失能復健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
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第
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
按第十九條約定給付之外,另再按該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
百分之三十給付「特定意外失能復健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
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
人之失能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
第六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特定意外失能復健保險金
之和。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特定
外失能復健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僅給付一項「特
定意外失能復健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再次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
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第
項約定給付「特定意外失能復健保險金」
第二十一條【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列重大燒
燙傷項別之一者,本公司按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
分之二十五給付「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並以一次為限本契約
仍繼續有效。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重大燒燙傷者,受益人若能證
明被保險人之重大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
此限。
第二十二條【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附
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該被保險人經
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
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前項所規定之保險費豁免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本契
約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附約。
要保人若依第一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第四十二條及第
四十三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
要保人不得依第十條終止本契約及依第四十一條申請減少保險金
額。
第二十三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契約即不適用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三條
之約定。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
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
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
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
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
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給付
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
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計算之「意外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
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意外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
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
日,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計算之「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
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
給付開始日,給付予各受益人。
第二十五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各受益人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新臺幣三萬六千元者,本
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各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
定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
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二十六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七條【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三十五條約定申請無
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4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八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失能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
出具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
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
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九條 【意外身故保險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身故保險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
外傷害事故或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三十 條【意外失能保險金、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意外失能復健保險金及
特定意外失能復健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失能保險金」「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意外失
能復健保險金」「特定意外失能復健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失能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或特定
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
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前項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
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
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三十一條【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師診斷書(須載明燒燙傷程度及佔體表面積之比例)或全民
健康保險燒燙傷之重大傷病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
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
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
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
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三十二條【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申請「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失能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
出具診斷書。)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申請「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基於審
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
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其就醫相關資料。因
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三十三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三十四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所約定之給付
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
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
規定。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
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
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含)以後之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
年利一分。
第三十五條【除外責任(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
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
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
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三
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三十六條【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之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二級至第
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三十七條【除外責任(三)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失能或附表三所列重大燒燙傷之一
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失能保險金」「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
「意外失能復健保險金」「特定意外失能復健保險金」及「意外重
大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
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
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
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失能時
本公司仍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意外
失能復健保險金」及「特定意外失能復健保險金」
第三十八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身故、失能或附表三所列重大燒燙傷
之一者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失能保險金」
「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意外失能復健保險金」「特定意外失能
復健保險金」及「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
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三十九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
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四十 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無息退還
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
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
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四十一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
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之
保險金額為準。
第四十二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
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
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除第二十二條「第二級至第六
級失能豁免保險費」不適用外,其餘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
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
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
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
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
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
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
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
5
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減
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四十三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展期後的「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申請展期定期
保險當時依本契約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約定所計算之金額扣除保
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展期後的祝壽保險金之
給付金額同展期後之身故保險金。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
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
年齡達到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
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到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
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原
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
所附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
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
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
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
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
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
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
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展
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即不適用第十五條至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約定。
第四十四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
分之七十五,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
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
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四十五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四十六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
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
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
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
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
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
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
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
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四十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之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
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
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
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
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
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分則以本契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四十八條【本契約分期定期保險金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
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
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
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
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第四十九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五十 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五十一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四十七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五十二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完全失能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
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
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
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
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二: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目 項次 失能程度
失能
等級
給付
比例
神經障害
(註1)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包括植
物人狀態或氣切呼吸器輔助,終身無工作
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
密照護者。
1100%
1-1-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須長期臥
床或無法自行翻身,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
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人
扶助者。
290%
1-1-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
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
可自理者。
380%
1-1-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
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狀,且勞動能力較一
般顯明低下者。
740%
1-1-5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
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狀,但通常無礙
11 5%
6
視力障害
(註 2)
2-1-1
雙目均失明者。
1100%
2-1-2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60%
2-1-3
雙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740%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70%
2-1-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50%
2-1-6
一目失明者。
740%
聽覺障害
(註 3)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60%
3-1-2
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70 分貝以上者。
740%
缺損及機能
障害(4
4-1-1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9 20%
4-1-2 鼻未缺損,而鼻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11 5%
咀嚼吞嚥及
言語機能障
害(註 5)
5-1-1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100%
5-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
者。
560%
5-1-3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
障害者。
740%
胸腹部臟器
機能障害
(註 6)
6-1-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
事任何工作,經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
照護者。
1100%
6-1-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
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90%
6-1-3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
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380%
6-1-4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
事輕便工作者。
740%
臟器切除
6-2-1 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 9 20%
6-2-2 脾臟切除者。 11 5%
膀胱機能障
6-3-1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80%
脊柱運動障
害(註 7)
7-1-1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7-1-2 脊柱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上肢缺損障
8-1-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100%
8-1-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
缺失者。
560%
8-1-3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50%
手指缺損障
害(註 8)
8-2-1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80%
8-2-2
雙手兩拇指均缺失者。
740%
8-2-3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
740%
8-2-4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共有四指缺失
者。
740%
8-2-5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
830%
8-2-6
一手包含拇指或食指在內,共有三指以上缺
失者。
830%
8-2-7
一手包含拇指在內,共有二指缺失者。
920%
8-2-8
一手拇指缺失或一手食指缺失者。
11 5%
8-2-9
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共有二指
以上缺失者。
11 5%
上肢機能障
害(註 9)
8-3-1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90%
8-3-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
久喪失機能者。
380%
8-3-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
久喪失機能者。
650%
8-3-4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5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
喪失機能者。
740%
8-3-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
喪失機能者。
830%
8-3-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
障害者。
470%
8-3-8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
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60%
8-3-9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
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40%
8-3-1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
障害者。
740%
8-3-1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
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830%
8-3-1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
者。
650%
8-3-13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手指機能障
害(註 10)
8-4-1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60%
8-4-2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30%
8-4-3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30%
8-4-4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共有四指永久喪
失機能者。
830%
8-4-5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11 5%
8-4-6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
完全喪失者。
920%
8-4-7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
以上永久喪失機能者。
10 10%
下肢缺損障
9-1-1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100%
9-1-2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
上缺失者。
560%
9-1-3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50%
縮短障害
(註 11)
9-2-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足趾缺損障
害(註 12)
9-3-1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60%
9-3-2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 7 40%
下肢機能障
害(註 13)
9-4-1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
者。
290%
9-4-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
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80%
9-4-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
永久喪失機能者。
650%
9-4-4
下肢
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
者。
650%
9-4-5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
久喪失機能者。
740%
9-4-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
久喪失機能者。
830%
9-4-7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
動障害者。
470%
9-4-8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
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60%
9-4-9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
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40%
9-4-1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遺存永久顯著運
動障害者。
740%
9-4-1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
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830%
9-4-1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
害者。
650%
9-4-13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
害者。
920%
足趾機能障
害(註 14)
9-5-1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740%
9-5-2 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9 20%
1
1-1.於審定「神經障害等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
醫師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如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
(modified Ra nkin Scale, mRS) 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神經電生理檢查報
、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資料為依據必要時
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
起居、步行、入浴等。
(2)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
知覺障害、感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
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
3 級。
(3)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
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
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應按其發
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如障害同時併存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
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
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
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
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
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7
(2)雖經充分治療,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7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
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
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
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2)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第 7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
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
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
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
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
摘出、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
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
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
度審定之。
4
4-1.「鼻部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之程度。
4-2.「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兩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
或兩側嗅覺完全喪失者。
5
5-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
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
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
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
糊、或類似之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5-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
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
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5-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
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等級。
6
6-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上
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6-2.1.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肺臟道、胃、
肝臟、胰臟、小腸、大腸、腎臟、腎上腺、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2.前述「二分之一以上」之認定標準於對稱器官以切除一側,肺臟以切除二
葉為準。
6-3.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
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
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6-4.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包括永久性
迴腸導管、寇克氏囊與輸尿管造口術)
7
7-1.脊柱遺存障害者若併存神經障害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
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7-2.脊柱運動障害須經 X 光照片檢查始可診斷,如經診斷有明顯骨折、脫位或
變形者,應依下列規定審定:
(1)「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盤(含)以上
且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遺存運動障害」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盤(含)以上,
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3)脊柱運動限制不明顯或脊柱固定三個椎體及二個椎間盤(含)以下者,不在
給付範圍。
8
8-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8-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8-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失能標準接合後機能雖
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9
9-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
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9-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
顯著運動障害,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
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9-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
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
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9-5.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10
10-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
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11
11-1.下肢縮短之測定,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度,與健側下肢比
較測定其短縮程度。
12
12-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3
13-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
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3-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
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14
14-1.「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
(1)第一趾末切斷二分之一以上者,或中足趾關節,或趾關節之運動可能範圍,
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第二趾,自末關節以上切斷者,或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失生理運動
範圍二分之一上者。
(3)在第三、四、五各趾,係指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一趾關節均完
全強直者。
15
15-1.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並
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
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8
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下肢: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
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附表三:重大燒燙傷項別
重大燒燙傷係指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
能障礙者。
國際疾病分類臨
床修訂第九版
ICD-9-CM
分類項目
948.2
948.3
948.4
948.5
948.6
() 三度燒燙傷
948.2 20-2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20-2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20 20-2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20-2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度燒
傷,或未明示者
948.21 20-2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20-29 %之燒傷,10-19 %之三度燒傷
948.22 20-2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20-29 %之燒傷,20-29 %之三度燒傷
948.3 30-3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30-3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30 30-3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30-3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度燒
傷,或未明示者
948.31 30-3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30-39 %之燒傷,10-19 %之三度燒傷
948.32 30-3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30-39 %之燒傷,20-29 %之三度燒傷
948.33 30-3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30-39 %之燒傷,30-39 %之三度燒傷
948.4 40-40%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40-4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40 40-40%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40-4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度燒
傷,或未明示者
948.41 40-4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40-49 %之燒傷,10-19 %之三度燒傷
948.42 40-4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40-49 %之燒傷,20-29 %之三度燒傷
948.43 40-4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40-49 %之燒傷,30-39 %之三度燒傷
948.44 40-49% OF BODY SURFACE,40-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40-49 %之燒傷,40-49 %之三度燒傷
948.5 50-5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50-5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50 50-5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50-5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度燒
傷,或未明示者
948.51 50-5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50-59 %之燒傷,10-19 %之三度燒傷
948.52 50-5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50-59 %之燒傷,20-29 %之三度燒傷
948.53 50-5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50-59 %之燒傷,30-39 %之三度燒傷
948.54 50-59% OF BODY SURFACE,40-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50-59 %之燒傷,40-49 %之三度燒傷
948.55 50-59% OF BODY SURFACE,50-5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50-59 %之燒傷,50-59 %之三度燒傷
948.6 60-6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60-6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60 60-6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60-6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度燒
傷,或未明示者
左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度)
後舉
(正常6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度)
右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度)
後舉
(正常6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度)
左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度)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度)
右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度)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度)
左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度)
背屈
(正常7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度)
右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度)
背屈
(正常7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度)
左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度)
伸展
(正常1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右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度)
伸展
(正常1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左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度)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右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度)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左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度)
背屈
(正常2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右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度)
背屈
(正常2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9
948.7
948.8
948.9
948.61 60-6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表面積60-69 %之燒傷,10-19 %之三度燒傷
948.62 60-6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表面積60-69 %之燒傷,20-29 %之三度燒傷
948.63 60-6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表面積60-69 %之燒傷,30-39 %之三度燒傷
948.64 60-69% OF BODY SURFACE,40-49% THIRD
DEGREE
表面積60-69 %之燒傷,40-49 %之三度燒傷
948.65 60-69% OF BODY SURFACE,50-59% THIRD
DEGREE
表面積60-69 %之燒傷,50-59 %之三度燒傷
948.66 60-69% OF BODY SURFACE,60-69% THIRD
DEGREE
表面積60-69 %之燒傷,60-69 %之三度燒傷
948.7 70-79% OF BODY SURFACE
表面積70-7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70 70-7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表面積70-7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度燒
傷,或未明示者
948.71 70-7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表面積70-79 %之燒傷,10-19 %之三度燒傷
948.72 70-7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表面積70-79 %之燒傷,20-29 %之三度燒傷
948.73 70-7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表面積70-79 %之燒傷,30-39 %之三度燒傷
948.74 70-79% OF BODY SURFACE,40-49% THIRD
DEGREE
表面積70-79 %之燒傷,40-49 %之三度燒傷
948.75 70-79% OF BODY SURFACE,50-59% THIRD
DEGREE
表面積70-79 %之燒傷,50-59 %之三度燒傷
948.76 70-79% OF BODY SURFACE,60-69% THIRD
DEGREE
表面積70-79 %之燒傷,60-69 %之三度燒傷
948.77 70-79% OF BODY SURFACE,70-79% THIRD
DEGREE
表面積70-79 %之燒傷,70-79 %之三度燒傷
948.8 80-89% OF BODY SURFACE
表面積80-8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80 80-8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表面積80-8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度燒
傷,或未明示者
948.81 80-8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表面積80-89 %之燒傷,10-19 %之三度燒傷
948.82 80-8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表面積80-89 %之燒傷,20-29 %之三度燒傷
948.83 80-8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表面積80-89 %之燒傷,30-39 %之三度燒傷
948.84 80-89% OF BODY SURFACE,40-49% THIRD
DEGREE
表面積80-89 %之燒傷,40-49 %之三度燒傷
948.85 80-89% OF BODY SURFACE,50-59% THIRD
DEGREE
表面積80-89 %之燒傷,50-59 %之三度燒傷
948.86 80-89% OF BODY SURFACE,60-69% THIRD
DEGREE
表面積80-89 %之燒傷,60-69 %之三度燒傷
948.87 80-89% OF BODY SURFACE,70-79% THIRD
DEGREE
表面積80-89 %之燒傷,70-79 %之三度燒傷
948.88 80-89% OF BODY SURFACE,80-89% THIRD
DEGREE
表面積80-89 %之燒傷,80-89 %之三度燒傷
948.9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表面積90-9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90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表面積90-9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度燒
傷,或未明示者
948.91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10-19%
THIRD DEGREE
表面積90-99 %之燒傷,10-19 %之三度燒傷
948.92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20-29%
THIRD DEGREE
表面積90-99 %之燒傷,20-29 %之三度燒傷
948.93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30-39%
THIRD DEGREE
表面積90-99 %之燒傷,30-39 %之三度燒傷
948.94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40-49%
THIRD DEGREE
表面積90-99 %之燒傷,40-49 %之三度燒傷
948.95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50-59%
THIRD DEGREE
表面積90-99 %之燒傷,50-59 %之三度燒傷
948.96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60-69%
THIRD DEGREE
表面積90-99 %之燒傷,60-69 %之三度燒傷
948.97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70-79%
THIRD DEGREE
表面積90-99 %之燒傷,70-79 %之三度燒傷
948.98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80-89%
THIRD DEGREE
表面積90-99 %之燒傷,80-89 %之三度燒傷
948.99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90% OR
MORE BODY SURFACE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少於 90%或多於
90%之三度燒傷
940
941.5
() 顏面燒燙傷
940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941.5 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
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
身體部位損害。
附表四: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所繳保險費計算之範例
一般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若於第 2 保單年度身故或完
全失能,將退還 2 期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共 20,000 元。
繳別變更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元,採月繳方式,則月繳保險費
880 元,採季繳方式,則季繳保險費為 2,620 元。
如繳交 3 期月繳保險費後變更為季繳續繳 2 期季繳保險費後身故或完全失能
將退還 3 期月繳保險費加 2 期季繳保險費共 7,880 元。
保費折扣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元,採半年繳方式,則半年繳保
險費為 5,200 元。若適用 1%保費折扣,則實繳之半年繳保險費為 5,148 元。
如繳交 3 期半年繳保險費後身故,將退還 3 期折扣前半年繳保險費共
15,600 元。
元大人壽永傳經典終身壽險
男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新臺幣
0 521 400 327 183
1 534 411 335 188
2 548 420 344 193
3 561 431 352 197
4 575 440 361 202
5 587 451 369 206
6 600 461 376 211
7 613 470 384 216
8 626 481 393 220
9 639 490 401 225
10 651 500 409 229
11 666 512 418 233
12 680 522 428 238
13 693 533 436 242
14 708 544 445 247
15 722 555 454 251
16 736 565 463 255
17 750 577 472 260
18 763 588 480 264
19 778 598 489 269
20 792 609 498 273
21 811 623 509 278
22 828 636 520 284
23 847 650 530 289
24 864 663 541 293
25 882 677 551 299
26 899 690 561 304
27 918 703 572 309
28 935 717 582 314
29 953 730 593 320
30 970 743 603 325
31 989 758 616 332
32 1006 771 628 339
33 1025 786 641 346
34 1043 801 653 352
35 1062 816 666 360
36 1080 829 678 367
37 1098 844 690 374
38 1116 859 703 381
39 1134 872 714 387
40 1152 887 727 394
41 1173 904 742 404
42 1196 921 756 414
43 1217 938 770 423
44 1240 955 784 432
45 1261 972 799 442
46 1282 990 813 452
47 1304 1006 828 462
48 1325 1023 841 470
49 1347 1039 856 480
50 1368 1057 870 490
51 1392 1077 888 506
52 1416 1097 907 522
53 1440 1117 925 539
54 1464 1138 943 555
55 1488 1158 963 572
56 1512 1177 981 587
57 1535 1197 999 604
58 1559 1216 1017 619
59 1582 1236 1035 636
60 1606 1256 1053 651
61 1638 1282 1069
62 1669 1307 1085
63 1700 1333 1100
64 1731 1358 1116
65 1763 1384 1132
66 1794 1409
67 1826 1434
68 1856 1460
69 1887 1485
70 1919 1510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LBCH00(6年期)
LBCJ00(8年期)
LBCA00(10年期)
LBCC00(20年期)
元大人壽永傳經典終身壽險
女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新臺幣
0 450 348 286 160
1 460 356 294 165
2 471 365 302 168
3 482 374 309 172
4 493 382 317 176
5 504 391 324 181
6 515 399 330 184
7 525 408 338 188
8 536 416 345 192
9 546 424 353 195
10 557 433 360 199
11 570 443 368 203
12 584 454 375 206
13 598 463 384 210
14 611 473 392 213
15 625 484 400 217
16 637 494 407 221
17 651 504 416 224
18 665 514 424 228
19 678 524 431 231
20 692 535 439 235
21 707 547 449 240
22 724 559 458 244
23 740 571 468 250
24 755 582 478 254
25 772 595 487 259
26 787 606 496 264
27 803 618 505 268
28 818 629 515 273
29 834 641 524 276
30 849 652 533 281
31 868 667 544 287
32 886 680 555 294
33 903 694 567 300
34 921 707 577 306
35 939 721 588 313
36 957 735 599 319
37 975 748 610 325
38 992 761 621 331
39 1009 774 632 338
40 1027 788 642 344
41 1049 805 655 352
42 1071 821 669 359
43 1093 837 682 367
44 1114 854 694 375
45 1136 871 708 383
46 1157 886 721 391
47 1179 903 733 398
48 1200 919 746 406
49 1221 934 759 414
50 1242 951 771 421
51 1265 969 788 434
52 1288 988 803 448
53 1313 1007 820 461
54 1335 1025 835 474
55 1358 1044 851 487
56 1381 1062 868 500
57 1404 1080 883 513
58 1427 1098 899 525
59 1450 1117 914 539
60 1472 1135 930 551
61 1500 1161 950
62 1528 1186 970
63 1555 1212 990
64 1582 1236 1010
65 1610 1262 1030
66 1637 1287
67 1664 1313
68 1691 1337
69 1718 1363
70 1745 1387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LBCH00(6年期)
LBCJ00(8年期)
LBCA00(10年期)
LBCC00(20年期)
元大人壽永傳經典終身壽險 (100萬≦保額<300萬)
男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新臺幣
0 505 388 317 178
1 518 399 325 182
2 532 407 334 187
3 544 418 341 191
4 558 427 350 196
5 569 437 358 200
6 582 447 365 205
7 595 456 372 210
8 607 467 381 213
9 620 475 389 218
10 631 485 397 222
11 646 497 405 226
12 660 506 415 231
13 672 517 423 235
14 687 528 432 240
15 700 538 440 243
16 714 548 449 247
17 727 560 458 252
18 740 570 466 256
19 755 580 474 261
20 768 591 483 265
21 787 604 494 270
22 803 617 504 275
23 822 630 514 280
24 838 643 525 284
25 856 657 534 290
26 872 669 544 295
27 890 682 555 300
28 907 695 565 305
29 924 708 575 310
30 941 721 585 315
31 959 735 598 322
32 976 748 609 329
33 994 762 622 336
34 1012 777 633 341
35 1030 792 646 349
36 1048 804 658 356
37 1065 819 669 363
38 1083 833 682 370
39 1100 846 693 375
40 1117 860 705 382
41 1138 877 720 392
42 1160 893 733 402
43 1180 910 747 410
44 1203 926 760 419
45 1223 943 775 429
46 1244 960 789 438
47 1265 976 803 448
48 1285 992 816 456
49 1307 1008 830 466
50 1327 1025 844 475
51 1350 1045 861 491
52 1374 1064 880 506
53 1397 1083 897 523
54 1420 1104 915 538
55 1443 1123 934 555
56 1467 1142 952 569
57 1489 1161 969 586
58 1512 1180 986 600
59 1535 1199 1004 617
60 1558 1218 1021 631
61 1589 1244 1037
62 1619 1268 1052
63 1649 1293 1067
64 1679 1317 1083
65 1710 1342 1098
66 1740 1367
67 1771 1391
68 1800 1416
69 1830 1440
70 1861 1465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LBCH00(6年期)
LBCJ00(8年期)
LBCA00(10年期)
LBCC00(20年期)
元大人壽永傳經典終身壽險 (100萬≦保額<300萬)
女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新臺幣
0 436 338 277 155
1 446 345 285 160
2 457 354 293 163
3 468 363 300 167
4 478 371 307 171
5 489 379 314 176
6 500 387 320 178
7 509 396 328 182
8 520 404 335 186
9 530 411 342 189
10 540 420 349 193
11 553 430 357 197
12 566 440 364 200
13 580 449 372 204
14 593 459 380 207
15 606 469 388 210
16 618 479 395 214
17 631 489 404 217
18 645 499 411 221
19 658 508 418 224
20 671 519 426 228
21 686 531 436 233
22 702 542 444 237
23 718 554 454 242
24 732 565 464 246
25 749 577 472 251
26 763 588 481 256
27 779 599 490 260
28 793 610 500 265
29 809 622 508 268
30 824 632 517 273
31 842 647 528 278
32 859 660 538 285
33 876 673 550 291
34 893 686 560 297
35 911 699 570 304
36 928 713 581 309
37 946 726 592 315
38 962 738 602 321
39 979 751 613 328
40 996 764 623 334
41 1018 781 635 341
42 1039 796 649 348
43 1060 812 662 356
44 1081 828 673 364
45 1102 845 687 372
46 1122 859 699 379
47 1144 876 711 386
48 1164 891 724 394
49 1184 906 736 402
50 1205 922 748 408
51 1227 940 764 421
52 1249 958 779 435
53 1274 977 795 447
54 1295 994 810 460
55 1317 1013 825 472
56 1340 1030 842 485
57 1362 1048 857 498
58 1384 1065 872 509
59 1406 1083 887 523
60 1428 1101 902 534
61 1455 1126 921
62 1482 1150 941
63 1508 1176 960
64 1535 1199 980
65 1562 1224 999
66 1588 1248
67 1614 1274
68 1640 1297
69 1666 1322
70 1693 1345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LBCH00(6年期)
LBCJ00(8年期)
LBCA00(10年期)
LBCC00(20年期)
元大人壽永傳經典終身壽險 (300萬≦保額<800萬)
男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新臺幣
0 495 380 311 174
1 507 390 318 179
2 521 399 327 183
3 533 409 334 187
4 546 418 343 192
5 558 428 351 196
6 570 438 357 200
7 582 446 365 205
8 595 457 373 209
9 607 465 381 214
10 618 475 389 218
11 633 486 397 221
12 646 496 407 226
13 658 506 414 230
14 673 517 423 235
15 686 527 431 238
16 699 537 440 242
17 712 548 448 247
18 725 559 456 251
19 739 568 465 256
20 752 579 473 259
21 770 592 484 264
22 787 604 494 270
23 805 617 503 275
24 821 630 514 278
25 838 643 523 284
26 854 655 533 289
27 872 668 543 294
28 888 681 553 298
29 905 693 563 304
30 921 706 573 309
31 940 720 585 315
32 956 732 597 322
33 974 747 609 329
34 991 761 620 334
35 1009 775 633 342
36 1026 788 644 349
37 1043 802 655 355
38 1060 816 668 362
39 1077 828 678 368
40 1094 843 691 374
41 1114 859 705 384
42 1136 875 718 393
43 1156 891 731 402
44 1178 907 745 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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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1218 940 772 429
47 1239 956 787 439
48 1259 972 799 446
49 1280 987 813 456
50 1300 1004 826 465
51 1322 1023 844 481
52 1345 1042 862 496
53 1368 1061 879 512
54 1391 1081 896 527
55 1414 1100 915 543
56 1436 1118 932 558
57 1458 1137 949 574
58 1481 1155 966 588
59 1503 1174 983 604
60 1526 1193 1000 618
61 1556 1218 1016
62 1586 1242 1031
63 1615 1266 1045
64 1644 1290 1060
65 1675 1315 1075
66 1704 1339
67 1735 1362
68 1763 1387
69 1793 1411
70 1823 1434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LBCH00(6年期)
LBCJ00(8年期)
LBCA00(10年期)
LBCC00(20年期)
元大人壽永傳經典終身壽險 (300萬≦保額<800萬)
女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新臺幣
0 427 331 272 152
1 437 338 279 157
2 447 347 287 160
3 458 355 294 163
4 468 363 301 167
5 479 371 308 172
6 489 379 313 175
7 499 388 321 179
8 509 395 328 182
9 519 403 335 185
10 529 411 342 189
11 541 421 350 193
12 555 431 356 196
13 568 440 365 199
14 580 449 372 202
15 594 460 380 206
16 605 469 387 210
17 618 479 395 213
18 632 488 403 217
19 644 498 409 219
20 657 508 417 223
21 672 520 427 228
22 688 531 435 232
23 703 542 445 237
24 717 553 454 241
25 733 565 463 246
26 748 576 471 251
27 763 587 480 255
28 777 598 489 259
29 792 609 498 262
30 807 619 506 267
31 825 634 517 273
32 842 646 527 279
33 858 659 539 285
34 875 672 548 291
35 892 685 559 297
36 909 698 569 303
37 926 711 579 309
38 942 723 590 314
39 959 735 600 321
40 976 749 610 327
41 997 765 622 334
42 1017 780 636 341
43 1038 795 648 349
44 1058 811 659 356
45 1079 827 673 364
46 1099 842 685 371
47 1120 858 696 378
48 1140 873 709 386
49 1160 887 721 393
50 1180 903 732 400
51 1202 921 749 412
52 1224 939 763 426
53 1247 957 779 438
54 1268 974 793 450
55 1290 992 808 463
56 1312 1009 825 475
57 1334 1026 839 487
58 1356 1043 854 499
59 1377 1061 868 512
60 1398 1078 883 523
61 1425 1103 902
62 1452 1127 921
63 1477 1151 940
64 1503 1174 959
65 1529 1199 978
66 1555 1223
67 1581 1247
68 1606 1270
69 1632 1295
70 1658 1318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LBCH00(6年期)
LBCJ00(8年期)
LBCA00(10年期)
LBCC00(20年期)
元大人壽永傳經典終身壽險 (保額≧800萬)
男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新臺幣
0 479 368 301 168
1 491 378 308 173
2 504 386 316 178
3 516 397 324 181
4 529 405 332 186
5 540 415 339 190
6 552 424 346 194
7 564 432 353 199
8 576 443 362 202
9 588 451 369 207
10 599 460 376 211
11 613 471 385 214
12 626 480 394 219
13 638 490 401 223
14 651 500 409 227
15 664 511 418 231
16 677 520 426 235
17 690 531 434 239
18 702 541 442 243
19 716 550 450 247
20 729 560 458 251
21 746 573 468 256
22 762 585 478 261
23 779 598 488 266
24 795 610 498 270
25 811 623 507 275
26 827 635 516 280
27 845 647 526 284
28 860 660 535 289
29 877 672 546 294
30 892 684 555 299
31 910 697 567 305
32 926 709 578 312
33 943 723 590 318
34 960 737 601 324
35 977 751 613 331
36 994 763 624 338
37 1010 776 635 344
38 1027 790 647 351
39 1043 802 657 356
40 1060 816 669 362
41 1079 832 683 372
42 1100 847 696 381
43 1120 863 708 389
44 1141 879 721 397
45 1160 894 735 407
46 1179 911 748 416
47 1200 926 762 425
48 1219 941 774 432
49 1239 956 788 442
50 1259 972 800 451
51 1281 991 817 466
52 1303 1009 834 480
53 1325 1028 851 496
54 1347 1047 868 511
55 1369 1065 886 526
56 1391 1083 903 540
57 1412 1101 919 556
58 1434 1119 936 569
59 1455 1137 952 585
60 1478 1156 969 599
61 1507 1179 983
62 1535 1202 998
63 1564 1226 1012
64 1593 1249 1027
65 1622 1273 1041
66 1650 1296
67 1680 1319
68 1708 1343
69 1736 1366
70 1765 1389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LBCH00(6年期)
LBCJ00(8年期)
LBCA00(10年期)
LBCC00(20年期)
元大人壽永傳經典終身壽險 (保額≧800萬)
女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新臺幣
0 414 320 263 147
1 423 328 270 152
2 433 336 278 155
3 443 344 284 158
4 454 351 292 162
5 464 360 298 167
6 474 367 304 169
7 483 375 311 173
8 493 383 317 177
9 502 390 325 179
10 512 398 331 183
11 524 408 339 187
12 537 418 345 190
13 550 426 353 193
14 562 435 361 196
15 575 445 368 200
16 586 454 374 203
17 599 464 383 206
18 612 473 390 210
19 624 482 397 213
20 637 492 404 216
21 650 503 413 221
22 666 514 421 224
23 681 525 431 230
24 695 535 440 234
25 710 547 448 238
26 724 558 456 243
27 739 569 465 247
28 753 579 474 251
29 767 590 482 254
30 781 600 490 259
31 799 614 500 264
32 815 626 511 270
33 831 638 522 276
34 847 650 531 282
35 864 663 541 288
36 880 676 551 293
37 897 688 561 299
38 913 700 571 305
39 928 712 581 311
40 945 725 591 316
41 965 741 603 324
42 985 755 615 330
43 1006 770 627 338
44 1025 786 638 345
45 1045 801 651 352
46 1064 815 663 360
47 1085 831 674 366
48 1104 845 686 374
49 1123 859 698 381
50 1143 875 709 387
51 1164 891 725 399
52 1185 909 739 412
53 1208 926 754 424
54 1228 943 768 436
55 1249 960 783 448
56 1271 977 799 460
57 1292 994 812 472
58 1313 1010 827 483
59 1334 1028 841 496
60 1354 1044 856 507
61 1380 1068 874
62 1406 1091 892
63 1431 1115 911
64 1455 1137 929
65 1481 1161 948
66 1506 1184
67 1531 1208
68 1556 1230
69 1581 1254
70 1605 1276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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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CH00(6年期)
LBCJ00(8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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